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变法网!

政务   2024-08-12 17:20   广东  

俗话说“路通财通”

铁路是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

重要公共交通工具

更是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的“提速器”

然而,不法分子却以此为“商机”

干起了拆盗铁路器材牟利的勾当



被告人蓝某携带绝缘手套、剪线钳、电筒等作案工具,午夜时分摸黑来到彼时处于试运行状态的某铁路站点附近,翻越围墙潜入铁路干线,掀开铁轨旁线行的水泥盖板,盗剪铁轨旁线行内的综合贯通电缆线约9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71元。作案得逞后,被告人蓝某将电缆线拖至该站点一涵洞口排水渠内藏匿,随后将部分电缆线剥皮。蓝某还未来得及将电缆线出手,就被警方抓获,上述电缆线也已追回。


博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盗剪正在试运行的铁路综合贯通电缆线,破坏沿线信号及通信设施,足以使铁路发生危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蓝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铁路运输中,一处小小零件的缺损就有可能致使列车发生毁坏、倾覆等危险,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非法剪断铁路线路赖以运行的电缆线,被剪断的不仅是“电缆线”,更可能是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因此,盗剪铁路电缆线、拆盗铁路器材等属于破坏交通设施、严重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博罗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温芷桦

责任编辑/刘江涛

编辑/刘镜宇

校对/朱慧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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