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鳗”非彼“鳗”

政务   2024-08-07 18:16   广东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但是仍然有部分不法分子怀有侥幸心理

受利益驱使走上了

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道路



被告人罗某某在惠东县经营水产品店从事水产品销售。2021年10月份起,罗某某从他人处收购自称是“坑鳗”“金丝鳗”的水产品,并向本地餐饮店转售。在宣传、销售期间,有网友告知罗某某所卖的“大山坑鳗”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鳗鲡,罗某某本人也通过网络搜索花鳗鲡的相关信息。在得知自己出售的水产品可能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罗某某仍然继续以“坑鳗”“金丝鳗”的名义转售牟利。







案发后,惠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罗某某经营的水产品店内查获收购的金丝鳗数量128尾。经鉴定,其中119尾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鳗鲡。



惠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等情节,法院判决罗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提高保护动物意识,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明辨动物种类,并非所有动物均可买卖或饲养,实施交易行为前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查询确认,避免因认知局限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主动举报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及时劝说或劝阻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来源/惠东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蔡嘉威 陈锦睿 李旸

责任编辑/刘江涛

编辑/刘镜宇

校对/朱慧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