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横穿马路被撞死,狗主人与司机大打出手,责任谁担?

政务   2024-08-30 18:32   广西  

因他人驾车压死横穿马路的宠物狗,狗主人与司机当街扭打,随后司机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狗主人反诉司机,要求司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其中涉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责任该如何认定呢?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打架伤人的民事责任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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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碾压致死,双方当街扭打致司机受伤,司机起诉狗主人,狗主人反诉司机要赔偿


2023年5月某日下午,因小陈驾车碾压死小纾的宠物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过程中小纾与小陈两人扭打在地,小纾的同伴小维用拳头对小陈实施殴打。小陈受伤后于次日自行前往医院检查,小陈伤情经诊断为:痹病、气滞血瘀症、多处挫伤。支出医疗费1102元。在派出所民警第一次调解未成功后,小纾也到贵港市某医院检查,CT诊断报告为:左侧膝关节CT平扫未见骨折及脱位征象。支出医疗费454元。派出所民警第二次组织原告(反诉被告)小陈、两被告(反诉原告)小纾、小维进行调解未果,原告(反诉被告)小陈遂提起诉讼。

小纾、小维认为小纾在本次冲突中也受伤了,向该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小陈赔偿小纾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454元,误工费606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100元,合计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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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与小纾、小维因宠物狗问题发生纠纷,理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小陈与小纾、小维双方采取不理智的行为致使矛盾激化。小陈提供的小纾、小维殴打其及其受伤的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清单、门诊发票、调解记录及行车记录仪光碟等证据,足以证明小纾、小维对小陈实施殴打行为,致小陈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故对原告小陈要求被告小纾、小维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原告(反诉被告)小陈对其伤害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反诉原告)小纾、小维的责任。根据原因力、作用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小陈的损失由小纾、小维承担70%的民事责任,由小陈自负30%的民事责任。经法院核实,原告小陈的损失合计1240.78元,应当由被告小纾、小维赔偿其中的70%,即868.55元。
对于小纾、小维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小纾、小维在本次事件中先动手,具有重大过错,且小纾、小维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小纾在本次事件中受伤,故小纾、小维反诉请求小陈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港北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小纾、小维赔偿原告小陈868.55元;二、驳回原告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小纾、小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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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为饲养者的原因,那么其对事故的发生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纾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但小纾在遛狗时未拴绳,亦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但是,动手之后没有赢家,一时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有可能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法官提醒,多一份克制,多一份忍让,不做情绪的“奴隶”,端正自身行为,切忌冲动行事,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港北法院原创2024年第62期

作者: 刘敏   陈睿

编辑:陈睿

审核:黄   奎  梁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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