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刊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政务   2024-09-05 21:12   广西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以“事实优先”保护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小路,因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离职索赔时就面临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事实优先”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小路在一家木业公司任职,岗位为外贸业务员,具体负责扫把杆的网络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路的直接管理人为公司监事小李,双方仅对薪资构成有口头约定,小路从事网络销售的账号亦由小李提供。后来,小路离职,与公司就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路称,2023年,木业公司告知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没有依法支付赔偿金。小路认为,其与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木业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木业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违法辞退他,导致他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其后,小路申请劳动仲裁,但其请求未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小路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港北区法院确认其与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木业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开庭审理时,木业公司辩称与小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与小路联系沟通工作上的事宜,也从未向小路发放过工资,因此与小路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小路的诉讼请求。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路系受小李聘请接受其管理,工资由小李支付;小路在小李处提供的劳动即在木业公司电商网站上销售扫把杆,与木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吻合,属于木业公司业务组成的部分;木业公司曾多次为小路购买员工意外险;木业公司在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在网上销售扫把杆的业务员……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小李代木业公司聘请了小路,小路与木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港北区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路与木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木业公司向小路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3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65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万元,驳回小路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就业的网络销售员、快递小哥、网约家政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案件大量增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的管理与薪酬发放机制,可以视为被告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适应互联网行业特点的一种体现,而非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即便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方式突破了常规,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只要满足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核心条件,就足以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样的认定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顺应了新经济形态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现实需要。












作者:方  南   黄斯梅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港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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