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法院:不合法需退还

政务   2024-08-23 17:18   广西  





















在面对生活的起伏时,失业保险金无疑为那些暂时处于困境中的人们提供了一线光明。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援助,更是社会对每位成员的温暖关怀。然而,当个别人在重新就业后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规?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并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新就业期间领取不符合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及被处罚的行政罚款。









基本案情



2021年初,龚某在贵港市一家人力资源公司重新找到了工作,本应是生活的新起点,但他却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在重新就业的同时,继续在钦州市钦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金总计4887元。龚某属于重新就业参保,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依然还在领取,此行为属于多领社会保险待遇。

面对这一违规行为,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经核实后没有袖手旁观,于2023年11月28日将一纸《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龚某手中,明确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1月3日,鉴于龚某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人社局便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龚某退还全部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并对其处以500元的行政罚款。

尽管人社局的决定中详细说明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龚某却选择了沉默,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采取任何救济措施。2024年7月5日,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正式生效。期间,经人社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龚某发出了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然而,龚某签收催告通知书后,依然选择了无视,拒绝履行义务。据此,人社局依法向钦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龚某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和对其作出的行政罚款500元及加处罚款500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在2021年1月至4月重新就业期间,同时在钦北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一行为属于重新就业参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龚某未按要求停止领取,构成违规多领社会保险待遇。人社局对龚某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因龚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人社局无权强制执行款项,且龚某未履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该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法院经审查,确认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强制执行。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龚某需退还的2021年1月至4月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4887元。二、准予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龚某处作出的行政罚款500元、加处罚款500元,合计1000元。三、龚某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两项决定所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旨在为其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时提供基本生活费用的临时补助,确保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有义务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案中,龚某在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不仅侵占了本应分配给其他真正需要援助的失业人员的资源,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针对这类违规行为,法律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缴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罚款等处罚措施。



此案提醒每一位公民,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合法合规地享受社会保障权益,

共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

健康运行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转载:广西高院

港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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