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陈偲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报刊社编辑,社会保障博士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22年第8期
文章结构
一、社会建设与共同富裕要素的契合之处
二、中国社会建设发展模式中的制度比较优势
三、共同富裕阶段社会建设发展中的关注点
摘 要
社会建设内涵与共同富裕的公平分配及经济增长两项要素具有契合之处。社会建设既关系广大社会成员对于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公平,也关联着有效拉动内需、助力经济增长以及初次分配公平,同时,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领域之一可补充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公平的不足。不同政治经济体在社会建设中的制度安排都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帮助兼顾分配公平与经济增长,其中,以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模式是我国的比较制度优势。在共同富裕发展阶段,需继续发挥我国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公平等与国家资源投入、行政机制直接相关的社会建设内容中的优势,继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重视对可服务于经济发展、与初次分配公平关联的社会建设领域投入。同时,弥补我国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制度弱项、激发其发展活力,发挥其对于推动共同富裕的补充作用。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建设事关人民利益和人民福祉。《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具体而言,社会建设是指社会主体根据社会需要,通过社会政策等手段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等方面需求,协调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安全,提升生活质量,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由此可见,不同于西方结构视角(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等)、政策视角(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均衡等)、价值视角(个体自由与社会共识)等,我国社会建设的核心内涵包括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两个方面。尽管社会建设在促进初次分配公平中发挥着一定作用,但常常更多在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领域中被探讨。在共同富裕阶段,通过社会建设以各种形式服务于经济增长、促进不同类型分配的公平性,是值得关注的议题。本文将进一步梳理社会建设与共同富裕的要素契合及其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在我国社会建设发展模式的制度比较优势基础上,探寻共同富裕阶段我国的社会建设关注点。
马克思的共同富裕思想有两项要素,一是公平分配、消除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差距,二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是前提。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同富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之上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实现的消费品平等占有状态。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共同富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之上通过按需分配实现的个人自由发展。
与马克思的共同富裕思想相一致,我国对于共同富裕的定义也重视统筹公平分配与经济增长两项要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共同富裕作出重要论述。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指出:“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目标,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了解,共同富裕的前提是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市场机制主导的初次分配,同时,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社会成员生活水平差距的缩小是共同富裕的重要体现之一。因而,对于共同富裕的实现而言,社会建设应该是“助力”而非“主力”,但“助力”并不等同于无足轻重,其内涵与共同富裕的公平分配与经济增长两项要素具有契合之处,具有三方面意义。
第一,社会建设关系着有效拉动内需、助力经济增长以及初次分配公平。首先,社会建设有助于支撑经济增长,“增长和分配、生产和消费,这是一个统一的经济社会发展系统……要通过民生建设和富民政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力培育国内消费市场,从而使我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和快速增长”。国家在民生领域的投入有助于提升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随着社会资源向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转移,将一定程度增加有效内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民生领域的投入还有助于培育人力资本,为个体带来更充分的教育、就业机会等,是一种中长期的社会投资。一方面,有助于通过更多高质量的劳动力资源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另一方面,以教育和就业中的机会公平为基础,通过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提升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议价能力促进初次分配公平。
第二,社会建设关系广大社会成员对于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公平。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就是增进民生福祉,社会建设的成效也事关发展本身的正当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建设以共同富裕中的“共同”为主要目标,以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保障政策为载体,通过政府财政转移等明显具有调节功能的方式将既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分配给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在不同时期始终注重在社会建设中促进再分配公平。例如,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注重通过均等化的再分配方式合理控制社会差距,尽管这一追求结果公平的方式有一定瑕疵,但体现了对再分配公平初步的、理想化的追求。