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拼“双十一”之医美篇——“变脸”奇遇记

学术   2024-11-06 18:03   江苏  

前言



2024年的“双十一”,比以往时候来得更早一些,预售第一炮已经打响,广大消费者们正热情高涨地计算着各种满减、凑单优惠,但玄小法仍想提醒家人们秉持理性消费的理念,因为,“双十一”的优惠力度虽大,出现的消费问题却也不少。在这个美丽的“双十一”期间,玄小法想和您聊一聊变美路上的各种奇遇。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的需求也日益旺盛。但社会上的美容机构和相关从业者鱼龙混杂,暗藏消费风险和陷阱,消费者为追求美丽而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先来看看小美的奇遇吧!


—  美好的起点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我们的主人公小美,怀揣着对美的追求,踏入了一家医美诊所…她的目标很明确:来一场面部护理,让自己的皮肤像剥了壳的鸡蛋一样光滑细腻。

—  期待的开始 

小美坐在舒服的等待区,听取着诊所人员对皮肤的分析和项目的介绍,最终选择了某注射项目。想象着回家后镜子前那个容光焕发的自己,她微笑着消费了15000元。

—  好奇的过程 

在敞亮的手术室内,小美看着忙碌的白大褂们,好奇地拿起手机、拍摄了几张准备的照片,镜头里出现了注射器、产品包装等图像。

—  手术的开始 

随着大白使用针筒将产品从密封瓶中抽出,用滚针将药液在小美脸上铺开,并利用滚针将小美脸部皮肤刺破使药液渗透进皮肤,小美感到脸上有一丝刺痛,心想,这莫非就是传说中的“痛并快乐着”?

—  意外的转折 

回家后的小美,一边美好地期待着自己变成“白雪公主”,一边好奇地在网络上查询着注射产品的信息。但她意外发现,产品说明书载明“适用于浅表性创面的防护,临床浅Ⅱ度烧伤创面的防护和治疗;使用方法包括冲洗、湿敷、喷涂”,小美看着镜子中的自己,似乎觉得脸肿起来了。

—  诉讼的提起 

小美想象着不能注射使用的产品在体内游走,时刻不能入眠,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医美诊所使用非注射用的产品为小美进行面部注射,严重威胁了小美身体健康,属于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要求诊所退还医疗费15000元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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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判

经查,小美注射的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因此医美诊所不存在使用假药、劣药的主观故意。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整形美容用的注射材料,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医美诊所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理应知晓二类医疗器械与三类医疗器械的使用区别,仍以有创形式使用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案涉产品存在不当,其未向小美说明真实情况,导致小美陷入错误认识,同意以有创方式使用案涉产品,该行为构成欺诈,医美诊所应退还小美相应价款15000元,并按价款的三倍即45000元向小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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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样说

医美是“医疗”和“美容”的结合,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等医学技术,对人的容貌和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具有一定的创伤性和侵入性。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迅猛发展,为追逐高额利润,行业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和不规范现象也日益增多如本案中医美机构虚假宣传,将不该以注射方式使用的产品以有创方式使用。对医美机构的前述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既能对其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威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风气和行业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也要警惕“美丽陷阱”选择到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消费认真查看医美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仔细查询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格合规产品使用方式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慎重评估风险作出抉择,以确保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切莫轻信医美广告宣传而草率作出决定,避免因此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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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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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朱丹、王典

图片 | 来自网络

审稿 | 史丽萍

审核 | 常垚

发布 | 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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