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上海能源通讯》(第二期) | 大成·行业通讯

学术   2024-10-15 18:23   上海  

目 录


第一章 大成原创


政策解读|浅析《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对新能源企业投资的影响(司军艳、申屠向宇)【2024 年 8 月 30 日】


实践指南|欧盟《新电池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杨志鹏、徐彦杰、杨傲霜、黄琢、李彤)【2024 年 6 月 19 日】


实践指南|欧盟拟征临时反补贴税:对中国电动汽车出口的法律影响及应对策略(陈峰、王无非)【2024 年 6 月 13 日】


实务研究|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背景下企业的排污许可合规问题及应对(赖金明)【2024 年 6 月 7 日】


实务研究|复合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及建设运营合规要素(司军艳、申屠向宇)【2024 年 4 月 8 日】


实务研究|回顾 2023 年、展望 2024 年——以企业降碳减污及 ESG 合规为视角(下)(赖金明)【2024 年 3 月 29 日】


实务研究|回顾 2023 年、展望 2024 年——以企业降碳减污及 ESG 合规为视角(上)(赖金明)【2024 年 3 月 28 日】


实践指南|19 国 ESG 漂绿法律比较分析(杨志鹏等)【2024 年 3 月 19 日】


实践指南|《外国补贴条例》实施,中国企业开拓欧洲市场的拦路虎?(戴健民、邓志松团队)【2024 年 3 月 11 日】


第二章 大成动态


新闻|大成律师出席第六届中国矿业全产业链大会并进行主旨发言【2024 年 9月 23 日】


新闻|“跨越山海·见山见海”系列活动之律师品牌建设与矿权压覆交流会圆满举办【2024 年 9 月 21 日】


荣誉|大成“矿业”“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及 5 位律师荣登 Asia law Profiles 2024 年度榜单【2024 年 9 月 12 日】


业绩|大成律师代理的某能源企业矿权压覆纠纷上诉案成功获得二审法院全面改判【2024 年 9 月 10 日】


新闻|“品牌律师之道:研究行业与精修专业融合发展”培训会在北京成功举办【2024 年 9 月 6 日】


新闻|法律护航,共绘新能源与矿业新篇章——“新能源、矿业行业研究与法律支持研讨会”在青海西宁隆重召开【2024 年 8 月 10 日】


新闻|新能源与矿业行业携手并进——法律支持助力产业座谈会在西宁办公室成功举办【2024 年 8 月 9 日】


活动|大成“刑事视角下的能源矿产房建行业法律合规”论坛成功举办【2024 年 7月 25 日】


荣誉|大成建筑及基础设施、能源及自然资源行业领域荣获《商法》2024 年度卓越律所大奖【2024 年 7 月 24 日】


活动|“赋能中国企业高质量出海:投资越南”系列研讨会成功举办【2024 年 7月 8 日】


新闻|大成受邀撰写 Lexology《建设工程全景》中国篇内容【2024 年 7 月 8 日】


新闻|“共探企业可持续披露的工作路线图”——第三期“智合绿谈”成功在大成举办【2024 年 7 月 4 日】


新闻|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论坛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问答手册》发布会成功举办【2024 年 7 月 3 日】


荣誉|大成上海律师荣膺 2024 年度 LEGALBAND 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 15 强:房地产与城市更新【2024 年 7 月 3 日】


新闻|大成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 ESG 报告(2021—2023 年度)【2024 年 6 月29 日】


新闻|大成小论·新法“泉”解——新《公司法》解读及配套精品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与提升研讨活动在济南召开【2024 年 6 月 25 日】


新闻|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 2024 年度律师训练营在宜昌隆重举办【2024 年 6月 24 日】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团前往阿联酋学习交流【2024 年 6 月 18 日】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为中能建南方建投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合规培训【2024 年 6月 5 日】


业绩|大成连续八年获聘自然资源部常年法律顾问【2024 年 6 月 3 日】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应邀参加 iLaw 合规企业双碳与 ESG 法律系列课程分享【2024 年 5 月 21 日】


业绩|“九”久为功!大成连续九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2024年 5 月 13 日】


荣誉|大成房建与能源业务领域、6 人次荣登 2024 年度 LEGALBAND 中国顶级律所和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2024 年 4 月 16 日】


业绩|大成律师为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提供法律服务【2024 年 4 月 9 日】


第三章 法规与政策速递


第一部分 能源行业法规与政策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 号)【2024 年 9 月 24日】


《中国的能源转型》白皮书【2024 年 8 月 29 日】


《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发改办能源〔2024〕687 号)【2024年 8 月 3 日】


《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24)》和《中国电力发展报告(2024)》【2024 年 7月 16 日】


《2024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能发规划〔2024〕22 号)【2024 年 3 月 18日】


第二部分 新能源发电领域法规与政策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 01856 号(工交邮电类 265 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电力〔2024〕22 号)【2024 年 9 月 18 日】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4〕124 号)【2024 年 8 月 26 日】


《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工信厅科〔2024〕50 号)【2024年 8 月 24 日】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 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2024 年 8 月 6 日】


《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工信厅运行函〔2024〕204 号)【2024 年 6 月 5 日】


《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 号)【2024 年 5 月 28 日】


《关于开展 2024 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37 号)【2024 年 5 月 17 日】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0 号)【2024 年 4 月25 日】


第三部分 碳交易与 ESG 领域法规与政策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24 年 9 月 9 日】


