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系统中,一些主体往往具有两重身份。
在运行的角度,发电和用电是硬币的两面,发电机组可以通过“深度调峰”让度部分发电功率,达到“增加负荷”的效果;而用电单位也可以通过“需求响应”的形式主动降低负载,达到“增加出力”的目的。
储能主体,更是这种双重身份的典范。
而在财务的角度,一些介于大电网和实际用户之间的主体,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比如说地方电网,具有一定的发电和输配电能力,担负着辖区内用户的供电责任,同时也在接受主干网络的趸售电量,充当大电网的一个特殊的用户。
再比如增量配电网,借助自持的供配电资产,转供大电网的来电,充当大电网用户的同时,也在向区域内用户履行电网责任。
还有就是我们这个非直供电单元的主体,一些商业楼宇或者工业园区的运营主体,物业公司。其自身作为电网公司的直供电用户,同时又承担着转供的主体责任,对区域内的业主、商户或者企业等非直供电主体进行转供电,也收取相应的费用。
在直供电这一块,国家有非常明确的计量,电价制定和电费收取规则,但在转供电费这块的规则上,并没有过多的细节,但也不乏一些基础的共性规矩。
而对于转供电这一话题,我觉得应该在两方面进行考量,在大的层面下如何理解规则并遵守规则,而在小的范围内如何学会在规则内做事。
前者有一些不可逾越的红线,视为规则的紧箍,但后者也有一定的灵活,视为博弈的结果。
我们不谈论如何做才是最优,只是为这个话题铺一些基本的道理,非直供电的最后一篇文章,我们就顺着规则与博弈这两个抓手,来对本单元做一小结。
01 概念的界定
为何单元题目用非直供电而非转供电?其实就是在咬文嚼字。
在电网语境下的转供电并非我们习惯的物业和租户之间的转供电,而是借助其它人的供配电资产,再向未与电网资产连接的用户进行直接供电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被转借资产的中间方,是转供主体,而终端用户是直供用户,这个“直”字体现在缴费关系上,直接向电网缴费。
而物业和租户一类的实则该称之为“非直供电”,电网直供电到与物业主体的产权分界点处,完成供电任务,物业再负责供电给域内租户。
租户是非直接供电主体,向物业缴费,而物业是直供电主体,向电网缴费。
不过我们不需要统一口径,也没必要就这些名词的理解非要挑个专业与否,很多政府文件都在用转供电的字眼来描述电网意义上的非直供电,所以我们清楚这二者是一回事就好,没必要较真。
02 规则的紧箍
对于物业的转供电费,如果不赋予规则的限制,那简直就成了一片无劳就获利的天堂。
虽说物业和租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无关第三者,但电力这种商品是特殊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属性,其上网即同品质的商品特性使得电力理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被收取费用,而不能成为一些不法物业谋利的工具。
信息差以及区域内的垄断地位使得物业公司在这块费用的收缴上面占据着主动权。
但18年和19年两次一般工商业降价,以及为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而采取的电费折扣政策并没有真实传导至最该受益的终端用户,反而被物业截留。
再叠加一些本就存在的违规加价,所以国家出台各类文件,从市场监督管理的角度一再强调规则的红线。
物业收缴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同期向电网公司缴费的金额。
03 表计量与结算量
但凡涉及到电力方面的钱,一定离不开量价费,这也是黄师傅一直提倡大家多多利用的思考模型。
对于电量部分,除了通过一些标准电表计量出的抄见量外,如何根据用电性质将物业内部的全部电量进行区分计量,如何处理电网表计电量和末端物业计量电量和之间的差值(也就是损耗电量)是计量部分的两个重要话题。