21世纪初期,我们党提出要高度重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公平来促进社会和谐,并将民生保障体系的建设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距,缓解改革带来的阵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关注社会公平,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这就要求把高质量发展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领域之一,可以一定程度弥补社会建设有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公平的不足。学者们指出,慈善事业在中国很早就成为促进社会治理、维持社会物质文明再生产的必要手段。在新时代,慈善具有了制度层面的意义,日益成为我国社会建设和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新场域。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内容,是主体以道德性、利他性为基础,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将资源让渡给其他主体的活动,在弥补民生短板、助力产业发展、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慈善捐赠信息数据库等数据测算,自2011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内流向扶贫领域的慈善捐赠超过2300亿元人民币,我国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也包含了慈善力量的努力和贡献。
在上文分析社会建设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公平、慈善事业发展等第三次分配补充功能的基础上,还需沿着与共同富裕要素相契合的路径进一步探索社会建设的方向。
在全球实践中,不同政治经济体在社会建设中的制度安排都在不同程度上可以帮助兼顾分配公平与经济增长,但在不同发展模式中其制度侧重点是不同的,都是专注于自身的比较制度优势而实施社会建设、促进增长与分配之间的统筹兼顾。例如,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福利国家模式所擅长的是一系列以国家力量组织的、以再分配为导向(以及部分初次分配)的社会政策,包括以公民权为核心的全民就业、养老、医疗、免费教育等社会福利政策。这一模式经过不断修正调整,国家福利水平和社会均贫富水准都得到较高国际评价。以德国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模式实施鼓励工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既通过基于产业或行业的社会保险模式将劳动者收入和社会保障给付紧密挂钩以促进劳动者具有技能提升的动力,又重视发展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议价能力,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推动初次分配公平性。同时,其基本社会保险福利主要针对基本需求、明显低于有偿劳动的收入,再分配的程度相对较低。总体上,德国的贫富差距在发达国家处于中低水平。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模式中,面向普通劳动者的福利再分配较少获得政府支持,促进初次分配、再分配公平性的社会政策并非其优势,其特点在于社会空间充足、社会力量参与捐赠和慈善活动的热情较高,通过慈善捐款扣除制度等财税政策鼓励公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通过第三次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尽管可在一定程度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但这一模式在共同富裕中的效果有限,贫富分化已成为其国家常态。
我国在社会建设中的制度比较优势是什么呢?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是我国的制度模式。我国是20世纪才开始工业化建设的后发经济体,并在工业化初期资本极度稀缺,主要依靠党和国家主导发展的方式、以国家集中资源为基础进行发展。与政治经济模式相统一,我国社会建设的模式也带有这种国家主导的特质。尽管不同时期国家力量在社会建设领域中的强弱和运用方式有所不同,但始终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面对政权建设与恢复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带领人民加快工业化发展、建设公平社会。在国家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党和国家主导、以行政力量聚集和调动资源的方式促进发展,因而,党和政府的政治和行政力量全面覆盖社会建设等各领域。改革开放前期,党和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党和政府在坚持方向性、政策性领导的同时,在中观和微观层面逐步向市场放权,各项工作包括社会建设都服务于经济建设。随着行政干预在市场领域的减少,经济社会资源的流动更为充分。21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发展出现新的特征,如收入差距扩大、社会关系复杂化等,党领导的社会建设开始聚焦于社会领域自身发展,注重社会公平、整合社会利益,并将社会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在社会建设中的领导力凝聚力进一步提升,主要在社会领域宏观、中观层面发挥方向引领、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功能,并日益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此外,即使从变迁的角度而言,我国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建设也是以“均衡—变迁”的模式为主,即在大多数时期处于平稳状态,更多通过自上而下、国家力量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打破原本的制度均衡。一方面,国家始终在与社会的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在要素分配中拥有更为充足的资源,另一方面,在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国家主动为社会让渡部分空间,社会力量在其引领和培育下开始发展壮大,逐步承担部分社会功能。同时,在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中,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不断根据实践中的新制度需求推动制度创新。当实践中的制度供给非均衡时,政府为了提升自身合法性也会产生新制度安排的动力。例如改革开放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就是经由村民的自治创新、基层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与探索、中央政府的择优采纳而创立的。
