商家擅用他人视频做宣传,侵权!

政务   2024-10-09 20:01   广西  

自己的形象悄然出现在商家的宣传视频中,商家这种擅自使用他人视频进行宣传推广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

     

案情回顾

 “小丽,你看这个人是你吗?”

小丽点开朋友发过来的视频一看,竟是自己在美发店剪头发的视频,被商家放在宣传的视频中。小丽非常生气,想起之前在美发店剪头发时商家的异常举动。

原来,小丽闲暇之余来到小华开设的理发工作室里剪头发。在剪头发时,小丽看到小华将一部手机架立在镜子旁,小丽随即询问小华,是不是正在拍摄,小华连忙矢口否认,却始终没有拿走手机。出于谨慎,小丽又多次询问小华是不是在拍摄,如果是在拍摄,请停止拍摄,并将视频删除。对于小丽的询问,小华均予以否认,始终声称没有在拍摄。谁知,小华竟将小丽剪头发的视频发到网上用作宣传,小丽气不过,一纸诉状将小华告上法庭,认为小华未取得她的同意,将偷拍的视频发到网络上,给她本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小华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向小丽进行书面道歉声明,同时,对小丽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小华是否侵害了小丽肖像权?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小华未经同意拍摄了原告小丽剪头发的视频并发布在其网络视频账号上,侵犯了原告小丽的肖像权。由于被告小华经营理发工作室,不能排除其使用原告小丽照片的营利性目的,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小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丽的肖像权。被告小华发布的视频不存在侮辱、欺诈、诽谤内容,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小丽的评价降低,因此被告小华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小丽名誉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华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被告小华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量被告小华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及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小华赔偿原告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华在其注册的网络视频账号中公开发布向原告小丽赔礼道歉的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小华发布的具体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后发布,发布后至少七日内不得删除。如果被告小华不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费用由被告小华承担。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果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照片、视频需谨慎,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好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港北法院原创2024年第69期

图片: 网   络

作者: 黄斯梅   黄汉萍

编辑:黄景娜

审核:黄   奎  梁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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