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必看!扬州2024年最新买房政策汇总来了!

楼市   2024-12-26 18:19   江苏  

2024年,扬州买房政策利好持续加码!

取消限售、降利率、降首付、给补贴、提公积金额度、商贷利率最低3.2%、扩大购买新房补贴范围、降契税、“以旧换新”……今年以来,扬州买房迎来多重史诗级利好!


今天,「楼市扬州」特别整理,2024年扬州最新买房政策、补贴政策,为大家提供买房参考!

01

2024年扬州房地产政策调整一览


2月20日:解除商品住房满3年交易限制!

2月20日,扬州市住建局正式发布《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解除商品住房满3年交易限制、实施“以旧换新”契税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关于鼓励市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通知


一、取消限售政策。市区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限制交易的除外)。


二、实施“以旧换新”契税补贴政策。凡在2024年1月1日以后,政策有效期内,在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在1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给予新购商品住宅契税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 1.5%),与人才购买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原产权人在本市区只能享受一次“以旧换新”购房契税补贴,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相互出售住房的(含更名),不享受“以旧换新”购房契税补贴政策。补贴仅针对通过市场交易购置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源不包括通过司法拍卖、赠与、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宅。售房时间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转移 登记或转移预告登记时间为准;购房时间以新购商品住宅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三、推广“三方联动”式“以旧换新”做法。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购房客户,达成置换意向,客户委托中介机构出售旧房, 同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内, 如旧房卖出,客户按先前约定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如旧房未卖出,客户可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无条件退还客户缴纳的意向金,如双方商定继续履行的,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四、支持开发企业开展“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业务。为开发企业与购房客户在“以旧换新”过程中的旧房收购和新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五、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处置收购房源。鼓励各地探索将收购的旧房用作人才房、保障房和征迁安置房;鼓励开发企业通过出售、出租、活化利用等多种方式处置收购的房源。


六 、构建预告登记机制。开发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住房,在卖出后,可由开发企业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旧房权利人与旧房购买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允许开发企业委托收款。“以旧换新”过程中,开发企业已足额支付旧房收购款项,后续旧房再出售时,允许开发企业接受委托直接收取售房款。



2月20日:LPR下降!5年期以上LPR降至3.95%!


2月20日,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炉!


1年期LPR保持3.45%不变,5年期以上LPR下降25个基点,降至3.95%。


2月26日:使用房票买房,可享受最高20%购房补贴!


2月26日,扬州经开区发布关于印发《经开区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使用房票买房,还可享受购房补贴:


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市住建局房票安置“房源库”中的新建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可享受房票使用金额15%的购房补贴;


房票使用人选择购买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区内新建商品房房票使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及以上的,可享受房票使用金额20%的购房补贴。


3月27日:取消“直系亲属之间房屋买卖的”不予贷款的限制性规定!


3月27日,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扬金管委﹝2024﹞1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涉及公积金缴存、贷款额度等方面。


5月17日:楼市迎来3大史诗级利好!


5月17日,楼市迎来三大超级重磅利好:

1、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2、公积金利率正式下调,2.85%!


3、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


5月18日:扬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下调!


5月18日,扬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下调!对存量未结清的贷款,于2025年1月1日按照法定利率进行调整。


6月7日,阶段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至78万元、130万元!


6月7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委[2024]2号)阶段性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1、阶段性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我市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78万元、130万元,阶段性措施的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


2、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


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6月7日: 扩大购买新房补贴范围!


6月7日下午,扬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划重点:

● 扩大购买新房补贴范围:大专及以上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给予新购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税务部门认可的房屋成交总价的1.5%)。


● 上调公积金缴存人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78万元、130万元。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不含二手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 继续实施“以旧换新”,更好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继续执行住房“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业务,收购存量商品住房可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直接收取售房款。


7月22日:LPR下降!5年期以上LPR降至3.85%!


7月22日,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炉!


