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文是给《南方周末》写的一篇长文,所以情绪上不会那么饱满,但是论证足够扎实。内容分为四大块,理解并不困难,说的虽然是美国,但逻辑适用于所有国家。全文6000字,成文不易,欢迎支持一下次条的付费合集,精读米塞斯《货币和信用理论》100讲。每周更新两讲,今天是第4讲,货币和货币替代品的概念区分。下面是今天的正文。
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文丨张是之
今天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几乎已经在全球普及,很多人对此可能也从来没有过什么疑问,往往认为这就是一件稀松平常,甚至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你如果回看个人所得税的历史,尤其是美国这段历史,你会发现,这其中哪里有什么天经地义,本质上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美国宪法失败的结果。而如果不仔细了解这段历史,很多人会以为美国一直都是这么干的,实际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美国从第1位总统华盛顿(1789—1797年在职)到第15任总统布坎南(1857—1861年在职),联邦政府其实一直没有向居民征收直接税的权力。因为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4项特别禁止联邦政府征收联邦所得税:“不得征收人头税和其他直接税,如前所述,只能按人口普查结果向各邦摊派。”
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想对各州居民征税,要先把想征的税派到各州头上,各州再想办法征收。但是在《美国历史统计:从殖民时代到1970年》一书中,所列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表中并没有这项收入。数据显示1789—1939年,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90%左右来源于进口税,其次依靠营业税,再次为出售公地的收入,而进口税和营业税都属于间接税。
林肯上任第16任总统时,内战已经开始。控制在北方共和党人手中的联邦政府没有钱财募兵打仗,所以联邦议会通过“威尔逊-戈曼法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缘起,是因为南北战争,是为了战争而筹款。但是战争结束了,个人所得税却还在征收,直到1872年,征收了十年的联邦个税,才因为违宪而正式停征。
这场“波洛克诉农场主贷款信托公司”违宪官司也是一波三折,如果不是有人状告到最高法院,估计还会一直征收下去。最后经过两次投票,9名大法官以5∶4勉强作出裁决: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威尔逊-戈曼法违宪。
全世界政府都一样,扩张权力容易,想要收回权力那可太难了。而到了1894年,美国国会又一次瞄准了老百姓的钱包,通过了一项累进制所得税法令,试图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加政府收入。然而,这项法令很快遭到了法律挑战,并在一年后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
随后的几年中,美国联邦政府继续寻求合法的方式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1913年2月,美国通过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赋予国会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的权力:“联邦议会有权制定和征收所得税,包括一切来源之所得,不按邦分摊,不受人口普查影响。”也就是说,联邦政府直接对个人征税这事,从宪法层面被固定下来了,而这在此前宪法中是命令禁止的。
时至今日,个人所得税已经是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占比超过50%。而且美国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非常严密的征税制度和体系,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是联邦政府主要的税收管理部门,负责联邦国内税的征收和执行国内收入法案。IRS的执法效率至高,可谓远近闻名。有一个广为流传的故事,20世纪30年代的芝加哥黑帮大佬阿尔·卡彭,尽管他因组织犯罪活动而臭名昭著,最终让他入狱的却是逃税罪。
虽然林肯在1865年4月14日被刺杀,但他打开的潘多拉魔盒,释放出的利维坦,已经是再也关不回去了。很多人今天把林肯视为英雄,并把他在葛底斯堡的演讲奉为圭臬,把他那句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挂在嘴边。然而当你明白,一个人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了什么,我相信你会重新审视林肯的所作所为。
(林肯葛底斯堡演讲)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前后矛盾,但更荒唐的是1919年的第十八修正案,也就是著名的禁酒法案,用宪法来禁止公民酿酒、贩酒。修正案原文是:“一、这条修正案批准一年后,禁止在联邦境内及其管辖的领地内制造、出售、运输会致醉、用作饮料的酒类,亦不得进口和出口。二、联邦和各邦议会有权合作通过适当立法贯彻此条。三、按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把这条修正案提交各邦议会,从提交之日起七年内,若各邦批准此条成为宪法修正案,方可施行。”
禁酒法案让原本合法的生意变成了非法的生意,一方面导致黑市盛行,不仅造成很多伪劣假酒盛行,还造成了美国黑帮的诞生。另一方面执行禁酒法案的官员大权在握,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屡见不鲜。两者在本质上,都是恶法催生了更多的恶人,而很多正常人想要生存下去,却不得不向邪恶低头,结果就是造成了巨大的矛盾冲突和社会撕裂。