《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2024 年 7 月 21 日】


《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85 号)【2024 年 6 月 22 日】


《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 年)》(京发改〔2024〕843 号)【2024 年 6 月 14 日】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24 年 6 月 4 日】


《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 号)【2024 年 5 月 29日】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 号)【2024 年 5月 22 日】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779 号)【2024 年 4 月 6 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32 号)【2024 年 4 月 1 日】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 号)【2024 年 3月 12 日】


《关于开展 2024 年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24〕167 号)【2024 年 3 月 5 日】


第四部分 绿电与储能领域法规与政策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国能发电力〔2024〕59 号【2024 年 8 月 13 日】


《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 号)【2024 年 7 月 26 日】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 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 年本)》【2024 年 6 月 19 日】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24 年 4 月 26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绿电绿证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4〕566 号)【2024 年 4 月 24 日】


《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 号)【2024 年 4 月 2 日】


第五部分 新能源汽车领域法规与政策


《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交运发〔2024〕113 号)【2024 年 9 月 14 日】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 号)【2024 年 9 月 10 日】


《2024 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2024 年 6 月 21 日】


《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交规划发〔2024〕62 号)【2024 年 6月 7 日】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 年 5月 27 日】



第一章 大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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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浅析《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对新能源企业投资的影响(司军艳、申屠向宇)【2024年8月30日】


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统一规范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制度,明确各个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的责任分工,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办法》已经于4月1日生效。


相较于《办法》中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制度,此前我国施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来源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日印发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以下简称“原《监管办法》”),其作为我国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保障其发展的关键法律制度,为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健康发展,实现清洁低碳发展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原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面临落实难度增加、电力系统消纳能力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匹配、系统成本高昂等挑战。在此情况下,《办法》应运而生,进一步明确了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条件、收购内容和收购主体等内容。


▍实践指南|欧盟《新电池法》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杨志鹏、徐彦杰、杨傲霜、黄琢、李彤)【2024年6月19日】


《新电池法》的出台将为欧盟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该法案的实施不仅将提升欧盟电池的产能,还将促进电池材料的环保生产和回收利用,减少对进口电池的依赖,并增强欧盟在全球电池产业中的竞争力。通过综合考虑产能、环保、资源和竞争的需求,欧盟致力于打造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电池产业,并争取在全球电池产业标准中占据主导地位。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锂离子电池生产国与电池材料生产国,《新电池法》的出台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挑战,比如企业面临的合规风险大幅提升、中国电池产品出口至欧盟的成本将大幅提高、国内薄弱的碳跟踪技术基础难以满足“碳足迹”管理要求电池回收处理将对电池企业造成巨大压力等,对此,中国企业可以做出的回应策略有完善企业合规体系以降低产品出口至欧盟的合规风险、积极探索国内外企业多方合作新路径、深化电池碳足迹研究并形成科学的核算标准、加快电池回收利用核心技术研发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提升整个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实践指南|欧盟拟征临时反补贴税:对中国电动汽车出口的法律影响及应对策略(陈峰、王无非)【2024 年 6 月 13 日】


2024年6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预披露文件,拟对从中国进口的电池电动汽车征收高达481%的临时反补贴税。这一税率将显著提高中国电动汽车在欧洲的出口成本,削弱其价格竞争力,对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率造成负面影响。欧盟的反补贴调查程序尚未结束,预披露文件后将发布初裁结论,预计2024年7月4日正式公布。企业可在临时措施发布后申请听证,并有权在终裁结论前提出意见和申请加速复审。中国车企需积极介入调查,提供证据争取更低税率,并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欧盟法院或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为应对这一挑战,中国车企应加快调整境外生产布局,在欧盟当地建厂或开拓新兴市场。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当地法律与法规,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在必要时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实务研究|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背景下企业的排污许可合规问题及应对(赖金明)【2024年6月7日】


ESG成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议题。排污许可合规无疑也是“E”中的重要组成内容。2024年4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


新办法有较多内容调整和完善,一是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衔接,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性。二是,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积累成功经验做法,纳入新办法中。新办法中,在监督检查部分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进行清单式执法检查(下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便是一个重要体现,同时,该制度也是首次在部门规章中得以明确。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为什么要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进行讨论。文中提出,对于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以及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盖均要求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其次,从国家和地方实践来看,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应该是分阶段、分重点行业进行的。


同时,文章为排污企业提供了四点建议,以确保排污许可合规:第一,开展排污许可合规培训,培养合规习惯。第二,将排污许可合规纳入企业环境管理的标准流程。第三,定期进行排污许可合规自查,以发现并弥补潜在漏洞。第四,考虑委托有经验的律所进行高质量的排污许可合规调查。排污企业尤其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要特别重视排污许可合规。在实行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背景下,排污许可合规不仅要体现在企业制度上,更要体现在行动上,做到知行合一,方能行稳致远。


▍实践指南|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合规系列(三)——用能单位转停产引发项目投资人索赔典型案例解析(司军艳、申屠向宇)【2024年4月19日】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通则中的节能效益分享模式项下项目投资企业和用能单位间双赢投资回报机制,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多年来一直是最受光伏项目投资企业欢迎的商业模式之一。然而,该类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因投资金额较大,回报周期长,期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不可预判的市场、政策变动错综复杂,对于项目投资企业而言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例如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或者“全额上网”两种模式中,用能单位转产、停产导致其所需节能量急剧减少,对项目投资企业来说,其可获得的节能效益也将大幅度减少。在大规模开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浪潮中,了解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全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对应防范措施已成为项目投资企业的刚需。同时,项目投资企业也有必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开发建设合规要素进行全面关注,避免项目中存在颠覆性因素,以实现项目持续、高效地运营。本文对已经投产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的投资风险展开分析,以期给工商业屋顶光伏投资企业和用能单位的合作商业模式设计和风控管理提出参考意见。


