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小路,因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索赔时面临劳动关系是否确定的问题。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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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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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某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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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港北法院原创2024年第61期
作者: 方 南 黄斯梅
编辑:黄景娜
审核:黄 奎 梁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