于是到了1933年,国会又不得不通过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又把前面第十八修正案给废除了,也就是人们又可以合法酿酒贩酒和饮酒了。修正案原文是:“一、《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就此作废。二、向联邦内的任何邦、领地、属地运送和进口供销售和使用的会致醉的酒类,凡违背当地立法的,就此予以禁止。三、从联邦议会把这一条提交各邦之日起七年内,若各邦按宪法规定举行民意代表大会批准这一条为宪法修正案,方可施行。”
毫无疑问,美国联邦政府今天已经是大权在握,管制的触角伸到了市场的方方面面,早已经不是当初亚当·斯密时代“守夜人”的角色,而是一副我说了算的“大家长”嘴脸。美国国父们如果知道联邦政府变成了今天这般模样,估计是棺材板都压不住了。因为当时他们建立和想象中的联邦政府,可不是这样的。当时的联邦政府和今天完全不一样,因为那时候的联邦政府的确是一个小政府,主要的治理都在各州而不是联邦。
但是联邦政府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带着权力扩张的基因,这点从林肯开始被放大。最明显的证据是,就是前面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简史,并且林肯推动批准了美国宪法的十三条修正案,也就是废除奴隶制的条款:“一、不论奴隶制还是非自愿劳役,除非作为对已通过正当程序判刑的罪犯的处罚,不得存在于联邦境内及其管辖的任何地方。二、联邦议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贯彻此条。”
这条修正案在今天看来好像有很大的“进步性”,然而你仔细看下背后的趋势就会发现,此前的“权利法案”很多都是否定性陈述,国会不得做什么,或者民众有权干什么,防范的对象重点是国会和联邦政府。但是从林肯开始,宪法从制约政府的一柄悬剑,开始变成了管理国民的工具。
进入20世纪,联邦政府权力已经空前扩张,特别是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罗斯福新政等等,联邦政府管的越来越宽、越来越细。美国国父们如果在天有灵,他们恐怕无论如何都想不到,今天的联邦政府还要管医保、还要管救济,还要管人们用什么App,还要管一个公司的股权结构。以美国国父们当时的标准,今天的联邦政府根本不是一个有限政府,绝对是一个政府权力过度扩张的政府。
禁酒令废止的消息占据了当天报纸的头版头条
当年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美国国父们,他们一方面对联邦政府的权力扩张保持高度警惕,另一方面对普通民众也抱有同样的警惕之心,时刻都在防范多数人的暴政。甚至从制宪会议刚开始,讨论开会规则的时候,就明确禁止代表们随意向外公开会议内容:“非经许可,会议中的任何发言,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
另外当时他们没有选择单一制共和国,而是选择联邦制共和国,主要是考虑到要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实现权力制约。同时他们也很清楚,为了避免多数人的暴政,还需要警惕和过滤掉民众那些极易被鼓动的情绪,于是他们选择了代议制。所以最开始宪法明确规定,参议院议员的产生,是由各邦的议会选出来的,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
但是到了1913年宪法第十七修正案,把参议院议员的产生方式,改为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原来在选民和参议院之间的缓冲带,也就是各邦议会就此被跨过忽略。如此一来,议员和选民的互动更加直接,也就对民意的变化更加敏感,对政策决定也必然会带来一些变化。
这也是整个美国民主的一个趋势,选举权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来看,这个趋势非常明显。整个宪法修正案中,第十五、十七、十九、二十四、二十六条,都是在扩大选举权的范围,占总共二十七条修正案的近五分之一。
1870年第十五修正案,为了消除种族歧视,确保黑人男性的选举权:“联邦公民的选举权,联邦或任何一邦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曾服役而予否认或剥夺。”1920年第十九修正案,消除性别歧视,确保女性的选举权:“联邦公民的选举权,联邦和任何一邦不得以性别为由加以否认或剥夺。”1964年第二十四修正案,确保不纳税的人也可以有选举权。1971年第二十六修正案,把投票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
选举人的范围在扩大,总统选举办法也有所变化。虽然都是所谓的选举人制度,但是在1789年,选举人还是实质选举人,同一个邦的选举人可以选举不同的人。但是到了1824年开始公民直选,逐渐演变为候选人在一邦获得多数选民票即囊括该邦全体选举人票。选举人从“实质选举人”变成了“形式选举人”,须按本邦公民意志把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
也就是今天美国总统选举中在各州“赢者通吃”的局面,这种办法迫使候选人到各州去“路演”争取民心,尤其是人口多的大州。候选人也许能赢得多数州,或者是普选票数上获胜,但却未必能赢得大选。比如2000年,戈尔和布什的对决,尽管戈尔在全国普选票上获得了领先,但在选举人票上,却是布什以271票对266票的优势赢得了总统选举。
选举范围的扩大和选举制度的变化,某种角度来看,的确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也需要看到同时发生的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的逐渐加强,以及各州州权的逐渐式微弱化。这种变化带来的结果之一,便是社会福利的逐渐扩大,甚至可以说是失控。
