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莉拉·阿祖莱 | 可有人见过强奸照片?(一)

文摘   文化   2024-04-22 19:1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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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莉拉·阿祖莱(Ariella Azoulay)是新千年以来国际摄影学界与视觉文化研究界新兴起的“异数”研究者,同时亦是摄影方面的实践者、策展人。她目前于布朗大学任教,以希伯来语写作,频繁著书立说、策划展览,陆续有六本独立著作被译为英文及多种其他语言。在一零年代,阿祖莱在西方视觉文化研究领域就已近家喻户晓。阿祖莱毕生关注巴以冲突和女性境况,其主要著作皆与巴以冲突带来的军事分治与巴勒斯坦人长期性地被限于一种边缘性的灾难之中有关,进而引领我们思考帝国主义与公民身份的合法性问题。严格来说,阿祖莱关注于摄影本体论的研究乃是与其身为阿尔及利亚—犹太人后裔与女性主义者的人生遭际密不可分的,且正是为了后者才存在。


本次开始译介其代表作《摄影的公民契约》(The Civil Contract of Photography)中的第五章:“可有人见过强奸照片?”从一个藏在生活暗处振聋发聩的问题出发,阿祖莱在此章中对强奸概念的历史和强奸现象在视觉领域中的无表现(nonrepresentation)作出了深入且全面的讨论。


第五章全文约五万字,分数次推送。限于译者水平,错讹难免,敬请读者方家不吝指正。


本书注释从略,敬请读者查看原书。蓝色粗体为原文强调。


Trigger Warning:

本系列内容可能会引起相关经历者的不适,请谨慎阅读。



Azoulay, A. (2021). The civil contract of photograph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第五章:可有人见过强奸照片?

Chapter Five:Has Anyone Ever Seen a Photograph of a Rape?

阿莉拉·阿祖莱(Ariella Azoulay)

陈国森 译


在撰写本书的这些年中,我看过世界各地数以千计的种种恐怖图像:饥荒、疾病、瘟疫、恐袭、被毁的住所、遭屠杀的躯体、爆炸、酷刑、集体毙命、贫困。随时间流逝,无数图像在我记忆中留痕,直到我注意到,在报纸、画册、电视节目等各种展示着骇人图像之处,独有一种图像是缺席的:强奸图像。


这令我愕然。因为此事和积极的话语及立法活动要努力将强奸变成话语对象一事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围绕着强奸,构建起了一整套话语体系,使得强奸成为了一个存在于诸知识及行动领域的对象。法律的通过、强奸受害者成为脱口秀常客、强奸成为不同知识领域的研究对象、互助小组的建立与小册子的出版提升了人们对强奸一事的意识;强奸受害者疗愈中心的建立、强奸数据的收集、以及在报纸上刊登的公益广告——这些都是一些表明现代西方文化对强奸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的实践,它们创造出了可以将强奸作为一种频发现象去讨论的环境,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容否认,其在场也无法被现有规范所遮蔽。在下文中,我将探讨构成“强奸”含义的不断变化的知识准则(codes of knowledge),并直面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在任何一种话语框架中,强奸都非凝视所能触及的。



1. 论强奸的新话语


1970 年 5 月,保罗·塔波里(Paul Tabori) 在《强奸社会史》(The Social History of Rape) 的序言中总结道:“这并非为了哗众取宠,也不是在利用人们的色情兴趣,而只是对在人类诸冲动与行为中较少被关注到的一部分所进行的直接的、正式的考察。”他在书中调查了强奸在人类学、法律和生物学话语中的表征。塔波里分析说,强奸是人类自古就有的一种驱力的表现,而他这本书就将书写强奸现象的社会史。一年后,激进女权运动(radical feminist movement)发表了一份宣言,其开头写道:“当两个以上的人遭受到同样压迫时,它就不再是个人问题了,而变成了政治问题——强奸即是政治问题。”这篇宣言的作者也认定,强奸无处不在。不过,就她们的立场而言,强奸的无处不在所表现的并非人类的普遍驱力,而是特殊的政治关系配置。


