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商标代理机构,不能只分享成功案例,从不分享失败案例的。
今天分享一个被驳回的案例,主要原因是检索系统的巨大漏洞。看看能不能帮助代理人提高检索的准确率。
这个商标叫BFM,刚刚被驳回了,我刚接到这个名字的时候,还没有做检索,凭直觉我就判断这样的名字成功率应该很低。毕竟只有3个字母,不管什么含义,都早被注册光了。
后来客户说他只做帽子和头巾。那范围就缩小了,2508确实没有完全相同的。近似的只有BFMAN、BFMG、BFMK、BFMFZ等。
这样看来,BFM的确是值得尝试的。无论是白兔商标查询系统还是商标局官网,用BFM近似查询都只能查到这些信息。
结果初审被驳回了,引证了一个商标,是BFM MADE FOR FASHION,气人的是显著部分就是BFM,你说不构成近似吧,BFM那么突出,当然是这个商标的显著部分.你说构成近似了,这个该死的商标名称又误导了人,商标名称是BFM MADE FOR FASHION,在商标系统的信息里,与BFM的近似程度太低就被排除在外了,也就是输入BFM这个三个字母,是无论如何不会触及到BFM MADE FOR FASHION这个商标,也就是说根本发现不了。
这商标的问题在于,MADE FOR FASHION这句英文,翻译过来的意思是“为时尚而生”,是缺乏显著性的一句广告语,自然没有专用权利,所以商标的主体仍然是BFM,但是MADE FOR FASHION这个信息却严重干扰了检索,因为注册BFM的人不可能想得到有BFM MADE FOR FASHION这个商标的存在。
这明显是归类管理的漏洞,要么没有专用权利的信息不要录入到商标名字里面,要么就当他的商标就是BFM MADE FOR FASHION,跟BFM就不构成近似。商标局审查员又是如何发现BFM MADE FOR FASHION这个商标呢?就应该让代理人或者申请人用同样的方法可以检索到这个商标,这样才能提高商标检索的准确率。
但是甲方不理解,他认为这就是代理公司没有检索清楚导致,我百口莫辩呀。简直比窦娥还冤,我想给他补救的措施,发现他已经把我删除了。就这样白白损失了一个老客户,商标局不应该想办法纠正这样的信息缺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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