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消防: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投入,罚款26万!(河北)

企业   2024-09-10 21:17   上海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八批8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石家庄市某私立中学在正定县的学校内装修项目,建筑面积8560.06平方米,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
第13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
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其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分别罚款130000元、共计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浙江某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某住宅小区项目现场施工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自行车案

唐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共享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22条第二款“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的规定。根据《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46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或者交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管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没有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保定市某电业安装有限公司在保定市莲池区某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顶管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工厂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案


沧州某废油收集厂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刘某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刘某作为德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在衡水市施工建设的某住宅楼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负责的项目存在吊篮重砣未按规范设置、吊篮中止施工时人员违规从窗口撤出、个别吊篮未设置钢丝安全绳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张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隆尧县某村居民张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其家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56.95元的行政处罚。


八、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白某某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白某某在定州市某村从事接水管活动时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掘路面,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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