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发生纠纷,“借名买房”究竟归谁所有?

政务   2024-11-12 20:47   广西  

在发生遗产继承时,房屋因涉及借名买房并且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继承纠纷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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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994年,某贮木场进行有房改房,蒙叔作为单位职工享有购房资格,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蒙叔去世后,没过两年,妻子也去世了。其5个子女因贮木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执。
大儿子小志认为该房是当年自己与父亲协商后,借用父亲的名义购买的,且购房款和房屋登记费、配图资料费等费用及相关手续均是由自己亲自办理,父亲临终前在子女在场的情况下也确认该房屋是归自己所有,其他子女不得有任何争议,所以该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
小儿子小希则认为,父亲生前均是由自己一人照顾,其他兄弟姐妹没有提供生活费等费用,且父亲去世之前确认该房屋归小志所有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因此自己可以依继承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小志和小希因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志遂将其四兄弟姐妹一并起诉,向法院主张自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诉请四兄弟姐妹协助其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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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蒙叔,原告小志主张借用其父亲蒙叔名义购买,根据到案证据,原告小志没有提供相关借名买房协议证实其与蒙叔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其次,原告小志提供的购房收据均表明是以蒙叔名字交款,原告小志也没有证据证实蒙叔所交款是由其出资。

综上,原告小志主张借用其父亲蒙叔名义全款购买涉案房屋,但没有提供借用蒙叔名义买房及相关购房出资证据证实,无法证实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所以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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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登记名义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承认借名之事。一般而言,借名关系的事实认定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如果有,一般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如果没有,则应综合已经查证的事实来认定,例如房款的实际支付人、分期还款记录、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产权证书保管等。

因此证据在此类案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港北法院原创2024年第78期

作者: 胡盛赋   陆    莹

编辑:黄景娜

审核:黄   奎  梁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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