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双双下降10个基点:1年期LPR降至3.35%,5年期以上LPR降至3.85%。


10月12日:存量房贷利率下调的具体操作事项出炉!


10月12日,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一批银行正式发布了《关于2024年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操作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存量房贷利率下调的诸多细则。


划重点:
1、除贷款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且为二套房贷款的情形外,其他符合条件的房贷利率都将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BP;

2、LPR加点幅度不高于-30BP的,不调整;

3、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将由银行统一进行批量调整,不需要客户提出申请;

4、10月25日起集中批量调整,但每个人情况不同,具体要根据「贷款重新定价日」来看;

5、本轮仅调整LPR加减点,不同时进行贷款重定价;

6、固定利率需要先转为浮动利率,再参与利率调整;

7、二套房也可参与,公寓商铺不能。


10月21日:LPR下降!5年期以上LPR降至3.6%!


10月21日,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炉!


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双双下降25个基点:1年期LPR降至3.1%,5年期以上LPR降至3.6%。


这是LPR年内第三次调整,LPR下降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信贷需求回升。


11月14日:减征契税!140平及以内唯一住房、二套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划重点: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1月26日:取消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的奖励!


11月26日,扬州2大重磅新政出台!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


划重点:

房票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
新政对房票应用类型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相较之前范围有所扩大,比如购买已领取销许的现房或期房都可享受房票安置政策;
根据使用房票的时间,形成了阶梯式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20%计算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手续齐全情况下,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原则上应在15日内兑付补贴费用。
房票使用后仍有余额的,仍可采取房票安置方式,将予以拆分办理一次,拆分房票票面金额为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
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划重点:

取消了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的奖励;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扩大房票安置工作实效,满足被征迁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票安置有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票安置的应用类型


(一)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按照征迁补偿政策,将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迁人,由被征迁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应用类型。新实施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涉及住宅房屋征迁的均优先推行房票安置。


对于具备条件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协议搬迁项目,鼓励采取房票安置。


对于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安置房未交付的,在尊重被征迁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房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以回购时点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参照对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征迁项目实际就实施房票回购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二、房票使用范围


房票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用,可以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公寓楼及配套的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等。


购买已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现房或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都可享受房票安置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房票购房人适当幅度的优惠。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房票安置工作,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三、房票有效期及购房的补贴标准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市区房票购房补贴标准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20%的补贴;第4-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8%的补贴;第7-12个月内购房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5%的补贴。


计算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县(市)房票购房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房票购房补贴资金纳入征迁项目成本。


房票超过有效期未使用的,按原货币化补偿政策进行结算。


四、房票发放和使用


(一)实名持有。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迁人。房票可由被征迁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


房票使用人为被征迁人近亲属的,开具房票前需提供相关近亲属证明材料。


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


(二)房票核发。


被征迁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由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在被征迁房屋交付并经验收确认后核发房票。


房票票面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注明的货币补偿总额,具体票面金额由被征迁人自行确定。购房补贴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三)购买房屋。


房票使用人凭房屋征迁补偿协议书、房票、身份证明材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购房总金额、房票使用金额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盖章。


(四)资金拨付。


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经签注盖章的房票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购房首付款拨付和出具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核查确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将购房首付款拨付给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出具给房票使用人用于抵算购房款。


被征迁房屋如有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金拨付前应结清贷款。


使用房票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支付。房票使用人符合相关住房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首付款、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后,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金额结算凭证等材料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核查确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房地产开发项目指定账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房票结算资金应按照规定额度汇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余额处置。


房票使用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进行结算。


如被征迁人仍采取房票安置方式的,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可予以拆分办理一次,拆分房票票面金额为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


(六)补贴兑付。


房票使用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交易税费票据等材料向房屋征迁实施单位申请房票购房补贴。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核查确认后,原则上应在15日内兑付补贴费用。


