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如需转载本文,请在文末留言
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环球法律评论》公众号”字样
内容提要:为限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的无限度使用,目的约束原则主张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数据的处理(使用)行为不能背离最初的目的设定。鉴于警察机构的双重功能属性,警方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收集数据的目的不尽相同,前者数据收集的目的是危害防卫,后者是追诉犯罪。在“行刑衔接”以及“行刑反向衔接”的诉讼程序转化中,个人数据的处理(使用)要考虑目的约束原则的限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7年作出的“传奇控制”的判决,加之《德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479条第2款,呈现出德国利用假定替代干预原则的思路论证“目的改变”下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假定替代干预原则可以为我国从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的个人数据、技术侦查措施下收集的证据以及“偶然发现”在后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提供理论上更精当的论证方案。与此同时,在行刑反向衔接后,个人数据的使用亦需要限制。
关键词:个人数据 诉讼程序转化 假定替代干预原则 证据使用禁止
作者:李倩,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因篇幅较长,注释从略。
原文请参见环球法律评论网站:
http://www.globallawreview.org,或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联系方式
订阅热线:010-59366555
邮 箱:qikanzhengding@ssap.cn
银行汇款
户 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开户行:工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账 号:0200010019200365434
邮局汇款
收款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期刊运营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1403室期刊运营中心
邮 编:100029
《环球法律评论》公众号,敬请关注:
点击“阅读原文”
获取全文及更多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