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中的感知问责:分析框架与研究展望
李延伟 徐陈璧
【摘要】作为现代民主治理的主要标志之一,问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面对客观问责制度时,不同的问责对象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同的主观认知与解读,进而影响其行为与决策。感知问责作为连接宏观问责制度与微观个体行为之间的“桥梁”,可有效弥合两者之间的鸿沟,提升问责效能。目前,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已经关注到这一概念,并开展一些研究。论文首先梳理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对于感知问责的相关学术研究,便于我国公共行政学者与实务者了解并熟悉该议题。基于现有研究,论文从个体、组织与制度三个层面,围绕八个因素建立一项分析框架,为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开展感知问责研究提供理论指引。在个体层面,论文关注三个因素:自我效能感、自主性与个体官僚与领导关系。在组织层面,主要关注两个因素:组织支持度与组织透明度。在制度层面,主要关注三个因素:问责主体的特征、问责标准的特征与问责过程与内容的特征。在未来,我国的公共行政学者可以聚焦感知问责的概念建构、解释、后果与管理议题,为感知问责这一崭新的研究领域做出贡献。
【关键词】公共行政 感知问责 分析框架 研究议程
【引用格式】
李延伟、徐陈璧(2024). 公共行政中的感知问责:分析框架与研究展望.公共行政评论,17(1):178-195.
Li, Y.W., & Xu,C.B.(2024). Felt Accountability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alytic Framework and Research Agenda.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17(1): 178-195. (in Chinese)
一、引言
问责是一个“魔幻性概念”(magic concept),没有人能否认它的积极意义与价值,但不同人却赋予它不同的定义。有些学者视问责为一个极具包含性的概念,涵盖多种不同的社会价值,比如平等、公平、回应性、透明性等(Dubnick,2005;Mulgan,2003)。有些学者将问责看作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施加的外部控制,“通过回应问责主体,使问责对象达到规定的标准,从而履行其义务、职责与期望”(Schlenkeret al.,1994: 634)。著名的荷兰乌特勒支问责学派的代表人物Mark Bovens认为,问责本质上是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问责主体可以提出问题和做出判断,问责对象有义务解释和证明自己的行为,最终问责对象可能面临相应后果”(Bovens,2007: 450)。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将问责看作一种期望管理(Romzek & Dubnick,1987;Klingner et al.,2002)。问责对象处于问责网络之中,来自上级部门、选民、媒体、专业组织、同行、社会组织等问责主体的多重期望影响问责对象行为,要求问责对象服从上级意愿、遵守组织规则与程序、符合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以及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等(Li et al.,2021;Kim,2017;Willems & van Dooren,2012)。问责对象经常面临不同的、冲突的,但却又都是合法的问责期待。协调这些期望并不容易,问责对象可能顾此失彼,导致“多重责任失序”(multiple accountabilities disorder),并可能带来灾害性后果,如“挑战者号”悲剧(Romzek & Dubnick,1987)和“深水地平线”钻井石油泄漏事件(Mills & Koliba,2015)。
时至今日,国内外公共行政学者对于问责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定义与类别都已做出较多研究,并且积累了大量原创性知识。这些知识丰富着学界对于问责概念的理解,也为实务者开展制度设计、达成善治良政提供养分与指南。然而,多数研究仍聚焦宏观的问责制度本身,对问责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多数时候,执行特定的问责制度并不总能带来预期性的个体行为,因为个体具有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允许他们“解读”宏观问责制度,并以此采取特定的行为与行动(Overman,2021)。在此背景下,感知问责(felt accountability)作为一个专业性学术概念逐渐走入公共行政学者的视野,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Li,2023)。感知问责作为一个“过滤器”,帮助个体筛选宏观问责制度所传递的信息与信号(Hall et al.,2017)。它有助于弥合问责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鸿沟,为问责制度效能发挥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案。目前,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对于该概念的理解仍然有限。基于此,本文首先梳理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对于感知问责这一概念的理解,再基于现有研究建立一项分析框架,为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开展经验研究提供学理性指引。最后提出展望,为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开展感知问责研究确立研究议程。
