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按时付款,我方可以得到多少迟延履行金?

文摘   2024-09-06 10:1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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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这个“加倍”该如何理解,其计算基数又是什么,是否包括违约金?今天我们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聊聊这个问题。

本文作者:孙书言、糜书成、陈典、金明轩

案件来源

任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2020)最高法执监37号】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逾期还款利息和违约金,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不应再以其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则本金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不再计算。


案情简介

一、2015728日,任某与房地产公司、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任某借款1.7亿元,将于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房地产公司逾期归还借款本金超过3日,则应按借款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张某对房地产公司在该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二、因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任某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调解书认定,房地产公司应向任某支付欠款本金1.7亿元、利息1360万元和违约金1500万元。


三、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仲裁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张某等共还款1.915亿元。201978日,太原中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认定该案尚未履行债务数额为7400万元。对此,任某、房地产公司、张某均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数额计算错误,请求予以纠正。


四、各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尚未履行债务数额”是否应包括以本金1.7亿元为基数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利息136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以违约金15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核心法律问题

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导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分别应如何计算。

裁判意见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应否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进行计算。本案中,1500万元违约金系房地产公司等逾期归还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应支付的逾期债务利息在性质上类似,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对该部分不予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第二,关于是否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是否计算。本案中,结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仲裁调解书来看,该调解书已明确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总额为1360万元,并未确定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支付本金1.7亿元的一般债务利息,故不予计算。


本案心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导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其中:


1)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的因本金产生的利息;如法律文书未确定如何计算该利息,则不予计算。如果在调解书中仅约定了利息总额,未确定计算方法,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除该总额之外继续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惩罚,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作为基数,以日万分之1.75的利率计算。虽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最高院在本案中指出,考虑到违约金本身的惩罚性和其与一般债务利息在性质上的相似性,不宜再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作者简介

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在前述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金律师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大型制造型科技集团法务总监、芯片设计公司法务总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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