归属于用户实际用量的应直接收费,归属于物业自身用量的不应纳入,归属于整个公共区域的电量应另行通过物业费收取,而归属于全部用电单位(包含物业用电)的损耗电量,应合理分摊。
04 电价的制定
从电价制定的角度看,透传平均电价最为稳妥,但这种高效率的方式并不能反映出域内用户对于电量以及供配电资产的真实使用率。
而且转供场景下,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如何处理损耗电量。
所以引入电网上网线损费的收取方式,通过线损率的计算,进行以价代量,在透传电价或者平均电价的基础上叠加小部分加价用于覆盖损耗费用。
可以用实际损耗率的方式进行合理加价,但这个损耗率要公示,也可以参照部分省份的输配电价差的方式,用固定的价差来作为加价的部分。
05 电费的传导
对于电量和电价的分析,可理清与电量有关的费用传导。
但一个较为复杂的直供电物业电费单上,还有参与市场化售电带来的让利(单指低于同期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以及或正或负的力调电费,还有园区的基本电费等等。
考虑这些费用的传导,要看责任主体。
市场化交易电量包含了租户的电量,理应一并受到市场化电价的影响。
力调电费的减免,主要在于物业公司集中的无功补偿,减免不传导也无可厚非,本身也不过最大1.1%的费用。
而基本电费,则要区分容需量缴费方式,我比较赞同的是用电量来分摊整体的基本电费。
06 租户的自我管理
作为一个非直供电的用户,应该知道如何判断自己被收取的电费是否存在违规,以及如何在公开的渠道去申报违规现象。
但这些并不足以让违规现象停止,让过去多收缴的费用被追回。
一切还需要更强有力的证据和更加细致的规则以及更严格的监管。
当然对于一铺难求的流量之处,这些“小钱”可能并不会是选择的决策变量,但大流量商业体的物业,格局想必也不会低到在电费这方面做些违规的文章。
《非直供电(六):用户视角下的转供电费管理》更多内容点击阅读原文
07 物业的自我管理
除了合规之外,在规则范围内,物业本身也存在一些更为广义的管理。
掌握信息差的物业公司,不能因为自己“二手”的身份和“一手”的售电公司打起阴阳合同,貌似合规,但实则强剥租户权益,绝不可取。
而物业的计量故障导致的一些电量成为沉没成本,但整改之后,往往能带回来更大的收益。
08 分时策略
当物业公司按分时电价被收取电费时,其向内部的租户究竟是该用平均一口价的方式还是也按照分时电价方式,我们不妨量化算一算。
倘若分时计价相较于平均透传可以增收的话,不仅可以反映用户真实的时段电量使用情况,而且也可以给分时计费的前提条件,即分时电表部署找到一个合理的投入理由。
《非直供电(八):楼宇物业的分时电价策略》更多内容点击阅读原文
09 基本电费
直供电用户的基本电费,我们早已花费大量篇幅来介绍如何选择以及如何管理。
但因为基本电费完全透传给域内租户,导致物业没有动力去管理这个费用的话,那实则是两败的局面。
一个工业园区的案例不仅体现一个良好物业公司的计量、分摊和传导机制,更可以透过收费方式反推物业缴费方式,联合向上进行电费管理。
《非直供电(九):工业园区用户的向上管理》更多内容点击阅读原文
10 光储难题
转供园区内的光储投入,不存在技术困难,但存在大量的结算难题。
用户自投的项目,因为没有网侧户号而无法备案,只能借助物业公司。
而上网电量并非真正意义的上网,反而一定程度上成为物业的低价电源,而转供范围内的物业公司,虽行供电责任,但没有供电资质。
物业安装在其内部公网的分布式项目,同样也面临着是否具备供电资质的考量。
一切尚没有定论,但这确实是一道转供电范围内的光储结算难题。
了解规则不难,遵守规则却牵动人性,但懂规则,懂道理,能够不越界,能够在规则内最大化收益,需要的却是知识。
希望这个专题能够解释一些困惑,当然更希望这些非直供电用户能够尽早都成为直供用户,直接享受改革红利。
也希望电网公司能够妥善处理好与物业的转供资产利用问题,合理履行转供租赁义务。
如果这些成为普遍现象,那么我们还在咬文嚼字的转供电和非直供电就会合二为一。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转供物业以及直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