二、感知问责:概念缘起与研究进展
(一)概念缘起
早在20世纪90年代,感知问责这一概念就已得到社会心理学学者的关注(Lerner & Tetlock,1999)。1992年,社会心理学学者Tetlock(1992)已经开始关注个体的心理应对策略和心理过程,并提出“社会权变模型”(Social Contingency Model)。该模型认为,当个体面对不同问责情境时,会选择不同的应对策略。1998年,社会心理学学者Frink和Klimoski(1998)在Tetlock(1992)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角色理论融入感知问责研究中,认为问责过程是问责参与方就角色期望和责任进行互动,并不断调整,以影响个体行为的过程。表1总结了早期社会心理学学者们对于感知问责的代表性定义。
一些国际公共行政学者也已经认识到个体感知问责的意义与重要性,但是并没有直接使用感知问责这一概念(Lupson & Partington,2011;Amirkhanyan,2011),直到Yang(2012)在其综述性论文中首次将感知问责这一概念引入公共行政领域。然而遗憾的是,在此后的若干年,这一概念并未在国际公共行政学界引起关注,较少有学者开展相关规范性与经验性研究。直到近几年来,行为公共管理(Behavioral Public Administration,BPA)新范式日益发展壮大,致力于探索公共管理情境下微观行为和个体或群体的心理与认知机制(张书维、李纾,2018;Grimmelikhuijsen et al.,2017)。这一潮流倡导学者应投入更多精力理解个体的心理感知与其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此增强公共管理的科学性,产生更多有用知识[1]。在这一范式的影响下,感知问责这一概念逐渐得到更多关注(Aleksovska et al.,2019;Han & Robertson,2021)。感知问责强调问责制度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同的问责对象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主观认知与解读(Overman & Schillemans,2022)。不同的问责对象对同一种问责制度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了解问责对象对于问责制度的主观解读与理解十分关键,这直接影响其行为与决策(Hall et al.,2017;Han & Robertson,2021;Overman,2021)。如果不能了解个体对客观问责制度的主观看法,那便无法真正理解客观问责制度的作用机制与运作机理(Han & Hong,2016)。
[1] 张书维与李纾(2018)提出行为公共管理主要包含三个关键点:第一,聚焦微观层面,研究对象主要是个体;第二,关注个体行为与态度的形成。第三,将来自心理学与行为科学的相关知识整合为公共管理学。
(二)研究概览
通过对Web of Science核心数据库检索发现,2011年至2022年期间,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共发表25篇相关论文。虽然总体数量不多,但是关于该议题的发表论文数量呈上升趋势(见图1)。
在期刊来源方面,相关研究发表在11种不同的国际期刊上,说明感知问责议题在国际公共行政期刊的认可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在11类期刊中,Public Management Review占比最高,共发表6篇,占比24%。其次是Public Performance & Management Review,发表4篇,占比16%。还有其他期刊,如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Governance分别发表3篇、2篇、2篇。
在研究样本方面,绝大多数研究都聚焦西方发达国家(其中有1篇研究样本为中国),其中荷兰占比最高,一共8篇,占比32%。感知问责这一概念在荷兰得到较高的关注度,主要原因可能与荷兰乌特勒支问责学派有关,该学派围绕感知问责这一议题开展了较多研究。
在研究方法方面,学者们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如定性案例方法(3篇,占比12%)、定量方法(7篇,占比28%)、混合方法(6篇,占比24%)、实验研究方法(6篇,占比24%)等。需要指出的是,实验方法越来越多地被学者们用来研究感知问责这一议题。
目前,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关于感知问责的研究共涉及6个不同的议题,比如,官僚个体的一般性感知问责(6篇,占比24%)、问责管理(4篇,占比16%)、监管执法(2篇,占比8%)。可以看出,关于研究议题仍有较大拓展空间,尤其是与公共服务供给相关的研究较少。
(三)研究主要进展
目前,相关研究主要针对感知问责的定义、测量,以及解释、后果与管理三个议题展开探索,主要研究进展介绍如下。
第一,国际公共行政学者致力于确定感知问责的定义与特征。Han和Perry(2020)借鉴社会心理学学者Lerner和Tetlock(1999)的定义,将感知问责定义为“个体可能被要求向重要受众解释其行为,并相信受众的评估会带来一定的后果”(Han & Perry,2020: 3)。Schillemans等人(2020)的研究借鉴了社会心理学学者Hall等人(2003)的定义,将感知问责定义为“隐含或明确的预期,即某人的决定或行动将受到一些重要受众的评估,而且将根据这种预期的评估对其进行奖惩”(Schillemans et al.,2020: 4)。同时,国际公共行政学者也做出了一些独特的理论贡献。如Overman(2021)的研究强调公共部门问责的关系属性,提出关系性感知问责(relational felt accountability)的概念,将其定义为“既包括对未来责任的期望,也包括对问责主体重要性的感知(即认为其是否有行使权力的合法性与监督评估的专业性)”(Overman,2021: 1753)。
