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署令故事之五十二:以1天刷新记录

文摘   2024-12-04 07:01   山东  

2002年10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发布《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施行后有过2次修正,第一次是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第二次是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75号发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

第97号署令发布的暂行办法从施行到废止共8057天,刷新了已废止的牟新生署长签发署令发布的规章最“长寿”记录。

在第275号署令废止这个暂行办法之前的最“长寿”记录,由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发布的《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保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至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4号自2024年1月22日废止,共8056天。

在牟新生署长签发署令发布的规章中,目前仍然有效的最“长寿”记录请见:

牟新生署长签发署令中最“长寿”的两兄弟

第97号署令发布的暂行办法被废止后,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时要依据什么规定呢?
2024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第168号公告发布了《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取消了“暂行”二字的新办法是目前海关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时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原来的暂行办法由署令发布,属于海关部门规章,被废止后的“继任者”由海关总署公告发布,属于海关规范性文件。
从法规层级来说,规范性文件低于部门规章,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单独发一份第275号署令来废止暂行办法,而不是在第168号公告发布新办法的同时废止之前的暂行办法,作为下位法的新办法是不能废止作为上位法的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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