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说法】管道堵塞导致家中被淹,损失谁来赔偿?

政务   2024-11-06 22:00   广西  


上班离开时还是整洁的家,晚上回来时却因下水管道堵塞,房屋被浸泡在污水里。这样令人烦心的局面,谁该为此“买单”?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何美居住于某小区14楼1号房,房屋刚刚装修入住一年多,还没等入住新房的喜悦劲儿过去,糟心事就来了。这天何美下班回家,发现自家厕所冒水了,溢出的污水导致家里地板被浸泡,家具损坏,现场混乱不堪,无法入住。
第二日,何美联系物业清理管道时,发现是13-14楼的1号房之间的管道堵塞。何美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她的上层业主,在生活过程中理应合理使用物业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避免下层业主的财产遭受损失。
何美多次跟物业及楼上住户9户共15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不成,为维护合法权益,何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楼上住户9户15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何美所居住的14楼1号房屋以上9家已装修入住的住户(共15人)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排污管道排放生活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何美的房屋1401位于排污管道被杂物堵塞的最底端,因排污管道被杂物堵塞,污水从卫生间溢出,造成其财产受损。排污管道内存在堵塞物,基本可以判断管道堵塞系人为原因造成。

排污管道堵塞应推定系己装修入住的住户不当使用排污管道造成。鉴于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杂物的直接来源,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各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楼上住户9户15人中有3户共6人的免责事由成立,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此,由共同使用该管道的已装修入住包括原告何美、被告6户9人平均分担原告的财产损失。
综上,港北法院作出判决如下:由共同使用该管道的已装修入住的7户业主平均分担原告何美经济损失。驳回原告何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业主家中的下水管道返水倒灌造成损失,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业主自身、共用管道的业主、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楼上所有可能造成加害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障共用管道的通畅是共用业主、物业公司的共同责任,业主应该文明使用公共设施,不能为了自家方便,随意将难以溶解的垃圾丢入水道,以免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因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又无免责事由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履行日常维护责任,防患于未然,避免管道堵塞给业主造成损失。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港北法院原创2024年第76期

作者: 胡盛赋   陈    睿

编辑:黄景娜

审核:黄   奎  梁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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