塔波里的作品在不知不觉中总结了一个时代,而女性主义宣言则有意识地开创了另一个新时代。宣言在被提交给激进女权运动集体的三年后,作为由该运动中的女性撰写的书的一部分得以出版,副标题为《首本妇女资料簿》(The First Sourcebook for Women)。这里的“首本”不仅指其内容——在此书之前所出版的东西,若没有包含女性自己的声音,就不能被认作是理解强奸的信而有征的资料来源——也是指其目标读者:在此书之前所出版的所有关于强奸的资料,都没有面向女性,也不供女性使用。然而,“首本”的使用也应当被理解为一种言说行动(speech act)——这是首本女性可以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以新方式使用的资料集。它似乎在说:“拿上我,用我去展开政治行动。”


Connell, N., & Wilson, C. (1974). Rape: The first sourcebook for women by New York radical feminists. New York: The New American Library, 27-28.


在这一时期(20 世纪 70 年代初),强奸作为一种新对象出现在了法律/科学/政治的话语中,这种话语被认为是理性且审慎的。然而,毋庸置疑,其中仍有一个神秘的方面:这一新的强奸话语对象是无法被展示或无法被看到的。本章的中心任务即试图说明,20 世纪 70 年代不仅预兆着新强奸话语的到来,而且也将强奸作为一种崭新的对象建构起来;随后,我将批判性地分析这一新对象特别的可见性(visibility)条件。


2. 话语的新对象


随着 1971 年反强奸宣言(antirape declaration)和 1974 年《强奸:首本妇女资料簿》的问世,反强奸逐渐成为了一场社会运动,其重点乃是要驳斥关于女性与性行为的三个流行假设:女性不会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遭强奸、女性希望被强奸,以及女性会做出诬告。这些假设将强奸置于了女性性行为的语境中,暗示着女性会对强迫她们做出的性行为感兴趣,并且质疑女性在被强奸时(当她试图反抗时)和被强奸后(当她声称自己遭强奸时)对自己看法(contentions)的可靠性。这三种假设强调了女性对强奸的态度,以及她对强奸发生的“促成作用”,但却对强奸本身存在的问题无动于衷——强奸的后果与频率、强奸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的印象与名声、强奸的定义以及干预强奸的可能性。与之相反,女性主义运动与强奸作斗争有着双重目的:一方面,将强奸从其性语境(sexual context) 中剥离出来,并将之重构为一种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将强奸受害者的立场视为一种合法的冤苦(grievance)。然而,此处关键并不仅仅是展开一场社会运动,以在强奸问题上博得广泛支持;而是要将强奸树立为法律与文化中的一个新对象,以使得强奸的存在不再取决于这个或那个女性的主观经验。


强奸并不属于这样的一类对象:它们存于话语之中,但其在场并非凝视的对象(例如上帝或善的理念)。强奸也不属于这样一类对象:它们自身并不可视,只能通过表征出它们的对象或它们在其中有所显现的对象(如国家、文艺复兴或世俗化的进程)被看到。强奸是一场事件(event),正如谋杀、交通事故和雪崩一般,可能没有任何目击者,但原则上却是可被看到和被展示的。人们正是这样谈论它的——将其视为可见对象(visible object)。但事实上,由于和强奸的新话语有关的特殊规则,特别是由于禁止展示强奸的律令的存在,强奸的可见性便更接近于一种无法通过感官把握的理念了。


“强奸”并非新词,但我们若用它描述各种大相径庭的案例时(《但以理书》中的长老强奸苏珊娜[Susannah],强夺萨宾妇女,强奸阿尔特米西亚·詹蒂莱斯基 [Artemisia Gentileschi],以及轮奸来自基布兹 [Kibbutz Shomrat] 的一个女孩),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当我们在处理强奸问题的时候,我们在处理什么?在许多关于强奸的文献里,强奸都被当做一成不变之事。但事实上,时移事变,强奸的概况、意义与影响都在更迭。


