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乘车途中因病猝死,客运公司是否担责?

政务   2024-09-05 18:36   广东  

不少人在出远门时

会选择各式各样的交通工具

最常见的就是长途客运汽车

在运载过程中

若旅客因自身原因导致不幸死亡的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日,惠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2日19时左右,周老汉向第三方站点(与被告有合作关系)支付210元乘车费后,乘坐被告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大型卧铺客车从广西灵山站出发至广东惠东站。次日早晨8时48分,车辆行驶至终点站广东惠东站。8时50分,乘务员第一次检查车辆时发现周老汉并未下车,以为旅客未睡醒,于是继续检查车辆。8时55分,当乘务员第二次查看时,发现周老汉一动不动,唤醒无果,于是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场后确认周老汉已死亡,后续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周老汉的配偶与子女认为承运人某运输公司在周老汉在发病时未能及时救治,因此要求其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8万余元。


某运输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运输义务,并且在第一时间尽力救助周老汉,因此不需要对周老汉的死亡承担责任。


惠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某运输公司分公司应否承担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旅客周老汉购买车票乘坐被告运营的大型卧铺客车,双方之间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生效。


本案中,周老汉上车后没有表示过身体不适或进行求救行为,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周围的旅客均未发现周老汉存在异常情形。周老汉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指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以意识骤然丧失为特征、由心脏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死亡的时间与形式都在意料之外,是心血管疾病最常见、最凶险的死亡原因。被告某运输公司分公司对周老汉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同时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周老汉自身健康原因所导致。


当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周老汉唤醒无果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履约及处理并无不当,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周老汉的死亡与履行客运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无需对周老汉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周老汉配偶及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不仅包含了承运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安全,还包括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负有救助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承运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对此,法官提醒,旅客在出行前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客观预判身体状况,同时,在乘车过程中若发现身体突感不适也要及时通过多种方式请求救助。对于承运人而言,在承运前可以询问了解旅客的身体状况,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若发现旅客发病应尽快将其送医救治,履行好尽力救助义务,让旅客开心出行,安全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来源/惠东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王俏玲 蔡嘉威

责任编辑/刘江涛

编辑/刘镜宇

校对/朱慧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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