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代理由于
操作简单、交易方便、门槛低的优点,
吸引了大批从业者。
虽然方便快捷,
但是没有白纸黑字的书面合同,
极易产生矛盾纠纷。
图源网络(侵删)
如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发生纠纷时,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
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原告曲某与被告卢某均从事护肤产品微商代理销售,双方既是合作伙伴也是朋友,第三人鲍某为原告曲某的上级代理。
2023年6月,鲍某不再经营,便由被告接手管理原告的未发货产品,并向原告发货,三人通过微信群明确约定:原告与鲍某“解绑”,原告与被告“绑在一起”。
2023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微信确认,全部产品已经入库原告仓库。
2023年12月,因源头厂家对所有产品进行退款回收,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核算需要退款的货款为59.5万余元,并向原告退款9.6万余元,退款当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被告明确还需退还原告剩余货款49.9万元。后被告通过鲍某向原告退款40.6万余元,还剩余9.3万余元未退款。
因向被告催款无果,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
平乐县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原告曲某在与其上级代理鲍某“解绑”后,与被告卢某“绑在一起”,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实际经营产品的过程均表明双方存在上下级代理合意,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表示,被告仍需要退还原告剩余货款9.3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该笔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提出与原告核算的剩余货款金额存在6.9万余元的误差,因被告未能提出明确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卢某退还尚欠原告货款9.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退款义务。
微商代理是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形式,供货商与代理商、代理商与消费者,往往通过微信完成交易,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极易产生纠纷。选择从事微商代理时,要考察清楚代理的商品情况以及对方公司的相关资质,尽量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即便因为条件不允许没有签订合同,买卖双方也要明确各自责任权利,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对货物和款项进行核算,同时要注意保留全部聊天记录和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以便后期维权。
当然,通过微商购物的消费者也要注意,详细了解商家的真实信息,确定产品的真实性,并与商家约定好商品的付款、发货、售后等各个流程,转账时备注清楚交易内容、金额等信息,保存好交易环节的所有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转载: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