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经兑现房票补贴,发生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票使用金额退回原房票出具单位;房票出具单位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扣除房票补贴后,按实结算征迁补偿款。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票的标准样式,房票应当注明征迁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迁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票面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须知等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明确房票安置工作流程及监督管理要求,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房票结算资金及时、准确、足额拨付。对在房票安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房票结算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征管)部门应加强房票安置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制作简明易懂的操作流程图、宣传手册,组织房屋征迁一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政策口径和操作规范。房屋征迁实施单位要组织人员进门入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被征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开展房源销售宣传进征迁项目现场活动,全面介绍房源情况和优惠措施,方便被征迁人购房。


(三)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各县(市、区)、功能区尚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不再建设,不再新增房屋征迁安置房用地供应。房屋征迁实施单位要结合房屋征迁项目实际,梳排一批价格合适、位置相邻、配套齐全的房源,大力组织团购商品房用于房票安置,利用规模优势争取更大的购房优惠,让房票使用人得到更多实惠。


本通知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扬州市房屋征迁房票样式.docx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已于2024年11月22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6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和《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结合市区实际,对《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扬建规〔2023〕2号)作如下修改:


一、市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不另行给予奖励;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仍按照《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扬建规〔202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奖励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已经发布拟征地公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12月13日:“以旧换新”购置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12月13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扬金管委〔2024〕4号)


划重点:

“以旧换新”购置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以旧换新”、绿色建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新政自2024年12月13日起正式施行。


02

2024年扬州买房政策一览


● 限购政策


2023年2月20日,扬州发文,取消限购政策。


● 限售政策


2024年2月20日,扬州发文,取消限售政策市区(含江都)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限制交易的除外)。


● 首付比例


自2024年5月25日起,扬州明确将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25%。


对于首套房的认定,目前扬州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在扬州市区名下无房,无贷款记录首付最低15%;


2)在扬州市区名下无房,有贷款记录且已结清首付最低15%


3)在扬州市区名下有1套房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最低15%


4)在扬州市区名下有1套房,贷款未结清的,首付最低25%;


5)在扬州市区名下有2套房及以上,原则上不予贷款。


● 商业贷款政策


自2024年5月25日起,扬州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 公积金贷款政策


扬州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持续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异地缴存人“商转公”贷款业务,满足异地缴存人(不限户籍、缴存地)在扬刚性和改善性住宅需求。


公积金贷款利率首套房5年及以下2.35%,5年以上2.85%,二套房5年及以下2.775%%、5年以上3.325%%,第三及以上套房停贷。


公积金首付比例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


此外,自2023年7月1日起,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首付。


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公积金贷款额度


2024年6月7日-2025年6月30日,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78万元、130万元。

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不含二手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

“以旧换新”购置新房的,参照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不重复享受)

对于二孩家庭购房,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万;生育二孩以上(不含二孩)家庭,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万。


2023年9月27日起:购买一星级、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分别上浮10%、20%。


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绿色建筑、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商转公: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1)商业贷款尚未还清;
2)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4)商转公贷款计划已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6)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已设立居住权、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7)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 契税政策


2023年2月20日-2024年6月30日(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在扬来扬大专及以上人才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给予所缴纳契税1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024年2月20日,扬州发文:凡在2024年1月1日以后,政策有效期内,在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或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在1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给予新购商品住宅契税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 1.5%),与人才购买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4年6月7日,扬州发布楼市新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原有契税补贴政策对人才首套房给予所缴纳契税10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此次补贴范围不限制购新房套数,但明确补贴标准不超过房屋成交总价的1.5%。


因2023年发布的人才购房契税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在此之前,购房人可结合自身需求选择契税补贴方式。


11月14日,财政部发布新政: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03

2024年扬州买房补贴一览


8月16日,扬州生态科技新城新购房优惠政策出炉9月1日开始施行!