▍实务研究|复合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及建设运营合规要素(司军艳、申屠向宇)【2024年4月8日】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发电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绿色能源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但是,复合光伏项目在用地政策和建设运营合规性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开发和建设复合光伏项目的过程中,首先应当确保项目用地许可等合规性手续完备,避免因违规用地导致项目无法持续运营的风险。其次,投资者需要编制并备案土地复合利用方案,确保项目用地的合理利用。再者,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和运营标准,维持原有农渔林草业生态水平,防止出现“重光轻农”或“重光轻渔”的现象。最后,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变化,合理规划税务策略,以降低对项目收益率的影响。针对上述风险,投资者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在投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避,以确保复合光伏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实务研究|回顾2023年、展望2024年——以企业降碳减污及ESG合规为视角(下)(赖金明)【2024年3月29日】


基于《大成研究|赖金明:回顾2023年、展望2024年——以企业降碳减污及ESG合规为视角(上)》的相同背景下,本文对2023年的重要发展情况进行讨论,首先对企业在降碳减污及ESG合规要点问题方面进行了分析,藉此助力企业在2024年早谋划、早行动、促合规、降风险。具体而言,2023年,在立法和标准方面,2023年实施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加强了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并出台了多项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管方面,中央环保督察重启,加大了对第三方服务的监管力度,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其次,在司法监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重要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则和刑事责任的界定。展望2024年,文章预测污染防治将继续是工作重点,立法和执法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等领域。企业需要关注政策动态,加强环保合规管理,通过自查和培训,建立合规体系,以促进降碳减污和可持续发展。


▍实务研究|回顾2023年、展望2024年——以企业降碳减污及ESG合规为视角(上)(赖金明)【2024年3月28日】


2024年3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两会“部长通道”答记者问提到,过去的2023年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十分复杂的一年,但展望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生态环境质量要持续改善,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等目标下,ESG环境维度的理念与之高度吻合并协同作用,企业提升ESG绩效有望成为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的重要路径和抓手。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梳理了2023年的立法、执法、司法状况。在降碳方面,中国政府接连通过一系列政策和立法加强对碳排放的管理,例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些措施旨在完善碳排放交易和核算报告体系;行政执法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加强了碳排放监督执法,并发布了相关指南和典型案例,对于环保利用、低碳排放等方面提供了有示范意义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路径;司法监管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碳典型案例,第三方碳排放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加大。展望2024年,预计国家和地方将继续推进降碳相关立法和执法,企业需要关注和落实碳排放要求,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同时,上市公司应提前准备,以满足即将出台的ESG报告披露规则。


▍实践指南|19国ESG漂绿法律比较分析(杨志鹏等)【2024年3月19日】


通过对全球19个司法管辖区的漂绿相关法律调查,我们主要区分出法律要求的强制性披露以及自愿披露两个方面的规定,而针对漂绿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制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对漂绿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并有专门规范漂绿行为的法律框架,可据此进行监管和制裁。第二类是没有对漂绿行为的法律定义或针对性立法,但存在其他相关立法,并据此直接监管和制裁。例如,为防止漂绿行为,政府或立法机构通过修订与消费者保护、广告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或可能适用的合同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框架,对漂绿行为进行规制。第三类是没有对漂绿行为的法律定义、针对性立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但存在关于漂绿行为的政策指导或标准,现行的法律框架也可能适用于漂绿行为。第四类是没有对漂绿行为的法律定义、针对性立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也没有政策指导或标准,但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可能适用于漂绿行为。


▍实践指南|《外国补贴条例》实施,中国企业开拓欧洲市场的拦路虎?(戴健民、邓志松团队)【2024年3月11日】


2023年7月12日,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FSR”)生效,该条例对于获得外国补贴的企业在欧盟从事的并购交易、竞标公共采购项目等活动设置了新的监管机制,目的在于防止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尽管欧盟宣称该条例不针对特定国家,但从该条例的制定背景以及制定过程中的第三方反馈意见来看,我国国企可能成为该条例的主要规制对象。《条例》提供了三个新的规制工具,包括两个具体的事前审查工具(经营者集中申报、公共采购申报)和一个宽泛的事后调查工具,并规定了一定的申报门槛、申报流程与审查标准,同时也阐述了申报结果与救济措施,并对违反后果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大成动态


▍新闻| 大成律师出席第六届中国矿业全产业链大会并进行主旨发言【2024年9月23日】


2024年9月18日至23日,第六届中国矿业全产业链大会在贵阳召开。大会以中国工程院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为指导单位、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为支持单位,由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联合协办单位之一。


大会以“加快形成矿业新质生产力·推进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融合助力富矿精开”为主题。中国工程院彭苏平先生、毛景文先生、唐菊兴先生等十余名院士出席活动,紫金矿业、中铝集团、宁德时代、盛达资源、金石资源、通威永祥硅资源、贵州能源集团、西南能矿集团、藏格矿业、中国有色集团(广西)平桂飞碟股份有限公司、江煤贵州矿业集团、新能锰业集团、龙兴集团、利欧集团、恒山化工、民生证券、贵州时代矿业、陕西金刚五矿资源、广西六星矿业、四川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亚矿委、西藏华冠矿业等近百家矿企、投资人、地勘单位等4200余人共同赴会。