第二,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对于感知问责的测量做出了贡献。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国际公共行政学者所开发的两个量表中,第一个是美国公共行政学者Han和Perry(2019)开发的量表,发表在国际权威期刊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共十五个题项,包含五个维度:可归因性(attributability)、可观察性(observability)、可评估性(evaluability)、可回答性(answerability)和后果性(consequentiality)。该量表通过结构化的数据验证,信度与效度较高。然而,该量表开发时间尚不长,应用范围仍然有限。同时,由于量表题项数量较多,其应用与推广面临一些挑战。第二个是荷兰公共行政学者Overman等(2021)发表在国际顶级期刊Public Management Review中的量表,该量表共8个题项,包含两个维度:合法性和专业性。相比Han和Perry(2019)的量表,此量表题项较少。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位研究者认为现有的社会心理学量表仅关注问责对象对未来责任的预期,没有反映问责的关系属性。在该量表中,两位研究者主要关注问责对象感知到的问责主体的两个特征:问责主体的合法性与问责主体的专业性。目前,该量表主要被荷兰乌特勒支问责学派使用,其使用范围也亟待扩展。
第三,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已开始探索感知问责的解释、后果与管理问题。在针对感知问责的解释方面,学者们针对这一议题的探索仍然较少(Li,2023)。Schillemans等学者(2020)的研究探索六个制度性因素(即组织类型、财政自主性、政策自主性、惩罚与奖励、部门对于上级政府的汇报情况与组织间的联系),对问责对象(主要指代政府机构负责人)感知问责的影响。关于感知问责后果方面的研究,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对于一些重要的结果,比如工作绩效、工作满意度等关注较少,有限的研究主要关注两个结果:监管质量(Schillemans,2022)与个体决策(Schillemans et al.,2021;Aleksovska,2021)。此外,感知问责的管理也是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关注的重要议题。这一议题主要关注的是问责对象如何应对不同的问责压力。Aleksovska等学者(2021)的研究使用联合实验方法,探索哪些因素影响公职人员的问责优先项(priorities)选择,发现感知到的制裁威胁是他们确定问责优先项的最重要驱动力。在另外一项关于感知问责的研究中,Lee(2022)发现三类不同的紧张关系:垂直-水平(比如上级政府与社会公众针对问责事宜产生不同观点与看法)、垂直-垂直(比如不同的上级问责主体针对问责事宜产生不同的意见与看法)与水平-水平(比如媒体、专家与社会公众针对问责事宜产生不同的看法与观点),问责对象主要使用四种策略应对上述三种紧张关系:遵循权威者路线(following the authority line)、隐藏信息(hiding information)、促进感知转变(facilitating a shift in understanding)和超越旧实践(transcending old practices)。
总的来说,国际学者的相关研究推动了感知问责这一概念在公共行政领域的繁荣与发展,也极大地丰富了学者对于问责这一“常青”概念的理解。同时,也看到一些令人欣喜的景象,比如之前社会心理学学者的研究多采用实验研究方法,而实验对象以大学生为主,这样的研究结论经常受到质疑。而国际公共行政学者的实验研究则多以公务员作为研究对象,这些研究提升了研究结论的可信性。而且,这些为数不多的研究已经涉及较多不同议题,比如问责管理、监管执法,这也显示感知问责这一概念的强劲生命力与活力。然而,感知问责仍属于国际公共行政研究中的新议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研究数量有限,而且关键性议题也面临较多争议。比如,对于感知问责的测量仍然处于验证与发展阶段,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看法。还有,多数研究都以西方国家为背景,而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数量极少。不同国家的问责发生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与文化场域中,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往往将呈现不同的特质,因此公共行政学者需要关注不同国家的问责实践。
三、感知问责:基于个体-组织-制度层面的分析框架
如上所述,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已开展一些研究工作,推动感知问责这一概念的发展(Willems & vanDooren,2012)。但是,这些研究仍是零散的、不系统的,不利于我国公共行政学者进一步开展经验研究。基于此,本部分意在整合现有文献,建立一项分析框架,为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开展感知问责研究提供指引。分析框架被视为一项严谨的启示性探索工具,旨在帮助研究者辨识不同的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便展开诊断性探索(Ostrom,2005)。一般来讲,一项分析框架主要包含两个部分:概念元素与概念之间的关系。本文遵循这样的逻辑,首先,需要确定分析框架涉及的主要概念元素。本文借鉴一些学者,比如Yang(2012)、Han和Hong(2016)与Schillemans等人(2020)的建议,从微观的个体层面、中观的组织层面与宏观的制度层面三个层面确定核心概念。