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在卖方逾期交货时未提出异议,是否影响买方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

文摘   2024-09-24 09:28   北京  


阅读提示

在现实的买卖交易中,出于维护交易关系等考虑,买方可能会在一开始对卖方的轻微逾期交货行为予以容忍;等到双方关系破裂时,买方才会依据合同约定向卖方主张相应的违约金。这时,卖方可能会以“买方未曾就逾期交货提出异议”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抗辩是否有效?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这个问题。

本文作者:孙书言、糜书成、陈典、金明轩

案件来源

无锡某窗饰有限公司、海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02民终744号】


裁判要旨

要求逾期交货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是相对方的权利,在相对方未明确放弃该权利的情况下,不能以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就交货时间提出异议而认为其同意变更交货期限,违约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8年末,窗饰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多份涂层加工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对窗饰公司提供的坯布进行涂层加工。根据合同约定,纺织公司延迟交货的,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因纺织公司交付的部分加工物质量不合格,窗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纺织公司赔偿原料坯布损失约17万元以及因逾期交货产生的违约金约36万元。为了证明纺织公司逾期交货,窗饰公司提供了关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和纺织公司实际的交货日期不符的证据。


三、纺织公司对上述日期无异议,但其辩称:窗饰公司从未就交付期限向纺织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对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进行了变更。


核心法律问题

当事人未及时就逾期交货提出异议是否影响其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权利。

裁判意见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证据,纺织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虽然窗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交货时间的异议,但要求纺织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系窗饰公司的权利,在窗饰公司并未明确放弃主张该权利的情况下,不能以窗饰公司履行中未提出交货时间的异议而认为其同意变更交货期限。据此,纺织公司确实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但是,纺织公司逾期交付的时间较为短暂,结合窗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纺织公司逾期交货而产生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无法确认所有坯布交付时间的具体情况,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对纺织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交货违约金予以调减。


另外,由于案涉不合格加工物还在窗饰公司保存,纺织公司认为应扣除该部分加工物的残值。对此,本院将与纺织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一并考虑。本院认为,纺织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交货违约金金额与纺织公司应赔偿的损失中需扣除的加工物残值金额大致相当,两者可相互抵销。抵销后,纺织公司仍应赔偿坯布损失113194.58元。


本案心得

2020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方逾期付款的,即使卖方在接受价款时未及时提出异议,卖方仍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于“卖方迟延交货,买方在未曾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这一问题,相关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其中可能影响法院裁判的考量主要有三点:


1.买方收货而未就交货时间提出异议的行为是否视为同意变更交货期限?


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分歧较大。如深圳中院在(2021)粤03民终2032号案中认为,买方接收货物而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行为可视为对实际交货日期的认可,因此对买方主张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不予支持;而本案法院则认为,买方未就交货时间提出异议,并不当然意味着同意变更交货时间。


2.买方收货、对账、付款等行为是否意味着放弃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实践中普遍认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原则上须明示作出(可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214号案)。因此,不能单单以买方未曾就交货时间提出异议,就认为其放弃了追究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权利,本案和(2022)粤1971民初11999号案法院均持此观点。


3.卖方迟延交货的行为是否给买方造成了实际损失?


这或许是法院判定是否支持买方违约金主张的核心考量。例如在海南二中院审理的(2023)琼97民终172号案中,卖方迟延交货而买方迟延付款,双方均未及时提出异议,而后在诉讼中分别主张迟延违约金。法院认为,买方迟延付款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卖方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在卖方未明确放弃该权利的情况下,买方应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买方接收货物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交货行为的认可,且买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迟延交货对其造成损失,因此对买方主张逾期交货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三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作者简介

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在前述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金律师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大型制造型科技集团法务总监、芯片设计公司法务总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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