▍新闻 | “跨越山海·见山见海”系列活动之律师品牌建设与矿权压覆交流会圆满举办【2024年9月21日】


2024年9月20日下午,“跨越山海 ·见山见海”系列活动之律师品牌建设与矿权压覆交流会在大成贵阳办公室拉开帷幕。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委员会牵头人杨贵生律师及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重庆)夏伟律师受邀在本次交流会中进行专业分享。

活动由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贵阳)、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徐玲倩主持,贵阳贵安律师及客户单位人员60余人到场交流。


▍荣誉|大成“矿业”“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及5位律师荣登Asialaw Profiles 2024年度榜单【2024年9月12日】


2024年9月12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公布了其2024年度中国法律市场榜单。凭借在各专业领域的卓越实力及优异的业绩表现,大成律师事务所16个行业/业务领域荣登榜单、9位律师荣获推荐,其中1位合伙人荣获“精英律师(Elite Practitioner)”称号,3位合伙人荣获“Distinguished Practitioner(卓越律师)”称号,5位合伙人获评“领先律师(Notable Practitioner)”。


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的“矿业”“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均位列榜单,高级合伙人袁华之、杨贵生、吴晨尧被评为卓越律师,高级合伙人孙庆南、合伙人常青被评为领先律师。


▍业绩 | 大成律师代理的某能源企业矿权压覆纠纷上诉案成功获得二审法院全面改判【2024年9月10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央企能源集团子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与云南某煤矿企业的探矿权侵权纠纷上诉案,近日获得二审胜诉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云南某煤矿企业拆除该公司矿权区域内的全部线塔和电线。该诉讼结果为委托人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新闻 |“品牌律师之道:研究行业与精修专业融合发展”培训会在北京成功举办【2024年9月6日】


2024年9月6日上午,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联合大成北京总所房建与能源专业组在北京总所会议室成功举办“品牌律师之道:研究行业与精修专业融合发展”培训活动。本次活动采用线下+线上同步直播的方式进行,线上观看近6000人次。


活动由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北京总所房建与能源专业组联合负责人蓝仑山律师主持。蓝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本次活动邀请的主讲人杨贵生律师。作为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委员会牵头人,杨贵生律师在矿业、能源投资并购及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享有盛誉。他曾成功组织并协调跨国矿业并购项目,获得多项行业大奖,包括《商法》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和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推荐。杨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理论,对矿业能源法律领域做出了显著贡献,并在业界树立了权威地位。


▍新闻丨法律护航,共绘新能源与矿业新篇章——“新能源、矿业行业研究与法律支持研讨会”在青海西宁隆重召开【2024年8月10日】


2024年8月10日,由青海省律师协会、青海省绿电协会及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委员会、大成西宁办公室共同举办的“新能源、矿业行业研究与法律支持研讨会”在青海西宁隆重召开。


本次研讨会共同编织着创新与合作的梦想,共同聚焦新能源与矿产资源行业的法律热点,探讨法律如何为这两个关键领域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新能源产业作为未来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逐步成为推动全球能源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力量。而矿产资源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健康发展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两大行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法律的支持与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新闻|新能源与矿业行业携手并进——法律支持助力产业座谈会在西宁办公室成功举办【2024年8月9日】


本次座谈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加深了行业内外对新能源与矿业行业法律支持重要性的认识,更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让我们期待下一次的相聚,继续为行业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座谈会结束后,杨贵生律师为大成西宁办公室全体律师们带来了一场关于“研究行业与精修专业融合发展”品牌律师修行之道的闭门会。杨律师通过对矿业行业和法律专业融合发展的深入浅出讲解,让参与本次闭门会议的大成律师们有了极大的收获,并对自己后续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行业“匠人精神”的锻造有了更清晰更坚定明确的目标。


▍活动|大成“刑事视角下的能源矿产房建行业法律合规”论坛成功举办【2024年7月25日】


2024年7月24日,由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委员会、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大成房地产行业委员会、大成上海房建与能源专业组、大成上海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组、大成上海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大成上海刑事专业组和大成上海房地产行业组协同共建的“刑事视角下的能源矿产房建行业法律合规”论坛成功举办,聚集了能源矿产、刑事合规、房地产行业的律师和专家,通过专业交叉合作,探讨运用法律手段和工程管理策略,预防能源矿产和房建行业刑事风险,共商发展机遇,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荣誉|大成建筑及基础设施、能源及自然资源行业领域荣获《商法》2024年度卓越律所大奖【2024年7月24日】


2024年7月24日,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其2024年度卓越律所大奖(China Business Law Awards 2024)。大成律师事务所凭借优质的法律服务及雄厚的专业实力荣获九项大奖,包括一项“卓越表现律所”奖项,并在建筑及基础设施、能源及自然资源行业领域荣获“卓越律所”称号。


▍活动|“赋能中国企业高质量出海:投资越南”系列研讨会成功举办【2024年7月8日】


2024年7月2日(周二)与7月5日(周五)下午15:00-18:00,“赋能中国企业高质量出海:投资越南”第一场和第二场研讨会分别在大成北京总所和大成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


第一场北京站研讨会由大成跨境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员会、大成“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心、Dentons越南办公室联合主办,大成北京总所跨境投资与贸易专业组与大成北京总所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组承办。


第二场上海站研讨会由大成上海办公室、Dentons Luat Viet、行委会、大成上海办公室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组、大成上海办公室房建与能源专业组联合主办。


