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A监管加强,车企如何应对?——评析《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加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大成·实践指南

学术   2024-10-16 17:29   上海  

引    言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OTA(Over-The-Air)软件在线升级已成为汽车行业的一项关键技术。OTA升级指的是通过无线网络远程向车辆发送软件更新,以优化性能、修复缺陷或引入新功能。这种技术不仅提高了汽车的智能化水平,也为制造商提供了一种高效、经济的售后服务方式。众多汽车企业已经将智能化作为汽车销售的关键卖点,并通过持续提供OTA升级服务来吸引消费者。然而,随着OTA技术的广泛应用,其监管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以确保车辆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防止汽车企业通过OTA升级掩盖车辆问题、逃避召回责任,以及防范不法分子利用OTA技术非法入侵和远程控制智能网联汽车的潜在安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局”)等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加强的通知》和《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备案补充通知》等,以规范OTA技术服务活动。


2024年8月1日,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与市监局质量发展局联合起草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加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显示出相关部门仍在不断加强OTA技术监管的完善。


本文将详细解读《征求意见稿》中涉及OTA升级活动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应如何应对监管的加强。



《征求意见稿》主要亮点


就《征求意见稿》整体内容来看,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仍然是在防止汽车生产企业通过OTA升级的方式隐瞒车辆缺陷或规避责任,这与此前发布的各类监管文件在监管方向上是一脉相承的。


总体上,《征求意见稿》从规定车企在产品准入阶段需要报备OTA技术参数,要求OTA升级之前必须进行备案告知涉及的产品技术参数变更情况,到明确OTA升级与召回的关系,再到要求工信部与市监局强化协同监管,建立汽车OTA升级备案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开展汽车OTA升级联合备案,最终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可谓是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地加强对OTA技术的监管,尤其是重点防范车企进行“不透明的”OTA升级,消除相关安全隐患。笔者重点介绍以下几个亮点:


1.明确L2级产品准入报送的技术参数中应包括OTA系统参数


根据《征求意见稿》正文及其附件2可知,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提交新产品准入申请材料以及对已经公告的产品进行的补充送报材料中,备案车载软件升级系统技术参数,具体参数包括车载软件升级系统控制器软件生产企业、控制器软件版本控制器制造商和硬件型号,能被OTA升级的电子控制系统名称,电子控制系统软件版本号在车辆上的存储位置,电子控制系统软件版本编制规则文件。


2023年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关注L3及L4智能网联汽车,市监局《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备案补充通知》聚焦采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或召回,工信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则更关注强化企业对OTA技术的管理能力,以及实施OTA前需要进行申报,不得影响产品生产一致性问题。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则是更明确地在L2智能网联汽车的产品准入层面对OTA技术参数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事故报告中关注车辆软件升级记录


从各部委此前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有关事故的监管重点可能更多地在OTA方式发生不法侵入、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的风险。


本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或超出系统边界导致功能退出等安全事件,以及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车辆发生碰撞、远程控制等事故的,应向工信部和市监局报告。


从《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列举的应当报告的主要内容来看,重点主要是在驾驶辅助系统。例如要求提供事故发生时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状态、事故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运行的相关性、事故车辆的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分别在激活、开启状态下的总运行时长和总行驶里程等。此外,笔者还关注到,事故报告中还要求提供“与事故相关的技术服务活动、召回活动和车辆软件升级记录”。结合《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工信部加强事件事故报告分析和研判,及时优化调整准入要求和产品技术标准来看,不难看出目前监管对于OTA技术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予以了进一步重视。


3.强化工信部与市监局的协同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要求工信部与市监局建立汽车OTA升级备案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这是此前未提及的新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工信部与市监局应按照协同监管的原则,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备案要求,探索开展汽车OTA升级联合备案,推动OTA备案信息联通共用,联合开展OTA升级监督管理。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入“加强协同配合,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中。


这种跨部门以及联动各地政府部门的安排,有助于进一步强化监管的地域覆盖、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效率,也有助于简化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流程,减少重复性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OTA监管提升与用户关切未尽事宜


本次《征求意见稿》显著增强了对OTA升级活动的监管框架,体现了政府部门在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坚定决心。通过提高对企业的监管标准,不仅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对企业在技术自查、风险评估和问题响应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但与此同时,笔者也注意到,目前OTA技术的管理仍然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一些用户关心的问题,可能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仍然未能提供解决方案。


