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入选!

政务   2024-08-15 17:28   广东  

8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展现了全省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构建多方参与的联动修复格局,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广东样板的生动实践。



其中,龙门县法院一案例入选!

将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植复绿措施纳入量刑考虑



——沈某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沈某等人经商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其购买的位于龙门县某地的桉树采伐出售,并将获利均分。经鉴定,被砍伐林木山场面积43.8亩,被砍伐桉树4117株,立木蓄积量198.45立方米。其后,沈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诉讼过程中,沈某等人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异地补植复绿,并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12.57万元,上述异地补植复绿项目经龙门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裁判结果

龙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等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198.4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补植复绿,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0.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修复这一情节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罚裁量中的意义,践行生态修复优先的思路,全面考虑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补植复绿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助于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


据悉,广东法院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移送执行、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自然资源”认购补充性修复等工作,积极推广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碳汇代偿等多种受损环境修复方式,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59件,判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6亿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江涛

编辑/刘镜宇

校对/朱慧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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