通过此次活动,中国企业将更全面地了解越南市场,为高质量出海做好充分准备,实现海外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拓展。未来,大成也将继续致力于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不断深化与越南及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合作与交流,大成将助力更多中国企业把握海外发展机遇,实现海外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拓展,共同开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新篇章。


▍新闻|大成受邀撰写Lexology《建设工程全景》中国篇内容【2024年7月8日】


2024年7月左右,全球领先的法律资讯平台Lexology发布了2025年度《建设工程全景(中国篇)》(PANORAMIC Construction2025-China)。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Lexology独家邀稿,在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的大力推动与支持下,由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区董事局主席袁华之牵头,多位大成律师共同撰写了中国篇的专章内容;作者有: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袁华之、大成北京合伙人常青、大成北京高级合伙人谈小顺、大成上海合伙人陈思、大成贵阳合伙人徐玲倩、大成广州合伙人卢运广。


▍新闻|“共探企业可持续披露的工作路线图”——第三期“智合绿谈”成功在大成举办【2024年7月4日】


2024年7月3日,由智合标准中心作为主办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协办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绿色供应链专委会作为支持单位的“智合绿谈”第三期私享会——“共探企业可持续披露的工作路线图”在大成北京总所成功举办。


近期有关碳信息披露的新规、政策频频出台,这充分彰显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双碳”目标的坚定决心。随着2030年“碳达峰”节点越来越近,如何理解相关国家政策,企业如何高质量地进行可持续信息披露,这是各行各业应当关注的重点议题。通过此次会议,我们期待激发更多创新思维,推动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共生,共同迈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创企业与环境双赢的美好明天。


▍新闻|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论坛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问答手册》发布会成功举办【2024年7月3日】


2024年6月28日下午,由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威科先行共同举办的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论坛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金属及天然气行业法律热点实务问答手册》发布会在大成北京总所成功举办,圣邦股份、云南能投、中国交建、中交能源、博大策略等企业参与了本次会议。


会议中,李白翎老师、李晓峰律师、王思德先生、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国际合作处副处长汪爽、杨鑫律师、刘彦君律师分别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分享,表达了对未来发展的期望。


▍荣誉|大成上海律师荣膺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房地产与城市更新【2024年7月3日】


2024年7月3日,知名法律服务评级机构LEGALBAND公布了“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榜单,凭借优秀的法律服务能力、卓越的同行及客户口碑,大成上海合伙人吴晨尧律师荣誉登榜。


吴晨尧律师现任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分管专业化董事,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吴律师长期专注于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迄今已有三十年。其近期带领团队为北外滩89号地块并购项目、北京凯德·星贸收购项目、万科中兴路旧改项目等多个大型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客户全面识别、控制法律与商业风险,为项目的高效运营管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闻|大成律师事务所正式发布ESG报告(2021—2023年度)【2024年6月29日】


2024年06月29日,大成律师事务所2021—2023年度ESG报告正式发布,展示了大成在全球法律服务领域内对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坚定承诺与实践成果。


报告阐述了大成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前瞻理念与扎实举措,彰显大成持续致力于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环境保护方面,大成以“绿”为本,践行可持续发展,秉持低碳和节能环保理念,从细微之处入手,有效控制办公资源使用;关注并投身于打造绿色办公环境,构筑低碳生态圈,以己之长,助力绿色发展;在公司治理方面,大成合理高效的治理体系,健康、稳定的发展,依赖于共同参与、民主决策、执行透明的律所管理机制。打造民主透明的管理决策体系,以规范体系赋能律所管理,不断推动ESG管理的与时俱进。同时,大成坚持以客户为导向,依据专业、行业领域的不同属性,构建完善的业务生态体系。此次ESG报告的发布意义深远,大成ESG管理与时俱进,并将继续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责任,为创建更加公正、绿色、可持续的未来贡献大成智慧和力量,引领行业在ESG领域的持续探索和发展。


▍新闻|大成小论·新法“泉”解——新《公司法》解读及配套精品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与提升研讨活动在济南召开【2024年6月25日】


2024年6月22—23日,由大成公司与并购重组专委会、大成济南办公室、大成北京总所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组共同举办的“大成小论·新法‘泉’解”论坛及新《公司法》主题精品课程与精英讲师团选拔、新《公司法》精品服务体系构建与提升专题研讨活动在泉城济南开幕。专业论坛与内部能力建设双箭齐发,旨在竭诚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新闻|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2024年度律师训练营在宜昌隆重举办【2024年6月24日】


2024年6月22日至23日,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在湖北省宜昌市举办以“乘势聚能·助力中部崛起·贡献大成力量”为主题的2024年度律师训练营。本次训练营旨在持续完善大成专业化生态体系的构建,切实保障专业化战略发展目标的达成,并助力中部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


嘉宾致辞环节由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兼秘书长曹阳主持,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区董事局主席袁华之、湖北省律协副会长兼宜昌市律协副会长刘道炎、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委会牵头人杨贵生、大成宜昌办公室主任刘桂柱分别致辞,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


在两日的培训活动中,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王磊、李箫、杜立元、蓝仑山进行主持,大成终身名誉主席、终身名誉管理合伙人、大成国际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王忠德、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房地产行委会牵头人杨辉、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吴晨尧、大成洛阳办公室主任索亚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潘爱国、大成太原办公室董事局执行主席梁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人、原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司长鞠建华、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委会牵头人杨贵生、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司军艳、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王世杜、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研究院院长、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及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朱树英、大成中国区监督委员会委员冷云松、大成中国区董事局董事张健分别进行了主题讲座、主题延伸探讨与总结性发言。未来,大成律师将持续与同行分享探索经验,进一步促进自身业务的升级迭代。


