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课堂
清风市政 | 《纪法课堂》第四期 挪用公款罪案例
为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公司崇廉、尚廉、倡廉、守廉的良好氛围,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公司党委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公司纪委开设了“清风市政 | 纪法课堂”栏目,深入学习党纪法规,持续提升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
本期主题:挪用公款罪
国有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是干部职工努力创造的宝贵财富,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一丝一毫都不能乱用,决不能公私不分、随意处置,更不能套取挪用、予取予夺,将公款揣进个人腰包,中饱私囊。套取挪用国有资金本质上就是一种监守自盗,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
当事人班某贵,河北京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原总经理。2008年6月,班某贵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后,民营企业负责人杨某某就通过帮忙办理落户、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以及赠送礼品礼金等方式迅速拉近二人之间的关系。2009年1月,杨某某以名下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班某贵提出想从京源公司借款。班某贵不顾资金安全风险,擅自安排相关部门人员以合作开展煤炭贸易、签订大额虚假煤炭贸易合同、伪造煤炭出库入库手续、预付煤炭业务款等手段,将京源公司的巨额资金转入杨某某公司账户。
此外,班某贵还有意规避京源公司煤炭贸易业务制度流程,安排妻子作为此项业务的经办人员,当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与杨某某公司的业务存在疑虑,担心资金风险并提出质疑时,班某贵利用其总经理的身份,违规决策,强令其在合同审批表、资金使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查明,2009年1月至2014年8月,班某贵先后7次挪用京源公司资金共计5364万元给杨某某公司,至案发时仍有3293万余元未归还。
2019年12月,班某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1年7月,班双贵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挪用公款罪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二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四是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供稿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公司纪委、党工部、法规部综合整理
编辑丨李广辉
校审丨许 康
审核丨张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