以社会建设与共同富裕要素的契合为基础,发挥我国的制度比较优势,需要重点关注两个层面:首先,以国家力量为主导发展社会建设。在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模式中,国家力量具有把握社会建设的进程与方向的优势,在不同时期对社会形势的判断和社会建设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等顶层设计上,始终抓住社会主要矛盾,因时制宜确定社会建设目标和角色、制定有关政策等,确保了社会建设的科学发展方向。同时,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可以统筹兼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进一步统筹兼顾社会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统筹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统筹兼顾国家、社会、市场、个人等不同主体利益,统筹兼顾不同社会群体利益,既保障多方利益,又调动多方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更好地促进社会建设发展。同时,继续发挥国家力量强大的凝聚力和整合力优势,社会建设需要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参与,自上而下的党政层级体系实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可以实现党政领域内部合作以及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协同发力。其次,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模式给我国带来的影响是,在国家具有较强国家能力和较高政治合法性的情况下,所擅长的更可能是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公平等与国家资源投入、行政机制直接相关的社会建设内容。而在社会建设中与慈善事业相关的领域中,对于强大的国家力量可能容易在不同程度替代或抑制其功能发挥的现象,如何进一步突破值得探索。
第一,发挥国家力量的资源整合优势,继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目前,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统计,我国各级政府在教育、健康与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公共财政的预算社会支出占GDP的比例总体上达到了17.67%,我国的民生保障水平达到了新的高度。与此同时,我国的民生保障还存在短板,需要依靠国家社会支出的增加提升总体福利水平。据测算,未来30年里,社会占GDP的比例平均每年提高0.3%,则可在21世纪中叶使我国总体福利水平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当前的平均水平,让其在推动共同富裕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社会支出既是消费也是投资,需树立社会投资理念,从中长期的角度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价值。按照“在发展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以及“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继续适度提高国家社会支出水平。
第二,在社会建设中既注重公平又注重发展,进一步关注可服务于经济发展、与初次分配公平关联的社会建设领域。一方面,需加强兜底性和普惠性民生保障建设。在加强对低保特困人员、困境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底线保障服务的基础上,建设面向广大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积极就业、生育支持等。学术界关于这个方面的讨论已经比较多,在此不再展开论述。另一方面,需重点关注可连接经济发展与初次分配公平的社会建设有关政策。在全球视野之下,在工业主义逻辑中,社会建设有时更多被视为弥合工业化发展不足、解决工业化快速发展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举措。在权力资源论的逻辑中,社会建设的制度安排是在劳动者自组织和团结能力较强时争取自身权利的结果,社会建设更多被强调了公平分配尤其是再分配的功能,忽视了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21世纪以来,福利—生产体制理论尝试对两者的统筹发展进行弥合,值得我们参考借鉴。这一理论认为劳动者技能是经济体生产效率的根本来源,劳动者能获得的经济增长成就份额取决于其技能对经济生产所做出的贡献,而劳动者技能发展需要合适的社会政策环境。其中,劳动者技能既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础,又是实现公平分配的保证。在此背景下,一是国家对教育、就业尤其是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支持可作为一个新的增长点,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是连接生产效率与劳动者分配份额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与社会保障和经济收入之间的关联不够充分,人力资源缺乏参与动力。在强大的国家力量主导下、需要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民生保障政策相对薄弱,这也是当前我国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的部分。可借鉴北欧福利国家模式、保守主义模式中鼓励企业和产业协会深入参与职业教育的经验。二是推动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转向以市民为主体的社会,为人力资源的开发提供机会公平的社会流动通道。在历史中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由于社会身份差别带来的机会和起点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由此带来不同群体的能力鸿沟。在从事简单劳动、创造低附加值群体的数量仍然较为庞大的情况下,初次分配的差距难以缩小。人力资源是发展的第一资源,开掘这个资源的根本途径是市民化。有学者特别强调共同富裕中的机会公平问题,“在注重收入分配公平的同时,更加要注重机会公平,畅通社会流动的渠道,健全社会流动的机制,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未来,需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解决流动人口在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中的痛点和堵点等,为农民群体“赋能”初次分配中的劳动价值提升提供基础。
第三,弥补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制度弱项、激发其发展活力,发挥其对于推动共同富裕的补充作用。在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中,依赖于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社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的慈善事业是相对发展缓慢的部分,应注重补齐制度短板。具体而言,一是进一步扩展慈善力量发展的制度空间,如在制度设计上重点考虑扩大慈善组织认定范围,保障慈善组织在分支机构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畅通法律中关于社会组织转变为慈善组织的渠道等。同时,可考虑以慈善项目为界限,使市场组织、介于市场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社会企业等组织中慈善资源和项目享有与慈善组织同等的支持性政策。此外,规范和鼓励互联网慈善的发展,明确其边界、募捐办法、法定职责等,同时对其业态创新等提供更多技术和资金支持。二是建立制度引领机制,有效衔接慈善资源与社会建设其他领域、促进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公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基金等引领慈善资源进一步匹配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后仍存在资源不足或容易被忽略的对象,例如多重风险叠加的因病因残致贫人员、再分配政策边缘人员、夹心层,以及应急状态下再分配资源短时间内难以覆盖的特殊困难群体等,鼓励社会组织、社区、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公共服务,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服务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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