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一位梁先生注册了一枚43类餐饮服务类的商标叫“肯胜客”。初审通过后在公告期间被国际餐饮巨头百胜旗下公司必胜客提出异议。
异议的理由是:必胜客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肯胜客”与其在先注册的“必胜客”商标在类似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局在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者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有部分相似,但商标本身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被核准注册。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的评审还是以客观事实为主要依据,仅仅从名称上来判断,肯胜客与必胜客是有明显区别的,公众并不会真的分不清楚,从这点来说,商标局这次算比较客观公正的。对于申请人来说,被巨头异议,也不必过于惊慌,积极应对答辩,据理力争自己的权益。
尽管人们可以看出申请人有榜名牌的动机,但动机不能等于客观事实。需要提醒申请人的是,这个商标虽然被核准注册了,但若是使用的过程中,刻意模仿肯德基或者必胜客,还是可能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还是那句话,使用有风险,主要看是得不偿失还是得大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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