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日常消费、购车、买房、装修、公司经营等方面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是很多个人、公司的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十分普遍和常见。贷款逾期、还不上,银行在催促还款无果后便会向法院起诉。而银行因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是否一定应由债务人承担呢?
案情速递
张三与Y银行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张三向Y银行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00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张三未按合同约定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Y银行有权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Y银行向张三发放了多笔借款、合计57600元。因张三未按约还款,Y银行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54712.44元及利息、罚息,同时还要求支付律师费5301元。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Y银行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Y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律师费由谁承担属于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可以协商,体现双方自由意志,也是对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违约风险的提前预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律师费是否属于因违约行为而必然产生的损失呢?当然不是。
债权人在纠纷发生后是否委托律师、律师费在诉讼时是否已经实际发生,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本案是因张三逾期还款、Y银行为主张债权而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委托律师不是Y银行在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和必然选择。Y银行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员工进行诉讼,其为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不属于必要的支出费用。因此,在Y银行和张三未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的约定情况下,该费用不属于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张三无需承担该费用。
法官提醒
当前,银行贷款、个人或公司间借贷是常见的融资手段,由此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众多,要求对方负担律师费已经成为很多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什么情况下的律师费才会被法院支持呢?
双方的约定
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式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费用的确定
债权人主张的律师费在诉讼的时候已经全部实际产生并向法院提交已支出的凭证,此时的律师费才是金额确定的;
合理的支出
律师费的金额并不是完全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思自由来决定的,该费用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标的、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范、相应领域律师服务市场价格、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以保证律师费的合理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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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吴来祥、王泽宇
审稿 | 石顺光
审核 | 常垚
发布 | 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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