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何美所居住的14楼1号房屋以上9家已装修入住的住户(共15人)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排污管道排放生活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何美的房屋1401位于排污管道被杂物堵塞的最底端,因排污管道被杂物堵塞,污水从卫生间溢出,造成其财产受损。排污管道内存在堵塞物,基本可以判断管道堵塞系人为原因造成。
《民法典》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业主家中的下水管道返水倒灌造成损失,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业主自身、共用管道的业主、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楼上所有可能造成加害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障共用管道的通畅是共用业主、物业公司的共同责任,业主应该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能为了自家方便,随意将难以溶解的垃圾丢入水道,以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因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防患于未然,避免管道堵塞给业主造成损失。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港北法院原创2024年第76期
作者: 胡盛赋 陈 睿
编辑:黄景娜
审核:黄 奎 梁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