划重点:
1、大专及以上人才(含在读),以及区内户籍、有改善性需求(含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家庭,在生态科技新城购买不小于70㎡新建商品住房可申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5万元(购房优惠凭证300张)


2、在新城工作、缴纳社保的在职人员,凭社保缴纳证明,在新城范围内购买不小于70㎡新建商品住房社保缴纳满1年、3年及5年以上分别按购房发票价(不含增值税)的2%、3%及4%给予补贴(各100名,名额满即止)!


3、在生态科技新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本人或者给父母及子女在新城范围内购买不小于70㎡新建商品住房,根据营业执照时间满1年、3年及5年以上分别按购房发票价(不含增值税)的2%、3%及4%给予补贴(各100名,名额满即止)


4、适用对象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政策,本次优惠政策不可叠加享受,且不与新城其他人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但采用就高原则。


5、本次优惠政策与房屋征收 (搬迁) 补偿房票可同时享受

生态科技新城出台最新购房优惠政策
01
优惠政策适用对象

1、在新城、拟来新城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含在读)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参照大专及以上人才执行)。

2、在新城、拟来新城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为父母或子女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3、区内户籍、有改善性需求(含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家庭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4、在新城工作且在新城缴纳社保的在职人员本人或者给父母及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5、在新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本人或者给父母及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02
购房范围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在生态科技新城范围内现售、预售的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70平方米。

03
购房优惠标准及相关政策

1、在新城、拟来新城就业的大专及以上人才(含在读)第1类至第3类适用对象人员,均可申领人才购房优惠凭证5万元。

2、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大专及以上)父母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 ,如父母一方拥有房屋共有产权,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父母可以作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3、在新城工作、缴纳社保的第4类适用对象人员,凭社保缴纳证明,在新城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社保缴纳满1年、3年及5年以上分别按购房发票价(不含增值税)的2%、3%及4%给予补贴(各100名,名额满即止)

4、在新城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第5类适用对象人员,在新城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根据营业执照时间满1年、3年及5年以上分别按购房发票价(不含增值税)的2%、3%及4%给予补贴(各100名,名额满即止)。

5、适用对象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优惠政策,本次优惠政策不可叠加享受,且不与新城其他人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但采用就高原则。

6、本次优惠政策与房屋征收 (搬迁) 补偿房票可同时享受。

04
购房优惠使用管理

(一)人才优惠凭证

1、购房优惠凭证是适用对象在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用于抵扣等额房款的凭证,购房优惠凭证样式由区规建局统一制定。

2、规建局向镇(片区)发放300张购房优惠凭证(每张价值5万元)。 

3、购房优惠凭证在 2024 年9月1日至 2025年8月31日内有效(具体以适用对象在 2024年9月1日后进行购买并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优惠凭证有效使用期为 1 个月(具体以购房优惠凭证标注时间为准),逾期需重新申领。

4、购房优惠凭证的使用管理遵循“一人一证、一房一证、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不可叠加使用。购房优惠凭证应实名领取并使用,不可提现、不可拆分、不可转让、不可赠与。

5、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向所在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由镇(街道)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加盖专用章)后,向申领人核发购房优惠凭证。

6、申领人购房时将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资料(复印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使用。

7、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将已收的购房优惠凭证、个人申请表、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开具的新建商品住房认购资金证明和首付发票报送至区规建局,由区规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结算。

8、购房优惠凭证及申领材料发生遗失的,申领人应及时向所在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9、购房优惠凭证申领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购房优惠凭证应退回,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缴纳社保及自主创业人员优惠

1、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收集提交拟购房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或营业执照证明(一式两份),由区人社办负责审核社保缴纳证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营业执照证明,并加盖公章。

2、房地产企业将审核通过的购房人社保缴纳证明或营业执照证明及拟购商品房价格信息报区规建局,区规建局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

3、房地产企业在通过审核后,在交易时给予购房户相应金额的购房优惠。

4、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网签完成,且全款支付后,凭相关证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报送补贴申请至区规建局,由区规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将补贴返还房地产企业。

5、购房优惠申领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购房优惠应退回,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5
相关事项

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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