1、OTA升级的选择权


用户对于OTA升级的选择权问题是长期以来存在的热点话题之一,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未得到充分讨论。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不妨在现有的规定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充分告知的基础上,赋予用户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是否接受特定的OTA升级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可能影响车辆性能或驾驶习惯的更新。


2、升级失败的应对机制


如果在通过OTA开展的召回活动中,OTA升级失败的,《征求意见稿》以及目前现行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再次升级、线下替代服务等安排。但对于一般OTA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败情况,《征求意见稿》中仍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和补救措施安排。


3、网络安全的深化要求


在网络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已经强调了加强防护的必要性,但对如何具体实施、采用哪些技术和标准来防范OTA升级相关的潜在的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尚未给出详尽的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防范措施,以适应技术发展和应对不断演变的安全威胁。


车企应提高对合作地图服务商的要求


尽管目前《征求意见稿》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作为正式文件生效,但OTA监管将会逐渐趋严是不争的事实。面对目前的监管态势,笔者建议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技术参数管理


建议企业参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加强OTA技术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产品功能、性能和安全水平,并做好在产品准入审查中完善OTA升级功能的技术参数管理的准备。


2.规范OTA升级活动


企业实施OTA升级前,应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确认监管部门的最新备案要求细节,及时完成升级前备案,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企业不应通过OTA升级的方式隐瞒车辆缺陷或规避责任。如果确实发现车辆缺陷的,应当按照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进行及时、合规的召回活动,消除产品缺陷。


3.加强责任落实与监督管理


建议企业建立或进一步明确落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负责机制和工作章程,密切关注政府部门的最新监管动态,持续提升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OTA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等保障能力,并严格履行OTA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以及事件事故报告要求,确保OTA升级活动规范、透明,保障车辆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结语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OTA技术在汽车产业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同时也带来了更为复杂的监管挑战。工信部与市监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展示了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OTA技术管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OTA升级行为的决心。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汽车企业应积极调整策略,加强技术参数管理,规范OTA升级流程,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在此过程中,汽车企业不仅能够顺应监管趋势,更有机会提升自身在智能网联汽车市场的竞争力。


作者介绍

陈 峰

     

大成上海 合伙人

chen.feng@dentons.cn



陈峰律师,一级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区董事局董事及上海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人;上海市第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成员、浦东新区立法工作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上海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峰律师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Chambers & Partners公司/商事业界贤达、The Legal 500、IFLR1000、Legal Band上榜律师;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The A-list 法律精英、杰出交易奖等各项荣誉。作为专家型律师,陈峰律师长期服务于境内外的大型商业机构,专业领域集中于汽车与制造、公司、银行与金融、建设工程、能源行业以及重大疑难商事争议解决等,尤其擅长在法律框架下结合公司业务模式提供符合商业逻辑的法律建议和创造性的项目解决方案,多次担任重大项目的总协调律师。

王无非


大成上海 律师

wufei.w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律师于2015年加入大成,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外投资、公司并购、外商投资、涉外争议解决。


向上滑动阅览,点击题目查看律师团队其他文章


17.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收紧对车企的影响—简析《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 大成·实践指南

16.浅析中国企业赴欧盟及拉美地区投资决策中的法律实务要点 | 大成·实践指南

15.欧盟拟征临时反补贴税:对中国电动汽车出口的法律影响及应对策略

14.VIE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3.预重整与破产重整,不一样的企业破产救济

12. 欧盟碳排放标准制度下中国车企的机遇和挑战

11. 清朗行动下关于自媒体治理的思考 

10. 从Avanci专利纠纷波及汽车产业说开——简析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对中国汽车产业影响与应对

9.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步健康发展,保障住房租赁活动有法可依——浅谈《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出台

8.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研究

7.《智能互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评析

6. 供应链融资及其法律风险分析

5. 股东约定的法律问题及救济途径 - 兼谈中国传统文化思维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经营性用房租赁租金减免措施分析与完善建议

3.“大成公论”VIE模式下公司控制权的研究

2. 为数字化转型立法,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规范发展——简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

1. 评析欧盟反补贴调查对在华新能源汽车产业之影响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与我们取得联络,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转载或引用时须注明出处。

&&制造业&&

大成上海办公室
大成秉承“全球资源、本土智慧”的开放式发展战略,致力于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但不是其成员或关联律所。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所,其成员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处。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