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129号、第130号分别发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通常被简称为“A保”和“B保”的这2个暂行管理办法就像一对twins,同一天发布,同一天施行,其后各自经历过5次修改,也全都是同时进行,甚至连修改的内容里都有一部分完全相同。
不仅如此,如果把2个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允许存入的货物种类、允许和不得开展的业务范围等规定摘出来,都是一模一样。
既然如此相像又形影不离,就难免让人产生一个疑问:为啥要分别规定,不能合成一个规定吗?
那就重点来看一下twins之间的不同之处:
2个暂行管理办法最根本的区别在与A保和B保的定义(按照现行有效的版本):
A保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B保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由于存在这一根本区别,带来了2个暂行管理办法的众多不同之处。
比如,对于A保,管理办法只对经营企业做出要求即可,而对于B保,除了经营企业,还有对于“中心内企业”的要求。
再比如,申请设立A保,直属海关就可以批准,而申请设立B保,需要经过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申请提交的资料要求方面,B保还多了一项“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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