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升即走”制度的合法性反思
文摘
2024-09-13 18:52
北京
高校教师聘任“非升即走”制度源于美国私立大学。17世纪前,美国大学的助教(Tutor)、教授、讲座教授基本上没有任期限制,教师实质上是终身任职。1716年,哈佛大学对初级教师的任期进行了改革,与助教只签订3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但毋须说明理由;之后又规定助教最长8年的任期限制,同时保留教授的终身职位, 这是“非升即走”制度的雏形。哈佛大学的初衷是为避免出于疏忽或同情而错误地续聘助教,也为了防止“善意的冲动”干扰对教师的评判。[2]此时的高校教师聘用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与当今“非升即走”制度有细微差别。2003年北京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制改革是我国高校引入“非升即走”制度的始作俑者。
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依靠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行,在不到20年里完成了从干部身份管理到合同聘任制的改革,很多高校引入“非升即走”制度,效率不可谓不高,然而,在缺乏劳资博弈机制的前提下,教师正当利益诉求可能被掩盖,在固定期限聘任制度下,学术自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简单移植美国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学术传统尤其是政治传统的社会环境中难免“水土不服”。娄宇.我国高校“非升即走”制度的合法性反思[J].高等教育研究,2015,(06):21-32.北京大学2003年人事制度改革是北大为建立一流大学而效仿美国终身教职制度在人事管理问题上所做出的初步探索,但美国高校实行的教授终身教职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考核机制——“非升即走”制度是在美国高校高度市场化与自治化基础上实施的,而我国高校与教师的关系并未真正像美国高校那样实现高度的自治化与市场化,校方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与教师的关系也并无法律明文确定,“非升即走”制度又依赖于所在国高校法律地位理论、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理论,因此我国高校在引入和适用“非升即走”制度的一开始就因合法性问题而饱受争议,改革之路颇艰。李凤莲.高校教师“非升即走”制度的合法性反思[D].导师:丁建安.苏州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