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吴建雄,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宋阳,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4年第9期
文章结构
一、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基本定位
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
三、公益诉讼中的两组权力关系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性质
摘 要
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诉讼领域的制度创新,当前已驶入快车道。但仍存在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亟待解决,包括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创制的基本定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公益诉讼中检察与行政、检察与监察的关系等。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作为公益领域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体现的是法律监督和司法主体的双重身份,公益诉讼中应形成检察为主导、行政为配合、监察为保障的职权关系。
引言
1
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基本定位
2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
3
公益诉讼中的两组权力关系
4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性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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