在个体层面,主要聚焦三个因素:自我效能感、自主性,以及个体官僚与领导的关系(Hall et al.,2006;Han & Hong,2016;Li et al.,2022;Rutkowski & Steelman,2005)。在组织层面,主要关注两个因素:组织支持度与组织透明度(Wikhamn & Hall,2014;Yang et al.,2021)。在制度层面,主要关注三个因素:问责主体的特征、问责标准的特征,以及问责过程与内容的特征(Aleksovska et al.,2019;Aleksovska & Schillemans,2021; Overman & Schillemans,2021;Schillemans,2016)。这些概念主要用于解释感知问责,它们构成了分析框架的基本结构。其次,需要确立不同概念之间的关联性,本文主要指代不同的变量与个体感知问责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分析框架的主要脉络。下面将对三个层面的八个因素与感知问责之间的关系做出详细阐述。
(一)个体层面
1.自我效能感
自我效能感(selfefficacy)是指个体“相信自己有能力开展达成既定目标所需的行动”(Bandura,1997: 3)。在公共行政过程中,问责对象的决定与行为总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人的评价或质疑,他们经常会基于这些评价评估自我效能(Royle et al.,2005)。如果他们认为有能力处理、避免或改变困难性境遇,那感知到的压力将会降低(Jex & Bliese,1999)。换句话说,较强的自我感知效能可能带来较低程度的感知问责。这一结论在Keulemans(2021)关于街头官僚的研究中得到间接验证。该研究发现较高的自我感知效能感强化街头官僚对自身能力的信心,让他们意识到不需要通过外部控制来促使其遵循规则,而这种信心会减弱其感知到的外部问责压力。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一:自我效能感与感知问责呈负相关关系,即自我效能感越高,感知问责压力越小。
2.自主性
自主性(discretion)指“街头官僚所拥有的自由,该自由允许街头官僚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做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决定”(de Boer & Raaphorst,2023: 5)。目前,学者们区分出感知性自主性(perceived discretion)与正式性自主性(formal discretion),前者主要指代“个体认为自己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大小”(Thomann et al.,2018: 584),而后者主要指正式制度赋予个体的自由裁量权(de Boer & Raaphorst,2023)。相比正式性自主性,感知性自主性更能影响个体官僚的行为,尤其是其政策执行的意愿(Thomann et al.,2018)。通常认为,当问责对象具有较高的感知性自主性时,他们会认为自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和“何时”开展自己的工作,这将降低他们感知到的问责压力。在Hall等(2006)的实验研究中,他们发现当问责对象感知到较高程度的自主性时,他们面临的高问责压力将会被抵消。本文认为,当问责对象感知到自己具有较高的自主性时,倾向认为可以自己决定如何与服务对象互动、采取何种策略与手段执行规则,这些自主性会主导他们的行为与意识,降低其感知到的问责压力。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二:自主性与感知问责呈负相关关系,即自主性越强,感知问责压力越小。
3.个体官僚与领导的关系
如前所述,公共行政学者越来越认识到问责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型关系(relational relationship)(Overman,2021)。研究者需要关注问责对象所处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直接影响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压力。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个体官僚与其直属领导的关系无疑是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在Keulemans与Groeneveld(2020)的研究中,她们发现街头官僚与其直属上级领导的关系直接影响他们对待执法对象的态度,而执法态度与他们的感知问责密切相关。当个体官僚与领导关系密切时,他们倾向认同领导的价值选择,从而确保他们对待客户的态度与领导对待客户的态度是一致的(Keulemans & Groeneveld,2020)。同时,领导的支持性行为,包括“友好、乐于助人、体贴和欣赏下属”(Yukl,1999)会有效缓解下属的压力感。
实际上,经济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学者早已开始关注个体与领导关系如何影响个体的感知问责(Erdogan et al.,2004)。领导-成员交换(LeaderMember Exchange,LMX)理论认为,雇员在一个组织中的命运主要取决于其与领导的交换关系:领导通常会依据与雇员的社会交流质量,对雇员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Sparrowe & Liden,2005)。那些与领导有高质量交流的雇员会被赋予更多的自由,分配到更好的工作,并承担更多的责任(Gerstner & Day,1997)。同时,该理论提出领导-成员交换与感知问责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较高的领导-成员交换会带来高程度的感知问责压力(Rutkowski & Steelman,2005),主要原因在于对雇员个体而言,较高的领导-成员交换意味着更多的责任与信任,这些将转化为外在的压力与期望。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命题。