▍新闻|中阿法律交流,中东之行推动“一带一路”合作新篇章【2024年6月18日】


2024年6月6日至6月10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建房部、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基础设施行业组组成的律师团一行前往迪拜与阿联酋地区参观并学习交流。本次交流旨在推动中国与中东地区律所间的合作,为能源投资与基础建设相关企业保驾护航。


律师团分别参观了上海电气电站集团迪拜太阳能公园与马斯达尔城,并与当地中国投资人会晤。


通过此次学习交流,律师团深入了解了阿联酋地区的新能源项目和投资环境。律师团成员表示,将继续加强与当地合作伙伴的联系,为中国企业在中东地区的投资与合作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新闻|大成律师受邀为中能建南方建投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合规培训【2024年6月5日】


2024年5月31日,大成深圳办公室合伙人李潇漪律师应邀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合规专题培训,南方建投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华南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总部,主要负责粤港澳大湾区、海南国际自由贸易区、长江经济带及南方八省一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是大量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


▍业绩|大成连续八年获聘自然资源部常年法律顾问【2024年6月3日】


2024年6月左右,大成律师事务所与自然资源部完成了2024-2025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续签工作,有幸连续八年为自然资源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本年度法律服务团队由大成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杨贵生担任项目总协调人和团队负责人,律师助理王永慧驻场,与高级合伙人袁华之、秦永慧、杨关善、张喜东、蓝仑山、曹阳,合伙人吴雨冰、杨浩然,以及律师刘琳、朱琪、刘金妮,律师助理王永慧等组成核心团队,在大成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李晨、厦门办公室高级合伙人苏秀芬、太原办公室合伙人王贵等律师的大力支持下,将继续为自然资源部依法行政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闻|大成上海律师应邀参加iLaw合规企业双碳与ESG法律系列课程分享【2024年5月21日】


大成上海合伙人杨志鹏律师应iLaw合规邀请,参加“企业双碳与ESG法律系列课程”的专题分享。本次分享在《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将ESG理念纳入立法、各大交易所已发布自律监管指引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强制披露ESG相关信息这一背景下进行。课程中,杨志鹏律师围绕“ESG合规体系框架”“ESG国际评级提升”“ESG数据管理法律指引”“国际供应链ESG法律指引”和“投融资ESG法律指引”等方面向企业法务、律师及合规/隐私/信息安全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解读,旨在培养公司法务、合规总监和ESG经理成为ESG领域的领导者,深入理解ESG合规体系,具备分析建立企业ESG发展战略的能力,以适应全球合规领域对ESG日益重视的趋势。


▍业绩|“九”久为功!大成连续九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2024年5月13日】


2024年5月左右,大成律师事务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完成了法律服务合同的续签工作,有幸连续九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大成坚持“党建引领所建”的优良传统,以专业化、团队化作业对接市场需求,选取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大成律师团队,为众多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大成律师团队已连续九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法律服务,充分体现了大成律师团队在政府法律顾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


▍荣誉|大成房建与能源业务领域、6人次荣登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和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2024年4月16日】


2024年4月16日,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公布了其2024年度中国顶级律所及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大成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出色的综合实力、卓越的业绩和广泛的客户赞誉,在30个业务领域获得重点推荐,相较上年度新增6个业务领域;其中8个业务领域荣登第一梯队,相比上年度增加1个业务领域。同时,大成律师事务所的31位律师(共计34人次)获不同领域的律师榜重点推荐,较上年度增加6人次,彰显了大成的专业实力与行业地位。其中,“能源与自然资源”荣登LEGALBAND第一梯队,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委员会牵头人杨贵生律师入选“能源与自然资源”领域第一梯队,同时上榜“海外投资”领域;大成房建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员会牵头人杨关善律师和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委员陈凌律师入选“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领域;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副秘书长杨浩然律师、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委员常青律师分别入选“能源与自然资源”领域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后起之秀。


▍业绩|大成律师为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提供法律服务【2024年4月9日】


2024年4月,大成律师事务所与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签署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将为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大成律师宋云锋、贺雯团队作为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将为其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大成律师宋云锋、贺雯团队长期关注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协定和相关政策,积极参与碳中和战略目标实践,积极助力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截至目前,在气候变化与能源研究、科技创新领域,受聘为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国际氢能中心、中国能源学会、北京能源与环境学会、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法规与政策速递


第一部分 能源行业法规与政策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2024年9月24日】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海量经营主体涌入市场,形成了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全国注册经营主体已由2016年的4.2万家增长至目前的74.3万家,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以及智能微电网等经营主体纷纷进入市场。与此同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准入标准模糊、设置准入门槛、注册流程不统一、经营主体多头注册等问题,对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造成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组织编制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注册制度,规范市场注册工作流程,建立“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实现注册业务“一站式”办理,推动“一地注册、信息共享”,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中国的能源转型》白皮书【2024年8月29日】


白皮书指出,加快能源转型发展,实现能源永续利用,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为世界经济提供不竭动力,已成为各国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能源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能源供给革命、能源技术革命、能源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新时代能源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白皮书介绍,中国的能源转型,立足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节约高效、绿色普惠的能源消费新模式,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服务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持续深化绿色能源国际合作,积极做全球能源转型的推动者,携手各国共建可持续能源的未来。