在《强奸:哲学探究》(Rape:a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中,基思·伯吉斯-杰克逊 (Keith Burgess-Jackson)断言,强奸是一个暧昧的术语:“我相信,‘强奸’一词的模糊是其来有自的,因为我们需要/想要在我们的思维中为有着道德问题的性行为划分出一个类别。”他认为,由于“强奸”一词的暧昧,导致人们一直对之聚讼纷纭,并由此产生了几种并行的强奸理论:保守主义的(假定男性——或特定的男性对特定的女性——对女性拥有所有权,并认为强奸是对产权的损害)、自由主义的(认为强奸是对女性身体权利的侵犯,是强加其上的非合意的[nonconsensual]性接触)、激进的(强调强奸是社会压迫的工具,以使女性居于下位)。然而,伯吉斯-杰克逊的论述从未越出文本层面——即便他在讨论法律时,他的分析也集中于法律使用的语言上——他将强奸作为话语中的对象而还原为了一个概念,并假定了这一概念自身的稳定性,正如历史上的法律语言所描述的那样;而且,他将这一概念定性为了“道德上有问题的性”(morally problematic sex)。关于强奸的理论可能彼此殊异,但伯吉斯-杰克逊实际上在声称,强奸就是强奸,且从《汉谟拉比法典》时代至今一直如此。


与他的说法相反,我将试图说明,女性主义运动在强奸问题上掀起的革命并未给现有的这个暧昧词语提供新的理论,而是首先提供了一个新的对象,并且这对象不能仅仅以新出现的语言意义为前提。正如我将在下文中说明的,这一对象并不符合“道德上有问题的性”这一描述。它在文化、经济、政治和法律上都独立于之前的“强奸”术语。此处,强奸确实存在,在空间中以不同方式呈现自身,并能够以其他方式被凝视。它产生了新的谈论方式,并且也吁请新的干预形式。


Burgess-Jackson, K. (1996). Rape: A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Aldershot: Dartmouth.


同样,乔治·维加雷洛(George Vigarello) 的著作《强奸史》(A History of Rape,2001) 是近代(16世纪至今)以来最全面的强奸史之一,其也假定强奸的历史意义是稳定的。维加雷洛在谈到 1971 年法国修订法律时写道:“它要求基于他或她的自我(self),而不是根据某个假定的‘所有者’[owner]来看待公民。”然而,他认为,在这一立法变化中,我们不能推断出女性的自律(autonomy) 就立刻发生了变化。为了支撑这一观点,他援引了劳伦特·杰拉特(Laurent Geeraert)妻子(姓名不详)的案例。通过引用政府发言人的总结辩护,维加雷洛总结了强奸犯在十八世纪末的情况:“如果允许对夫妻间的虐待和残忍行为提起公诉,那么有些不少人会在监狱中度过他们的余生。”女性被排除在公民身份之外,这剥夺了她们所享有的所有公民权利,这其中,首先就是根据她们自己的自我身份,而不是作为某个男人的实际或潜在财产受到对待的权利。


尽管维加雷洛确实指出了强奸在历史上发生的重大变化,但正是因为他在讨论中对公民权与女性被从中排除的问题漠不关心,他才能够保持住强奸问题在历史上的一致性。1971 年的法国律法表面上改变了强奸在当时的地位,但它恰恰是在奥林佩·德古热(Olympe de Gouges) 撰写《女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and the Female Citizen)时写就的。正如我在第一章中试图说明的那样,她在宣言中指出,对妇女作为公民的法律身份的恢复,与她们可以就“干预”所谓“赤裸生命”的方式及限度一事同主权进行谈判的能力,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


Vigarello, G. (2001). A History of Rape. Sexual Violence in France from the 16th to the 20th Century.