命题三:领导-成员交换与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个体官僚与领导关系越好,个体感知问责压力越强。
(二)组织层面
1.组织支持度
组织支持度(organizational support)是指“雇员感知到组织重视他们的贡献,以及关心他们幸福的程度”(Rhoades & Eisenberger,2002: 698)。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强调组织与雇员之间的互惠关系,认为组织给予其雇员的支持越多,雇员就越会感知到来自组织的期望与自己担负的义务与责任(Eisenberger et al.,1986)。换句话说,当雇员感知到较强的组织支持时,他们可能会产生更高的责任感与压力。个体总是在特定的组织中开展工作,来自组织的支持会影响他们对于组织的信任感、忠诚度与认同感。如果组织能够经常关注个体的生活、工作与心理健康,并时常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那么个体更有可能感知到组织对他/她的期望,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去满足这种期望(Wikhamn & Hall,2014)。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四:组织支持度与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组织支持度越高,个体的感知问责压力越强。
2.组织透明度
公共行政学者认为,组织透明使外部成员“向内观察”组织的内部运行成为可能,意味着组织外的个体与组织将有机会与能力监督组织内部的行为和决策(Grimmelikhuijsen,2012)。组织透明度被定义为“有关组织或参与者的信息的可及性,允许外部利益相关者监督该组织的内部工作或绩效”(Grimmelikhuijsen,2012: 55)。目前,仍没有研究直接探索组织透明度与个体感知问责之间的关系。但是,有些研究已经探索了组织透明度与街头官僚的执法风格以及政策遵从之间的关系,而这些研究为理解透明度与感知问责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启示。de Boer等(2018)的研究发现,主动披露绩效信息会显著强化街头官僚执法的严格程度。这说明透明度会提升街头官僚的规则遵循意愿,一定程度上间接证明了透明度会促进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压力。在另外一项关于中国街头官僚的研究中,Yang等(2021)发现同样的结论:组织透明度越高,街头官僚的政策遵从程度越高。这是因为信息公开会减少街头官僚的合规难度、推动有效沟通、降低执行成本,最终促进街头官僚的政策遵从。本文认为,当问责对象所处的组织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时,他们的行为与活动将受到无形的监督,这些监督能够约束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促使问责对象满足问责主体的期望。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五:组织透明度与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组织透明度越高,感知问责压力越强。
(三)制度层面
1.问责主体特征:数量、专业性、合法性与冲突性
当前文献主要涉及问责主体的四个方面:问责主体的数量、问责主体的专业性、问责主体的合法性与问责主体的冲突性(Overman & Schillemans,2021)。
第一,关于问责主体的数量,问责对象往往面临多个问责主体的要求与期待,这些不同的期待往往会给问责对象带来巨大的压力。一般而言,问责制度设计者试图让更多的问责主体参与问责过程,以增加问责对象的问责压力(Aleksovska & Schillemans,2021)。目前仍没有研究直接探索问责主体数量与感知问责之间的直接关系。本文认为,当问责对象面临较多的问责主体时,不同的问责主体可能会聚焦问责事项的不同方面,这些会给问责对象产生较大的压力。
第二,关于问责主体的专业性,主要关注的是问责主体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开展问责工作。对于问责对象来说,问责主体是否能够完全准确、全面理解其工作,会直接影响他们感知到的问责压力(Aleksovska et al.,2021)。同样,当前学者也没有对这一变量如何影响感知问责展开经验研究。本文认为,如果问责对象认为问责主体无法理解其工作,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问责决策,那么就可能会轻视问责主体,或认为有机会逃避问责,最终感知到较低程度的问责压力。
第三,问责主体的合法性(legitimacy)也会影响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合法性强调问责对象感知到的“伦理权威”(Mulgan,2003),倡导问责对象应该以理想、适当的方式行事,其行为应该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Suckman,1995)。Mero等(2007)的研究发现,当问责对象向地位较高的问责主体解释其行为时,其行为的准确性就会大幅提高,原因在于问责对象感知到更大的问责压力,不得不提高决策的准确性,以避免被问责。