白皮书说,能源转型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需要在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指引下稳中求进、久久为功。


白皮书指出,中国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35年,中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能源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广泛形成,非化石能源加速向主体能源迈进,新型电力系统为能源转型提供坚强支撑,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本世纪中叶,中国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能源利用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成为主体能源,支撑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


▍《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发改办能源〔2024〕687号【2024年8月3日】


2024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到2027年,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任务包括推进火电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进输配电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进风电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推进光伏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稳妥推进水电设备更新改造、推进清洁取暖设备更新改造、以标准提升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24)》和《中国电力发展报告(2024)》【2024年7月1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支撑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写了《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24)》和《中国电力发展报告(2024)》。两本报告紧密跟踪行业动态,全面总结了 2023年我国煤炭、油气等各能源品种的供需形势和能源科技、政策、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主要进展,对电力行业 2023年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阐述,分别研判了能源、电力发展趋势,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


▍《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能发规划〔2024〕22号【2024年3月1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第二部分 新能源发电领域法规与政策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856号(工交邮电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国能提电力〔2024〕22号)【2024年9月18日】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856号(工交邮电类265号)提案答复的函》,对《关于加快推动西北地区分布式光伏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提案》进行了答复。


文件指出,国家能源局正在结合分布式光伏行业发展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从投资主体、建设场所、接入电压等级、容量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与分类,从备案、开发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细化管理要求。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印发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


关于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就地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将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规划建设,拓展新能源开发利用场景。


关于推动分布式智能电网由示范建设到广泛应用,将指导各省(区、市)在大电网末端、新能源富集乡村、高比例新能源供电园区等区域,探索建设一批分布式智能电网项目,更好满足分布式新能源消纳需求。


▍《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4〕124号)【2024年8月26日】


2024年9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主要内容如下:


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有关企业,可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申请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


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绿证核发交易和CCER申请有关信息。


▍《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 版)》(工信厅科〔2024〕50号)【2024年8月24日】


2024年9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引发了关于《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光伏产业标准体系重点方向包括基础通用标准、光伏设备标准、光伏材料标准、光伏电池和组件标准、光伏部件标准、光伏系统标准、光伏应用标准、智能光伏标准、绿色光伏标准9个方向。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 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2024年8月6日】


2024年8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


行动方案提出,2024年至2027年重点开展9项专项行动,包括电力系统稳定保障行动、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攻坚行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新一代煤电升级行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网络拓展行动等。


▍《关于公布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24〕204号【2024年6月5日】


2024年6月5日,工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布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专家复审、复核公示等程序,确定24项产品(技术)列入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六批参考产品(技术)目录,现予以公布,共公示电力供需互动响应类、移峰填谷类、能效电厂类等共计24项产品(技术)。


▍《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2024年5月28日】


2024年6月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并作出了政策解读。

《通知》提到,对500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内项目调整,并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纳规。


《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促进各类调节资源公平调用和调节能力充分发挥,提高电网对高比例新能源的调控能力;同时应当因地制宜推动新能源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局域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消纳能力。


▍《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37号【2024年5月17日】


2024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的综合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电力领域重大规划政策落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提升电力领域治理整体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24年4月25日】


2024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新修订的《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并于2024年5月16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名称修改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在具体条文中调整了有关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同时了关于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新修订的条文基于当前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普遍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全覆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现状,完善电力市场交易类型构表述。条文也细化了风险防控相关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


第三部分 碳交易与ESG领域法规与政策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2024年9月9日】


2024年9月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加快推进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以下简称扩围)工作,生态环境部参照发电行业成熟的建设管理经验,在扩围专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 2024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将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方案。


▍《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2024年7月21日】


为促进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全国碳市场发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并于7月21日在武汉“中国碳市场大会2024”上正式发布。

《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系统总结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最新建设进展,全方位展示了市场建设运行工作成效,展望了全国碳市场未来发展方向,是继2022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之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全国碳市场最新进展情况报告。


▍《稀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5号【2024年6月22日】


《稀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2日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国家对稀土产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矿产资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京发改〔2024〕843号【2024年6月14日】


2024年6月14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实施方案》总体分为三个部分、七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分别是强化ESG信息披露、加强ESG生态体系建设、支持ESG评级体系高水平特色化发展、丰富和深化ESG实践、推动ESG试点示范、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服务保障机制。旨在加强市级ESG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加快构筑完善ESG生态体系,进一步提升ESG专业服务能级和水平,助力新时代首都发展。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24年6月4日


2024年6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适用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同时废止。新《指导意见》要求将ESG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积极把握、应对ESG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控股上市公司围绕ESG议题高标准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高水平ESG信息披露,不断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认同。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2024年5月29日】


2024年5月29日,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节能降碳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加大节能降碳工作推进力度,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制定本方案。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号【2024年5月22日】


2024年6月4日,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


在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方面,《方案》提出,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制定发布核算规则标准。同时,指导行业协会、企业主动参与具体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贡献度,力争在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和电子电器等领域推动制定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2024年4月6日】


2024年4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条例》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供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规范依据,开启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法治化新征程。


其中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功能,构建了合理的生态保护补偿类型体系,形成了完整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等相关措施。《条例》系统总结和提炼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实践经验,全面巩固和发展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改革成果,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法治化新征程,具有里程碑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2024年4月1日】


2024年4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夯实“一证式”管理路径。突出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理全覆盖,明确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推动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号【2024年3月12日】