纽约的激进女性主义运动宣言是在法国的律法修订过后180 年写就的,其序言指出“当女性们开始对比她们彼此作为儿童、青少年、学生、工人、妻子的经历,并意识到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发生的性侵极为常见时,强奸就成为了一项议题。人们习惯性地相信,强奸犯是病态的,是社会的反常现象(aberration);同时,许多女性又被指责吸引或促成了她们自己遭遇的性暴力,因而她们压抑了自己遭强奸的记忆”


这些言论的内容,以及女性开始进行此类讨论的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出现了一种有别于以往所谓“强奸”的关于强奸的新话语。过去,“强奸”这一范畴指的是女性受到男子侵害并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但这种行为描述并不足以适用于所有被强奸的女性。并非每个女性都能在这种行为描述中被视为受害者,也不是每一个女性都能够被“强奸”。例如,无论丈夫对其施暴的程度如何,妻子都不可能被丈夫强奸;妓女也不可能被嫖客或其他男人强奸,并且强奸行为本身是否完全符合对强奸的描述,也无关紧要。强奸假定女性的价值或身体完整性受到了伤害,为此,女性则必须被视为有价值的财产,而某人——通常是男性——则很可能对该财产感兴趣,并要求损失赔偿。与强奸已婚女性或有名望的女性相比,强奸女仆或孤儿的风险要小得多,根据维加雷洛的描述,前者这种情况非常罕见。


在大多数得到报告的案件中——不一定是那些开了庭的案件——强奸受害者来自社会或经济下层,或智力发育迟缓者,而通常会有些男性亲属想对伤害她的案件予以追究,并进行一些适当的谈判。然而,这还不够。此类案件还需要一些像下面这样的附加条件才能被归入强奸的范畴:对女性的暴力或残暴行为必须异常严重,以让公众感到震惊与恐惧,且强奸犯必须是女性的陌生人或与之毫无关系之人;强奸犯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应受谴责的,是因为他拒绝还被强奸者的名誉以清白,或他可能没有赔偿她家人应得的损失;或者,强奸可能涉及对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明显冒犯,如夺走幼女的童贞等。


激进女权主义者的宣言通过来回使用“强奸”与“性侵”这两个术语,对传统概念中对“强奸”的明确界限提出了挑战。通过把强奸说成性侵,将性侵说成强奸,她们指出了一个新对象。以前定义强奸的限制条件(limiting conditions)经历了重大变化。从现在起,强奸或性侵的受害者原则上可以是任何女性(或者任何人),不再有任何在先的条件,妨碍将女性所遭受的事情认定为强奸。强奸犯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位于强奸受害者的社交圈之外的怪胎、变态或陌生人,也不再是社会地位上高于受害者的男人(从而使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制服受害者并逍遥法外);强奸者可以是任何男性,且不一定要具备任何犯罪故意(mens rea)。


换句话说,“强奸”一词变得平淡(banal)了——不是在它应该引起的感觉上,而是在行为特征和可能参与的人这方面变得平淡了。现在,强奸并不意味着人身侵犯。它可以在妇女未经任何暴力的情况下发生,也可以不包含突然出现的元素。强奸犯可以是某个亲近之人,而强奸受害者也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人,与强奸犯有着密切的家庭或社会关系。她可能是女儿、妻子、姐妹、朋友或熟人,强奸犯可能利用这点对她实施强奸。此外,强奸受害者当时可能无法理解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只有事后才能明白,因为当时发生在她身上的事情还未作为强奸进入她自己的或社会的语言中。换句话说,正如我将在下文中详细说明的那样,即使是在多年以后回顾往事时,一个过去的事件也可以被定义为强奸。


现在的决定性因素是女性对强加于她的东西所进行的反抗,这种反抗可能只是在事后才出现。一个女人可能会向男人屈从,因为当她遭受侵害时,被自己的恐惧所麻痹了;她可能掩盖此事,因她也被耻感所麻痹了;她也可能会压抑它,因她无法处理这种创伤。在这段时间中,对任何人——这个男人或女人——而言,这件事都不是强奸。然而,当她说出自己的反抗时,当她表面上的献身被揭露为实际上的遭强迫时,当她长久的沉默被理解为正在发生的强奸丑闻的一部分时,它就构成了强奸。而这种丑闻则会在漫长的否认中,持续触动她的身心。


在我从女权主义者宣言的导言所引述的文字中,女性们描述了一种与过去的强奸不同的经历:她们与其他女性分享这种经历,并认为,她们现在相互交流的共同体验创造出了一种从前不存在的新对象,而她们的任务就是要使之在话语中有所显现。在一个特殊的历史交汇点——20 世纪 70 年代初——这些女性们意识到,现在利害攸关的事情正是她们身体在性方面的可及性(sexual accessibility,这必须成为她们斗争的核心。


