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股东可能会有需要重复查阅公司同一部分会计账簿的情况,为此而先后提起两次诉讼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重复起诉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可供参考。
本文作者:糜书成、陆佳仪、陈典、金明轩
案件来源
张某、王某诉建文公司股东知情权案【(2019)津02民终125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股东知情权作为持续性权利,应允许股东在正当目的下不受次数限制地行使。由于前后两次起诉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请求,且前诉判决执行完毕并不导致后诉诉讼请求权的灭失,因此,股东再次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
一、张某、王某系建文公司的股东。2018年4月,二人向建文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申请查阅公司账目,建文公司出具书面答复予以拒绝。张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建文公司提供查阅。
二、后法院判决张某、王某胜诉。经强制执行,二人于2018年11月14日查阅完诉争账目。
三、2018年12月,张某、王某再次起诉,要求查阅与前诉相同部分的公司账目。建文公司辩称张某、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
核心法律问题
股东先后两次起诉要求查阅公司同一部分会计账簿,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意见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首先,本案与前案虽然诉讼请求的内容相同,但表现为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以便查阅的前后两个独立的行为请求,且后诉的诉讼请求不是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存在否定前诉既判力的问题;
其次,本案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权基础为股东知情权,该权利是一种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为一种持续的权利,以该权利为基础派生出的查阅账目的行为请求权必然也应为一个持续存在的权利,只要股东在具有正当目的及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其行使知情权不应受次数与期间的限制;
最后,基于股东知情权的特殊性,前诉判决的执行完毕并不导致后诉诉讼请求权的灭失,行为请求权在判决执行完毕后,其权利基础犹在,股东若想再次查阅会计账簿以保护其股东知情权,公司若不同意其申请,依然可以再次起诉。
综上所述,张某、王某起诉要求查阅建文公司会计账簿,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心得
虽然法律禁止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过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的事项再次起诉,但对于股东知情权这样一种特殊的持续性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适用。在股东目的正当且不滥用权利的情况下,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凭证的次数原则上不受限制,因此派生的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诉权也不应受次数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作者简介
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在前述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金律师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大型制造型科技集团法务总监、芯片设计公司法务总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金明轩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优秀的英语能力,能够深入理解客户需求,从战略和战术层面提供专业、周全、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团队专业、积极、周到、细致的服务风格受到了客户广泛的认可、尊重和赞赏。
公众号、百家号、知乎专栏、36氪专栏:律星说
微信号:galax-mx
免责声明:本文不应被视为云亭所及作者向读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读者也不因阅读本文而与云亭建立委托关系。任何主体在参考本文内容采取行动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事实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点击律星说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