因为底层民众手握选票,总统和议会选举都要尽力讨好选民,于是一些不切实际的福利政策屡屡获得通过。包括今天很多国家都在竞相引入的社保制度,也是美国在1935年罗斯福新政时期通过的法案。而众所周知,罗斯福也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的重要推手之一。所谓的新政,本质上其实是更多的干预和管制。
2023财年,美国联邦政府的总支出预计为6.37万亿美元。在这其中,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总支出接近2.36万亿美元,而社保中心的支出规模达到了1.47万亿美元。两者加起来3.83万亿美元,占比超过了财政总支出的60%,占GDP总量近14%。而去年联邦政府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为2.55万亿美元,同期美国联邦政府财政总收入为4.887万亿美元,占比超过52%。
在联邦政府层面来建设和运作一个全国性的社保和医保制度,而且规模如此之大,恐怕并不在美国当年国父们的规划之内。而如果没有联邦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的直接税收,医保和社保完全就不可能正常运转。
这背后有人看到的是美国的伟大和进步,而纵观美国宪法的历史变迁,看到的却可能是联邦政府的“利维坦之变”。个体的权利在国家权力面前变得渺小,甚至是不堪一击。同时,每个人都渴望得到“利维坦”的保护,而这种保护的代价,便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掠夺。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国父们设计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它的权力是有边界的,不能肆意妄为。这一点我们从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对于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宪法的规定是列举式的。比如,规定了国会的18项可以干什么的权力,可以发行货币,可以招募军队,管理州际贸易等等。再比如,宪法也明确规定了总统和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
这还不够,美国在制宪会议之后,宪法并没有立刻得到批准,还有几个州对宪法不满,其实还是对联邦政府的警惕,担心他们会变成一头无法控制的“利维坦”。所以在当时“反联邦党人”的努力下,才增加了十条修正案作为“权利法案”,其核心还是防范“利维坦”的权力扩张。
比如权利法案第二条:“保障一个邦的自由,必须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不得干涉人民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权利受到保护,不得侵犯,不得无理搜查或缉拿;签发搜捕证,要先宣誓或保证有适当理由,具体说明搜查地点、需缉拿的人或物。”第九条:“宪法列举的若干明确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蔑视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宪法未授予联邦的权力,宪法未禁止给予各邦的权力,保留给各邦,或保留给人民。”
美国宪法被认为是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成文宪法,它以成文的形式,将政府权力固定、规定下来。今天很多人也和国父们一样,认为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享有哪些权力,不享有哪些权力写的很明确,而且还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相互制衡,所以进一步认为是美国宪法让美国变得如此强大。
但是很不幸,这种想法很容易“被证伪”,因为照搬美国宪法的国家并没有如愿以偿获得成功。比如墨西哥,再比如利比里亚和海地,基本上都照搬了美国宪法,但是今天这几个国家发展的都不好。确切说,跟正版美利坚相比,是差很多。
很明显,美国宪法的作用被过分夸大了。而且,美国宪法也没有像很多人误以为的那样“只字未改”。今天美国宪法有二十七条修正案,第二十七修正案于1992年生效。从1789年宪法生效来看,平均八年就要对宪法做出一次修正。实际上,美国这些宪法修正案,不仅改变了宪法的内容,也改变了这部宪法最初的精神。所以重要的不是美国宪法写了什么,而是这部宪法背后的自由精神,人们在此基础上做了什么。
当时反对这部宪法的《反联邦党人文集》,和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文集》针锋相对,处处显示着对联邦政府的警惕,比如他们明确主张:“反对过大范围的共和体制;指出联邦政府征税权力过大的危险;反对联邦中央政府征兵扩军的权力不受限制;指出宪法规定的联邦法官不经过选举产生,并实行终身制不合理。”
今天看,当年的“联邦党人”赢得了历史,但“反联邦党人”的警告却是一语成谶。今天从征税到征兵,从FBI、CIA、FDA、IRS,甚至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每一个分支都透着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的痕迹。像用宪法禁酒这样的荒唐事就先不说了,就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演变,你也可以明显看出美国宪法的变化和矛盾。
很多人依然对“美丽国” 有些“美丽的误解”,当一个中国作者试图消除这种误解时,很容易被误以为是“酸葡萄心理”,或者说不懂美国,又或是被认为没有资格。所以本文另辟蹊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从美国宪法变化和政府权力扩张的历史事实,看看今日之美国还是不是当年美国国父们当年想要建设的美国。
如果他们在天有灵,还会不会默念 God bless America?
2024年03月24日,本文首发南方周末,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