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所长姓名和执法证信息,不予公开!

职场   2025-01-09 19:56   山东  

邕政行复〔2024〕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钟某某不服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邕政行复2024〕1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钟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广西贺州市XXXX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南宁市仙葫大道东204-206号。

主要负责人:李贵楹   职务:局长。

申请人钟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执法人员等信息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了执法人员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信息为可以公开或者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执法人员信息申请人就无法申请回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特来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情概述。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来件称为保障其本人合法权益,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负责处理其投诉举报广西XXXX公司一案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名字、执法证信息,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2条。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4年4月25日邮寄申请人。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处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三、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程序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已于2024年4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已在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规定公示了全局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等相关信息,以及可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并说明不予公开信息的理由和依据,处置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其次,事实认定问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对外执法以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由谁负责以及经办,对外部不产生直接拘束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无任何影响。承办本案的市场监管所、所长名字、执法证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不仅对外不产生约束力,即使对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当事人,也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属于内部信息。被申请人是否必须履行某项行政程序,不是判断该程序形成的信息是内部信息还是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标准。即使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了上述信息,也无需向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同日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已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并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况。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举报广西人人想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被举报人主动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告知了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属于本案执法活动中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也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的对象。承办本案的市场监管所、所长名字、执法证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最后,《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范围,在于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该信息是否应予公开。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的申请而就尚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专门进行汇总、加工的职责,即被申请人没有创制信息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的子以拒绝…本案被申请人要求公开办理本案的市场监管所名称、所长的姓名及其执法证信息,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可以不予支持。有关所长的姓名和执法证信息,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参与执法的人员姓名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影响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如在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存在违法事由,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支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负责处理本人投诉举报广西XXXXXX限公司一案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名字、执法证信息”。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1.被申请人已在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等相关信息,查询网址http://www.yongning.gov.cn。2.办案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广西XXXX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依法向当事人主动出示了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不存在还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如前所述。

另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广西XXXX公司销售一条龙花生米生产日期模糊、标签虚假标一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截图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已知悉其举报事项处理主体为被申请人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具体承办其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名字、执法证信息,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且承办举报投诉事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名字、执法证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人事管理、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信息应属可以公开或者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信息的理由,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仅作为违法举报人并非本案执法活动中的行政相对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申请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4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南宁市邕宁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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