直到 19 世纪末(有时直到 20 世纪末),女性仍被排除在全体公民之外,居于从属地位。她们在性交换系统中作为客体的特殊地位,加剧了她们受到的排斥和从属情况。一名妇女对丈夫、父亲或兄弟的从属关系就是她从属于这一系统的具体表现。克劳德·高瓦德(Claude Gauvard) 将强奸描述为“优先针对被玷污的女性(defamed woman)实施的犯罪,这些妇女必须与已婚妇女明确区分开来。”换句话说,女性作为性对象的价值取决于她在性上对男人而言是否是可及的。与强奸已婚妇女这种罕见情况相比,强奸“被玷污的女性”算不了什么。


婚姻作为一种规范方式,可以保护女性在失去作为性对象的价值后不被抛弃,也可以作为一道安全程序来防止这种损失(loss) 。一旦一名女性在脱离了婚姻制度后仍无法在性上可及,就会被赞誉为纯洁的、完美的,并被擢升到“圣洁”的程度。但是,如果一名女性已在婚外(无论是自愿还是被强奸)同男性有了性关系,那么她就会被抛弃。按当时的社会风气,她会被认作不适格者,从而成为众矢之的,遭到诽谤、排斥或放逐。因此,对 20 世纪以前的女性而言,神圣女性(famina sacra 的神圣性被一分为二,一方面是对未婚处女准宗教净化(quasi-religious purification)和圣化(sanctification),另一方面是对遭诽谤、放纵的未婚女性的准政治弃绝(quasi-political abandonment)。这是婚姻规则中两种截然相反的例外;无论她们是按规则行事,还是选择——或被迫——进入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她们都会被视为性对象,而不是政治主体(political subjects)。


这种圣洁与可弃(abandonment)的双重性造就了“女性身体”,女性必须顺从它,正如将女性身体在他们之间交换的男性们所做的那样——从父亲到兄弟或丈夫,或者从这个丈夫到那个丈夫。当男人的“赤裸生命”(bare life)被压制并被披上公民身份的外衣时,女性身体的“赤裸生命”却得到了凸显,在公共空间中显现出来,被公开展示、圣化——或被抛弃——直至任何公民外衣都无法遮掩它。正如让-保罗·萨特(Jean-Paul Sartre) 对裸体的评论那样:“身体……象征着我们手无寸铁的客体—性[objectness]。穿上衣服意味着掩盖其刻提醒,意味着有权看别人而不被看,或换句话说,成为纯粹的主体。”


视觉领域充斥着这一过程的证据(testimony)。性别不平等被赞颂与美化。女性身体可被理解为一种媒介,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借由各种手段在其上留痕——借助服装、珠宝、化妆品、整容手术,也通过绘画、电影、照片、广告这种表征实践的中介。


然而,20 世纪 60 年代,在妇女获得了平等公民地位后不久,也就在她们的反强奸斗争开始前不久,女性本身却成了斗争的对象,在这一过程种,女性身体发生了转变:从谁拥有合法所有权谁便可及的身体,转变为了从现在起女性自身也要在此事上有决定权的身体。这位女性是历史舞台上的一位新来客——一位拥有平等权利的女性公民,她试图以自己认为恰当的方式管理自己的身体、身体被用于的目的和身体的可及性。在这一转变的框架内,性革命(sexual revolution)由男性和女性合作进行,与上一代人发生了代际冲突,后者象征着女性身体的占有权向男性的转移。然而,事实证明,在短时间内,性革命仍未能使女性完全摆脱这一系统的逻辑,在这一系统结构内,女性仍然在男人间被交换来交换去。


图片来源:“Sexual Revolution: Feminism’s Subversive Enemy or Partner-in-Crime?”

