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说法】租客擅自改造商铺 房东如何维权?

政务   2024-10-28 20:07   广西  

广西法治日报2024年10月25日刊登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租客因租期较长,往往在装修过程中根据自身经营所需对房屋进行改造,因此与房东产生纠纷。不久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林旻与牛绪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林旻名下的商铺租给牛绪使用,租期5年,按季度支付房租。合同签订后,牛绪一直按时交租,双方也无矛盾冲突。直到出租商铺的第三年,牛绪多次以经营不善为由拖延交纳房租,截至今年5月已拖欠租金5万余元。
因多次线上联系无果,林旻到商铺找牛绪当面沟通。林旻到了商铺后发现,牛绪承租了相邻的两间商铺,且把中间的两面隔墙砸穿,改变了商铺格局。这让林旻犯了难,租金收不回来,隔墙被砸掉导致商铺也无法直接出租给他人使用。无奈之下,林旻将牛绪诉至港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租赁合同;牛绪支付拖欠房租及相应违约金,并修复商铺墙壁后归还商铺。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旻、牛绪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牛绪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牛绪应支付拖欠房租及相应违约金,并将商铺腾空交还林旻。
关于林旻请求牛绪修复商铺墙壁,港北区法院指出,牛绪未经林旻同意,将商铺的其中两面墙砸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林旻有权请求牛绪恢复原状。林旻请求牛绪恢复商铺两面墙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现在房屋租赁的现象非常普遍,承租人在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要特别注意。毕竟房屋不是自己的,租期到了也不能将装修带走,还可能被出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承担更大损失。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如承租人是否可以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到期后装饰装修应当如何处理等。
该案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房屋改造,改变了房屋的原有状态,可能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未来使用规划,无疑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承租人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作者: 方    南  黄景娜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港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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