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收紧对车企的影响—简析《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 大成·实践指南

学术   2024-10-11 17:29   上海  

所谓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所以,伴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升级,由于涉及到对车、路、云端等实况信息的交换,尤其是智能网联汽车最具瞩目的自动驾驶功能也在不断地更新并扩大其功能的应用领域和范围,企业在进行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路测过程中,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实施过程对车况、路况数据的需求,势必需要对车辆以及行驶过程中周边道路设施的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而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会被认定为“测绘活动”,而纳入测绘监管范围内。


2024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通知》”),进一步收紧了对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标准,而这一通知内的部分规定,对车企在开发、应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方面带来直接的影响。本文结合《加强通知》的具体规定内容做简要分析。



细化了规范和管理的测绘活动场景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都是测绘活动。


而在2022年8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促进通知》”)中,已经将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列为《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最新发布的《加强通知》第一条规定内容,扩大了《促进通知》内对智能网联汽车测绘活动的范围。


一是扩大了测绘活动发生的过程范围。将测绘活动发生的过程环节由“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扩大为“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我们理解,将“道路测试过程”调整为“测试过程”,扩大了适用的测试阶段范围。智能网联汽车除了道路测试之外,还会存在封闭场景测试、室内测试等,所以2024年发布的《加强通知》,实际上将智能网联汽车的所有测试场景下存在的测绘活动都列入监管的范围内。


二是明确了测绘活动涉及的对象信息。在2022年的《促进通知》中,测绘活动所设计的信息定义为“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而2024年的《加强通知》,更加细化了智能网联汽车测绘活动所涉的信息数据范围,定义为“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尤其明确点名了包含道路拓扑数据,使得测绘活动主体能够更加明确地知晓,测绘活动数据的范围,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安全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促使车企考虑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6月7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而在《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地图编制”甲级与乙级的区别在于,乙级资质不得从事世界和全国政区地图、超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与乙级的区别在于,乙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资质不得在相关政府部门划定的自动驾驶区域外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但在自动驾驶区域内可以从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但2024年的《加强通知》,有如下几个规定,促使车企需要考虑,是否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一)扩大了纳入管理的车辆导航地图性质的范围


2024年的《加强通知》第二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使用的基础地图、高级辅助驾驶地图、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地图等属于导航电子地图。对智能网联汽车回传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应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这就要求,无论是采用什么精度的地图,哪怕是基础地图,只要是对智能网联汽车回传的数据进行处理等活动,都需要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操作。


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依据简单的基础地图,也被纳入了导航电子地图的范围,也就意味着需要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单位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


(二)限制了地理信息数据传输中的可接触性


2024年的《加强通知》第五条规定,“各地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全流程监管,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触。”,这也就意味着车企如果不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是没有资格直接接触智能网联汽车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


所以,从对车辆行驶性能以及车辆数据收集的掌握来看,车企为了更好地提升旗下品牌车辆的智能网联技术,优化相应智能网联功能,应考虑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车企应提高对合作地图服务商的要求


受限于测绘资质的申请门槛,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角度考虑,车企一般会选择与地图服务商进行合作。而2024年发布的《加强通知》的一些规定,让车企在未来的合作过程中,需要提高对合作的地图服务商的要求。


(一)强调对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


《加强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要依法监督测绘资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导航电子地图、实景影像、点云等实测成果,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包含涉密、敏感内容的地理信息数据(含场景库)管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


所以车企在与地图服务商的合作过程中,一是要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要求地图服务商加强对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二是要对地图服务商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提出一定要求,最好是采取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


(二)对地理信息内容新增备案要求


《加强通知》第四条规定:“地图新增地理信息内容必须进行安全审校,并及时备案。”这就要求车企在与地图服务商的合作过程中,要注意地图服务商的安全审校和备案义务。


不过具体备案的周期要求,是否新增任何的地理信息都需要即时性备案,自然资源部等相关主管部门还未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等,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定。但这一点也是很多车企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智能网联汽车服务最重要的一项应用就是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的开发和升级,自动驾驶功能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需要实时监测车况以及车辆周围环境状况,一般会涉及到使用测绘功能,且会实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并上传到车机端,自动驾驶功能越升级越精准,对测绘功能的要求也越高,所需要的实时地理信息数据也越精细、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对地图新增地理内容备案的具体实施要求,会直接影响车企能否获取脱敏地理信息数据、如何获取,以及影响可接触实时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关方如地图服务商等采用何种方式存储、处理实时地理信息数据。