第四,关于问责主体的冲突性,主要指代问责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不同的看法、观点与意见等。当多个问责主体的期望产生冲突时,问责对象往往会陷入“困境”(Thomann et al.,2018)。当问责主体之间的冲突性较强时,这可能会降低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压力。原因在于问责对象可能利用不同问责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采取避责行为。换句话说,问责主体的冲突可能会带来问责对象的避责与投机,降低其感知问责压力。但是,这种冲突性也可能会带来相反的后果:问责主体之间的冲突性会带来更强的感知问责压力。当问责对象面临冲突性的问责压力,倾向于认为各种问责压力都需认真回应,以避免成为任何一个问责主体的谴责对象。基于此,问责对象可能会做出更多的工作,尽力回应更多的问责期望。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以下四个命题。
命题六:问责主体的数量与问责对象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问责主体数量越多,感知问责越强。
命题七:问责主体的专业性与问责对象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问责主体专业性越强,感知问责越强。
命题八:问责主体的合法性与问责对象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问责主体合法性越强,感知问责越强。
命题九:问责主体的冲突性与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
2.问责标准特征:预期性与参与性
问责标准的特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问责标准的预期性与问责标准设定的参与性(Aleksovska, et al.,2019;Schillemans,2016)。首先,问责标准的预期性主要指代问责对象是否提前了解问责主体的期望,关注的是问责标准是未知的还是已知的(Aleksovska, et al.,2019)。如果在决策前就已了解问责主体的期望,问责对象倾向于投入较少的精力用于收集和分析信息,并倾向于直接对照标准规避问责。然而,当问责期望未知时,问责对象不得不做出更多努力,避免受到问责。因此,无法预期的问责标准会给予问责对象更大的问责压力。
其次,问责标准设定的参与性主要关注问责对象是否参与问责标准的设定。虽然目前学者认识到这一变量是影响问责对象感知问责压力的重要变量,但却没有对两者关系做出探究。如果问责对象参与问责标准的设定,将提升对问责标准“认可度”的感知,这种感知会促进问责标准的执行,最终带来更高的问责压力。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如下两个命题。
命题十:问责标准的预期性与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问责标准未知时,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越强。
命题十一:问责标准设定的参与性与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对问责标准设定的参与性越高时,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越强。
3.问责过程与内容特征:问责实施的可能性、时机与内容
问责过程与内容的特征主要涉及三个变量:问责实施的可能性(likelihood of imposing sanction)、问责实施的时机(timing of accountability)与问责实施的内容(Aleksovska et al.,2021;Schillemans,2016)。首先,问责实施的可能性会影响问责对象感知问责(Aleksovska et al.,2021)。问责主体的问责过程需要考虑问责可能带来的多种不同后果。Girth(2012)的研究发现,当问责程序过于繁琐时,美国州政府往往不会对公共服务合同承包商采取严厉的处罚。对问责对象来说,如果认为问责主体启动问责的可能性比较低时,会认为问责主体的制裁是一种“不可信的威胁”(incredible threat)(Aleksovska et al.,2021),最终感知到较小的问责压力。
其次,问责的时机一般可以划分为事前(pre)问责和事后(post)问责(Schillemans,2016)。学者们认识到问责实施时机可能会影响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压力,但是对两者的关系并未给予足够关注。一些研究发现,如果问责发生在决策之前,问责对象倾向认真对待问责主体的期待,并致力于提升决策质量(Schul & Mayo,2003)。而事后问责可能会致使问责对象采取“防御性支持”(defensive bolstering)策略(Tetlock,1992),意味着问责对象会花费更多精力为已经做出的决策辩护,而不是花费时间精力优化决策。从这个角度来看,相比事后问责,事前问责会提升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压力。
最后,问责主体可以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制裁来实施问责。正式制裁包括职位调整、经济处罚等,而非正式制裁主要与名声威胁相关。一项跨国的联合实验发现,在面对经济或声誉威胁时,问责对象会改变他们决策的优先次序(Aleksovska et al.,2021)。但是研究结果显示,正式问责与非正式问责的效果并没有显著差异,原因可能是正式制裁在实践中较少使用(Schillemans & Busuioc,2015)。该研究结论的普适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考证,但是通常问责对象会认为正式制裁往往深刻影响问责对象的政治发展与个人前途,这意味着更严重的处罚,倾向带来更大的问责压力。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命题。
命题十二:问责实施的可能性与感知问责呈正相关关系,即问责实施的可能性越大,感知问责压力越强。
命题十三:问责实施的时机会影响感知问责,事前问责(相比事后问责)倾向带来更强的感知问责压力。
命题十四:问责实施的内容会影响感知问责,正式问责(相比非正式问责)倾向带来更强的感知问责压力。
