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当一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将面临大量财产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股东或其他相关方往往会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则是首要关键。本文将结合案例,探讨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提起诉讼,应由哪里的法院管辖这一问题。
本文作者:陆佳仪、孙书言、陈典、金明轩
案件来源
罗某、石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576号】
裁判要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与正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相关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一、2017年,罗某、石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两年后,房地产公司以二人未购买停车位为由,拒不交付房屋钥匙。
二、2021年7月29日,某建投公司向邯郸市中院申请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后经河北省高院批准,案件被指定给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审理。
三、后罗某、石某向邯郸市中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然而邯郸市中院裁定不予受理,故罗某、石某提起再审。
核心法律问题
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意见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再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破产程序中,往往会出现一系列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果这些案件分别由不同法院进行审理,就需要对各个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进而增加破产案件的审理难度,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故《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说,受理破产申请后起诉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应当与审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相一致。该条之所以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破产程序的处理效率,便利破产案件的审理。
2021年7月29日,邯郸市中院受理建投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然而,经河北省高院批准,邯郸市中院将该破产案件指定给丛台区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实际受理房地产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丛台区法院,而非邯郸市中院。
再审申请人罗某、石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显而易见,该诉讼属于有关房地产公司的民事诉讼,且是在邯郸市中院将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指定给丛台区法院审理之后提出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罗某、石某理应向丛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邯郸市中院对其本案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本案心得
为了相对迅速地解决围绕破产企业的大量民事纠纷和财产争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与正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此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破产衍生案件的集中管辖权,应当优先于民诉法的其他一般管辖规则适用。
不过,如何准确界定“与正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有关的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们将在未来的实务文章中详细论述。但显而易见的是,如本文所述的将破产企业作为被告提起的财产诉讼,无疑属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集中管辖的范畴,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简介
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在前述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金律师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大型制造型科技集团法务总监、芯片设计公司法务总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金明轩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高度的敬业精神、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优秀的英语能力,能够深入理解客户需求,从战略和战术层面提供专业、周全、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团队专业、积极、周到、细致的服务风格受到了客户广泛的认可、尊重和赞赏。
公众号、百家号、知乎专栏、36氪专栏:律星说
微信号:galax-mx
免责声明:本文不应被视为云亭所及作者向读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读者也不因阅读本文而与云亭建立委托关系。任何主体在参考本文内容采取行动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事实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点击律星说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