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授权,父亲能替儿子的公司做主吗?

政务   2024-10-16 18:20   广东  

传统家庭观念中

父亲通常被赋予一家之主的地位

无论大小事都可以

其他家庭成员做主

但这样真的对吗?

近日,龙门法院审理了一起

合同纠纷案件

其中就涉及父亲对外替儿子

作出财产处分的决定



案情简介

吴某杰是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其父吴某恩介绍,与龙门县某种植基地达成合作意向,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某种植基地将位于龙门县某处土地使用权转包给某工程公司使用,土地流转的用途为农产品综合市场项目,合同承包期限33年,总承包款为1014万元,分四期支付。


签订合同后,吴某杰向某种植基地经营者钟某辉支付了第一期费用200万元。


后因用地手续问题,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钟某辉分两次向某工程公司共退还120万元。


因钟某辉未退还剩余的80万元,某工程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某工程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某种植基地与钟某辉应当返还剩余合同款80万元。


某种植基地、钟某辉认为某工程公司主张未返还80万元不是事实,其已经返还190万元,其中120万元已于诉讼前返还给吴某杰,70万元根据吴某杰父亲吴某恩的要求支付给了他人,剩余10万元未返还。某种植基地、钟某辉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吴某恩的委托书及相应的转账凭证。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同,应予准许,合同解除后,某种植基地收取某工程公司的200万元应予返还,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对于钟某辉根据吴某恩要求向他人支付的70万元,能否视为返还给某工程公司。


某工程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公司的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未经法定代表人委托而实施的行为无效。吴某恩虽然是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杰的父亲,但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处理公司的事务,无权处分涉案款项。


某种植基地主张在吴某恩要求下将涉案款项支付给他人,合计70万元,主张应在200万元返还款项中扣除,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某恩已获得某公司的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某工程公司的追认,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某工程公司诉请某种植基地及钟某辉返还合同款项80万元,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每一位公民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无论其身份如何紧密相连,如父与子,他们的财产权利与义务皆是独立且不可混淆的。父亲,作为家庭中重要的角色,虽然在传统观念中赋予了一家之主的观念,但并不能因此代表儿子对财产作出任意处分。

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除非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或经过财产所有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决定他人财产的处分方式。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家庭成员间财产关系的事务时,应当尊重并维护每一位成员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益得以彰显。



来源/龙门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欧俊君

责任编辑/刘江涛

编辑/杨燕娜

校对/朱慧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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