所以后续车企除了要注意对供应商或地图服务商提出地理信息内容备案的要求之外,也要关注备案实施的具体标准,并建议车企要求相关供应商同步更新相关数据和信息备案的情况。


(三)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加强通知》第六条规定:“各地要着力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组织研发地理信息保密处理、及时预警与处置等技术,建立完善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同时,第七条强调了对地理信息安全应用的探索,而第五条又就地理信息数据的存储和跨境提供明确“境内存储”“强制审核”等原则,都对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加强通知》发布的同一天,自然资源部同步发布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并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进行了细化规定。车企在存在跨境业务的情况下,这一新的规定,是对跨境业务中可能涉及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数据提出了标准化的要求,车企尤其是需要提醒并要求地图服务商遵守相关规定,并对自身业务所涉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加强保护。


车企与供应商、地图服务商合作模式优化的考虑


以往车企在与地图服务商的合作常采用的合作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供应商或地图服务商直接在车机端嵌套其用于车辆数据收集、处理的系统;另一种是由车企将收集的车辆数据共享给供应商或地图服务商。而在探讨车企与供应商、地图服务商合作模式优化时,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在采用不同合作模式项下,车企的风险责任大小;另一方面要考虑不同模式项下,数据的来源和处理是否有利于车辆功能性的优化。


针对车企风险责任的考虑,在前述部分,我们探讨了车企对合作地图服务商要求提高之原因,主要是源于《加强通知》中新增了关于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处理方式、安全性标准的规定。按照最新发布的《加强通知》的规定,后一种模式下,由车企直接收集车辆数据,包括地理信息数据或是涉密、敏感数据,但因为被监管地图性质范围的扩大以及对地理信息数据传输限制性规定,那么对车企的测绘资质标准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车企本身不具备甲级测绘资质但仍采取此种模式,根据《测绘法》等相关规定,会面临被主管部门处罚的可能风险。


而在前一种模式下,车企自身的风险降低,而这些风险责任则应有供应商或地图服务商承担,但同样地,由于供应商或地图服务商直接掌握车辆数据,尤其是地理信息数据,具有对车辆相应功能优化、车辆数据使用的绝对话语权,所以车企在此模式下,需要考虑的是第二个问题,即数据的来源和处理是否有利于车辆功能性的优化。《加强通知》第七条规定:“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车企、服务单位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数据众源采集、实时更新、在线分发、安全传输等安全合规技术路线,加快标准规范研制,组织开展高级别自动驾驶所需的地理信息服务、测试,促进地理信息新业态发展和新应用推广。”其中“实时更新”“在线分发”“安全传输”等都需要车企或是供应商、地图服务商升级自身的系统技术,而“众源采集”方式的放开,可为车企拓展数据来源的范围,在确保安全处理相应数据的前提下,车企可进一步考虑和探讨众源采集的方式,以减少因供应商或地图服务商带来的风险和牵制。


智能网联技术是现阶段车企发展和出海业务拓展中关注的核心技术之一,而2024年新发布的《加强通知》,收紧了对智能网联汽车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标准并提高了监管的要求,其中部分规定甚至可能会影响车企目前与地图服务商的合作模式和管理力度等,所以各大车企还需注意《加强通知》的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性调整。


作者介绍

陈 峰

     

大成上海 合伙人

chen.feng@dentons.cn



陈峰律师,一级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区董事局董事及上海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人;上海市第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成员、浦东新区立法工作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峰律师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Chambers & Partners公司/商事业界贤达、The Legal 500、IFLR1000、Legal Band上榜律师;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The A-list 法律精英、杰出交易奖等各项荣誉。作为专家型律师,陈峰律师长期服务于境内外的大型商业机构,专业领域集中于汽车与制造、公司、银行与金融、建设工程、能源行业以及重大疑难商事争议解决等,尤其擅长在法律框架下结合公司业务模式提供符合商业逻辑的法律建议和创造性的项目解决方案,多次担任重大项目的总协调律师。

李 敏


大成上海 律师

daisy.li@dentons.cn



李敏律师,北京大成专职律师。李律师于2021年加入大成,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合规与安全。李律师拥有多年大型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历,对汽车行业研究颇深,曾任汽车行业500强公司、大型汽车经销集团公司专职法务,对汽车行业技术研发、智能驾驶、采购、生产、加工制造、营销销售、市场经销、售后服务等全链条产业所涉法律问题具有丰富的实务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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