(https://onepeterfive.com/sexual-revolution-feminisms-subversive-enemy-or-partner-in-crime/  )


尽管性革命是现代女性被弃史中的关键时刻,但在对强奸问题的讨论上仍有一种令人费解的倾向存在,即倾向于无视或忽略性革命。正是在这时,有关性关系的游戏规则在符号与实践层面上都得到了重新界定。避孕药的发明与推广,在就协商她们的身体与身体可及性一事上,将女性转变为了积极的行为体(agent)。这是历史上首次妇女有可能拥有自己的身体,并可能对之作出决定。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结构的形成与制度化历经数千年,而这种可能性的实现便被限制在了这种结构中。


然而,在性革命后几年兴起的反强奸运动证明,女性现在体验自己身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她们开始承认,婚姻制度与性行为有着彼此独立的合法性,大约在此十年后,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在婚前与不同伴侣发生性关系,并故意违背贞操制度,这一制度的圣洁则象征着她们对男性的从属地位——她们感到受威胁、受侵犯,感觉自己变得可用,感觉自己的意愿可被违背。此时,她们刚刚在性革命的框架内取得了对自己身体的主权,并且她们才刚开始理解其中蕴含的可能性,便有诸多偏见针对着这种主权;而女性开始就她们的身体发表各种口头语书面文字,力图证明她们于这种偏见上所经历的糟糕体验。


考虑到女性身体最近才从神圣束缚与父权制的管控下“解放”出来,因此关于女性身体到底属于谁这一问题,答案并非不言自明。女性认为她们的身体属于自己,且她们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决定权。男性则认为,女性身体应当更加可及和可用,况且他们也作为伙伴,为争取解放的斗争作出了贡献。自相矛盾的是,女性与男性共同进行的这种斗争,反而强化了她们作为男性人质(hostage)的地位。他们蓄意破坏女性身体的形象,反抗要与之相一致的律令,但在从前对女性身体不予保护的交换体系框架内,在性别权力关系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她们发现自己被抛弃了,发现自己再次屈从于了从天而降的男性,后者则应当保护她们不再受其他男性的伤害。


在性革命后,女性的身体被去除了过去限制其可用性的所有特征与标志,这些特征与标志将女性身体变成了原则上只为一个男人准备的独特物品。女性身体变得可用,对更多的男性而言也变得可及——这是具富诱惑力的身体,是可以在各种场所(不只限于卧室)积极参与种种性游戏的身体。然而,这具身体来到此一世界时,用于控制其状况的公民身份规范性防御措施(normative defenses of citizenship)是缺席的,用于管控与之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措施也是缺席的。身体本身经历了一个世俗化(secularization)过程,但这一过程并不包括某种涉及身体显现方式、以及身体被想象、被管理与被欲望方式的价值体系,自性革命以降,涉及男女遭遇的每种情况都可能成为性关系发生的活动场(arena)。然而,自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越来越明显的是,每个涉及性关系的场合都可能成为强奸的活动场。但是,同样的过程也把强奸活动场变成了冲突活动场,因为性关系对男女的相对可得性,以及女性从特定男性的所有权中所获得的相对解放,都使得性关系变成了一个可供谈判的活动场,而后者则随时可以变为冲突活动场。换言之,现在出现了一种新的对女性身体的抛弃,这种抛弃甚至是在女性可以拒绝主动发生性关系,或可以反抗任何试图强行同她们发生性关系的尝试的情况下发生的。


发生亲密关系内强奸的潜在可能性,在两种强奸类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被陌生人强奸和被熟人强奸。我在下文中将要进行的分析仅指第二种类型。强奸不能再被视为仅指男性将性关系强加于女性的行为——强奸是女性反抗这种胁迫的时刻。在男女双方发生肉体关系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新的因素,可能使这种情况陡然转为强奸。这一因素就包括女性在继续进行性关系一事上的同意或不同意(unwillingness),或者换句话说,女性单方面拒绝一种情况的出现,即男子认为只要和他在一起的女性就会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待续。



Prismo Ash,1997年生于山东,复旦大学哲学学院艺术哲学系博士生。

老派的青年人。善受影响,倾慕学识。



小该隐避难所
失明犹如夏日黄昏徐徐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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