2024年3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有关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工作方案》将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出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支持建筑光伏发展、推动建筑减少化石能源供热、促进农村用能低碳转型等工作要求,这是优化建筑能源结构、有效降低建筑领域碳排放的重要举措,将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24〕167号【2024年3月5日】


2024年3月7日,为推进上海市工业通信业领域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转变,锻造产业发展新优势,相关部门组织开展2024年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申报及评审工作。《通知》中对工作目标、试点内容、试点要求与申报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更好地建立碳管理体系及绿色低碳发展规划试点、供应链碳管理试点、推动建立碳标签制度,建设碳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实现碳足迹标识国际国内互认。


第四部分 绿电与储能领域法规与政策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国能发电力〔2024〕59号【2024年8月13日】


8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文件提出,紧密围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推动一批配电网建设改造任务,补齐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和应对极端灾害能力短板,提升配电网智能化水平,满足分布式新能源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大规模发展要求。


该政策旨在加速构建适应新时代能源转型需求的新型电力系统,特别是通过一系列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措施,来强化电网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智能化水平,以应对未来能源结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2024年7月26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部署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


《通知》明确,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能源基础设施可申报。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2024年6月19日】


2024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变化、技术升级趋势和有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明确,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并对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产品性能具体要求进行了最新调整。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明确,工信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检查、公示及公告,并动态管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2024 年4月26日】


2024年4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项目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GEC),以下简称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


《规则》是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对绿证核发和交易的总则、职责分工、绿证账户、绿证核发、交易及划转、信息管理、绿证监管等进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绿电绿证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运行〔2024〕566号【2024年4月24日】


2024年4月24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绿电绿证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稳妥有序推进绿电交易。


通知指出,进一步扩大绿电绿证交易规模。推动增量配电网、工业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内的电力用户与国家电网营业区内电力用户按照相同交易规则(或方案)进行市场成员注册、购买绿电。


逐步扩大新能源入市比例,稳步推进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研究推动分布式新能源进入市场,增加绿电供给水平。在交易方面,通知强调,强化绿电优先地位。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要执行绿电交易优先组织、优先调度和优先结算。多方面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支持绿色发展政策。


▍《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2024年4月2日】


2024年4月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旨在规范新型储能的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推动新型储能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充分利用,并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支撑。《通知》中明确接受电力系统调度新型储能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大类型,并指出参与电力市场的新型储能,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安排新型储能运行,促进新型储能电站“一体多用、分时复用”。


第五部分 新能源汽车领域法规与政策


▍《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交运发〔2024〕113号)【2024年9月14日】


动力锂电池是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安全、便捷、高效运输,切实增强新能源汽车和动力锂电池产业竞争力,更好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9月14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9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运输服务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


▍《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718 号)【2024年9月10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在全国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


《通知》提出,按照“创新引导、先行先试”的原则,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扩大双向充放电(V2G)项目规模,丰富车网互动应用场景,以城市为主体完善规模化、可持续的车网互动政策机制,以V2G项目为主体探索技术先进、模式清晰、可复制推广的商业模式,力争以市场化机制引导车网互动规模化发展。


▍《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发改就业〔2024〕840号【2024年6月24日】


2024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造消费新场景培育消费新增长点的措施》(简称:《措施》),新能源汽车方面,《措施》中明确:拓展汽车消费新场景:扩大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范围;稳步推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打造高阶智能驾驶新场景,开展智能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优化农村社区消费环境: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


▍《2024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2024年6月21日】


2024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2024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新能源汽车方面,《工作要点》中明确了要持续完善新能源汽车标准。加快电动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以及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等标准制修订,强化电动汽车安全保障。推进电动汽车减速器总成、电机系统工况效率测试、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喷射器等标准研制,规范关键部件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对各部门提出了推动电动汽车标准化的建议要求。


▍《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交规划发〔2024〕62号【2024年6月7日】


2024年6月7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行动方案》明确了鼓励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有序推广新能源营运货车;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新能源营运货车配套建设政策,积极探索交通运输新模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5月27日】


2024年6月3日,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简称:《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方面,《公告》中明确了新能源乘用车的技术要求、新能源客车的技术要求、新能源火车和专用车的技术要求、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技术要求,旨在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


法律声明:本通讯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部分信息图片摘自网络或期刊报纸仅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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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勇


大成上海 合伙人

zhiyong.li@dentons.cn



黎律师1998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核反应堆工程学士、法律硕士学位,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基金从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保密资格认证、上海市技术经纪人等专业及行业资格。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并购、破产清算与重组、知识产权。

司军艳


大成上海 顾问

junyan.si@dentons.cn



司军艳律师为上海电力大学法学副教授、大成上海办公室律师 / 顾问、大成上海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组负责人、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委会联合牵头人。司军艳律师长期致力于新能源、综合能源、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碳资产管理、绿电与绿证、ESG等领域,主持超过100起新能源投融资并购项目,为各类能源企业、投融资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涉及的各类能源项目股权或工程类纠纷案件提供诉讼及仲裁服务,在国内外能源项目的诉讼及仲裁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朱 艳


大成上海 合伙人

zhu.yan@dentons.cn


徐 艳


大成上海 律师

themis.xu@dentons.cn


实习生郑莞宁、毛一冰对本文亦有贡献

大成上海办公室
大成秉承“全球资源、本土智慧”的开放式发展战略,致力于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大成是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但不是其成员或关联律所。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所,其成员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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