以上命题展现的是,个体-组织-制度层面的单个因素如何直接影响个体的感知问责,在开展经验研究中,也需关注不同因素间的相互关联性。首先,需要注意到不同因素之间的互动性联系。个体性因素总是嵌入在特定的组织与制度因素中,组织层面与制度层面的因素会影响个体层面因素的作用发挥。例如,不同的组织具有不同的透明度,而透明度直接影响个体层面自主性的发挥。通常,当一个组织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时,组织中个体的自主性可能会受到限制。而且,制度层面的设计也会影响组织层面与个体层面因素的作用。比如,问责制度设计可以强调过程导向抑或是结果导向,组织会选择特定的透明度策略,个体也会依据问责制度的导向调整其自主性行为。因此,在开展经验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深入了解这些不同层面因素之间的互动性关系,以便全面把握个体感知问责背后的发生机理与运作逻辑。其次,需要注意到不同层次的因素之间的间接关系。前述命题主要揭示的是不同的单个变量与个体感知问责之间的直接关系,而不同变量之间的间接联系也需要给予重视。比如,个体自主性会直接降低个体感知问责,但是这一关系可能会受到其它因素(比如组织透明度或问责实施的可能性)的影响,这意味着不同因素之间可能存在复杂的中介或者调节关系。研究者亟须认真对待这些间接联系,为更有效的政策干预提供学理支撑。
基于以上对于核心概念与概念关系的论述,本文确定一项分析框架(见图2)。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在使用该分析框架开展经验研究时,需要考虑其适用性。对个体层面的因素而言,我国历来强调集体主义的价值观,这与个体的效能感、自主性间存在一定张力,这两者到底以怎样的方式与形式运作,又以怎样的方式影响个体的感知问责,都需要予以关注。还有,个体官僚与其领导的关系在中国语境下也极具特殊性。有时,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纯粹经济学层面的“利益交换”所能解释,其背后隐藏着更多复杂的情感性与精神性因素。这也要求我国公共行政学者深刻理解这些因素,以更好“解码”个体官僚与领导关系如何影响感知问责。在组织层面,我国具有独特的干部培育、选拔与支持制度,一些代表性的做法,比如干部流动与交换等都是组织支持个体官僚发展的独特体现,我国公共行政学者需要了解组织支持在我国政治体系中的具体体现,以更全面了解组织支持与感知问责之间的联系。在组织透明方面,中国文化中的“面子情结”与组织透明性在价值层面存在一定张力,组织透明性究竟以怎样的路径与机制影响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也需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审慎考察。在制度层面,我国问责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容错纠错机制、终身追责机制、问责风暴、政治巡视、督查与巡察制度,都极具特色。这些不同的特色做法如何塑造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议题。
四、研究展望
在国际公共行政领域,感知问责研究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数量都仍十分有限。在我国,感知问责仍然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极少有学者直接关注这一议题。开展感知问责相关研究对我国公共行政学者来说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该概念本身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从学术价值来讲,感知问责可以作为问责研究的扩展与延伸,为问责理论的深度发展提供新的空间与视野,需要更多学者开展相关研究,做出理论贡献。在现实意义上,感知问责是连接问责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桥梁”,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感知问责内涵,就无法实现问责制度与个体行为之间的有效衔接。二是我国公共行政学者有责任开展感知问责相关研究,为宣介中国治理、总结中国治理经验做出贡献。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在问责领域(包括感知问责)的研究以欧美国家的实践为主,而来自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规范性与经验性研究数量极少,这无助于讲好中国故事,介绍中国治理经验。在未来,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感知问责这一议题的研究。
第一,发现感知问责在我国公共行政中的内涵与特征。目前,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已对于感知问责形成一些代表性定义,并已发现这个概念的不同维度与特征(Overman & Schillemans,2022)。比如Han和Perry(2019)发现感知问责作为一个潜变量一共包含五个维度:可归因性、可观察性、可评估性、可回答性和后果性。这五个维度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可归因性主要关注的是行动与自我关联,可观察性关注的是他者的在场,可评估性关注的是由他人基于规则的评判,可回答性关注的是为行为提供解释,而后果性关注的是行动带来的结果。这五个维度都是基于西方的经验研究而得出,是否适用于我国的公共行政情境仍需进一步验证。我国公共行政学者需要回答:到底感知问责在我国个体官僚的潜意识中以怎样的形式与景象呈现?我国的问责制度安排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差异性会直接影响感知问责的概念建构。对于感知问责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能帮助问责制度设计者更科学地认识到问责对象潜意识中所接收到的问责信息与信号,便于设计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的问责制度。这亟须我国公共行政学者通过规范的理论推演或经验研究(比如扎根方法或者问卷方法)探究感知问责的概念内涵与潜在维度。同时,还需要认识到问责对象感知问责的结构性差异,比如基层官员与中高层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与公共服务供给人员、公安部门工作人员与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
第二,对于感知问责的作用与机制进行学理解释。虽然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已经针对这一议题展开一些研究。但是,这些有限的研究并未全面、深刻地揭示个体、组织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如何塑造个体的感知问责。如何确定个体-组织-制度层面的因素与感知问责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公共行政学者亟须关注的核心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迷思,也是问责制度效用发挥的关键所在。问责制度设计者只有在能够全面了解问责对象感知问责的认知机理的情况下才能对症下药,采取适当的政策干预以实现高质量的问责效果。我国公共行政学者需要聚焦宏观制度问责、中观组织问责与微观感知问责之间的互动机制,使用多种不同研究方法(比如实验方法与扎根研究方法等),探索我国背景下问责对象感知问责的认知逻辑。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实验研究方法,分析不同的问责主体特征(比如问责主体的专业性与问责主体的合法性)如何影响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也可分析不同的问责标准的特征(比如问责标准的预期性与问责标准的参与性)如何影响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至于量化研究方法的使用,上文所述命题为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开展量化研究提供了方向性指引。比如,研究者可以以我国的基层执法人员为例,探究个体层面的效能与组织层面的组织透明度如何互动影响问责对象的感知问责。
第三,探索问责对象问责压力的应对之策。问责对象处于一个“问责网络”之中,面临着来自不同问责主体的期望与压力,问责对象会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遵循权威意见、转移问责压力、改变自我认知等)应对它们(如Lee,2022;Li,2023)。在我国的公共行政过程中,来自不同问责主体的期待与压力深刻影响着问责对象的行动与决策。对实务者来说,如何协调这些不同的问责压力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亟须更卓越的制度设计与更智慧的管理手段,整合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问责制度逻辑。未来,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可以探索问责对象面临的问责压力类型、问责压力产生的紧张关系,以及协调这些紧张关系的策略。具体而言,研究者可以使用扎根研究方法或Q方法探索问责对象如何应对不同类型的问责压力,也可以将不同的管理手段与策略概念化与类型化。
第四,发现感知问责对我国公共行政的潜在后果与影响。不同的问责制度被设计以期待达成特定的目的,如提升工作绩效,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或调动工作积极性等。可惜的是,目前国际公共行政学者对这些议题并未给予足够关注(Schillemans et al.,2021;Schillemans,2022)。在我国的公共行政实践中,感知问责的后果与影响也是一个亟须关注的议题。通过经验研究揭示感知问责与各种不同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有助于实务者更全面了解感知问责的运作机制,为问责制度的效能发挥提供最佳方案。在未来,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可以使用各种不同研究方法针对这一议题展开研究。例如,可采用实验方法探索感知问责的强度与感知问责的密度如何影响问责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使用不同研究方法探究个体感知问责与其他结果(如工作绩效、学习能力、创新、合供意愿等)之间的关系。
总之,感知问责议题仍是一个亟待开拓的新领域,期待我国公共行政学者关注这个概念,并开展相关研究。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为我国公共行政学者探索与发展这个领域提供了方向。研究者可以选择适当的研究议题,通过不同的研究设计,开展扎实、系统的研究,推动问责研究领域的发展,也为充分发挥问责效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治理现代化做出理论贡献提供智慧方案。
参考文献:略
【作者信息】李延伟,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徐陈璧,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公共行政评论》2024年第1期,原文阅读与下载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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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易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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