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退休年龄是否为雇员?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看法院怎么判……

学术   2024-10-23 18:01   江苏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雇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已过退休年龄的人发生保险事故,其身份是否属于雇员,雇主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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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保安公司与何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①何某从事保安工作,具体工作岗位由某保安公司负责安排;②何某已达到正式退休年龄,保安公司和实际派驻单位不再为何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③何某的工作岗位为保安服务

某保安公司向某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何某在雇员清单中,被派驻至第三方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保险期间内的某日清晨,何某在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下夜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和何某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某保安公司与何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某保安公司向何某的近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后某保安公司向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某财险公司因何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称雇员而拒绝理赔,故保安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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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玄武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本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雇员”定义为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某保安公司与何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明确何某达到退休年龄,并承诺已办理完毕退休手续,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故应认定某保安公司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关系

某保安公司在投保时即将何某列入雇员清单,某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明知何某在投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同意承保,应视为某财险公司认可何某的雇员身份,现财险公司以某保安公司与何某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否认何某为雇员,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故玄武法院判决某财险公司支付某保安公司保险理赔款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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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雇员的定义为:受雇用的职员或编制以外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该定义,并未限制“雇员”必须为与雇主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实上,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雇员”的含义日趋多元化,不仅指狭义的“劳动者”,还包括如本案一样与雇主存在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甚至还包括仅与雇主存在临时用工关系的临时工(如兼职的外卖配送人员)等等

保险公司作为社会风险的减震器,其在自己制定的保险条款中对于雇员的含义仅限定为劳动者,而排除了劳务用工、临时用工等其他用工形式的主体,显然不利于分担社会风险,使得很多雇主在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后,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得到及时理赔

尤其是本案的情况,投保人在投保时已附雇员清单,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即明知列入雇员清单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其保险条款规定的“雇员”条件而仍然同意承保,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可其雇员身份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依法及时赔付,不得再以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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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夏雪

审稿 | 黄彦杰

审核 | 常垚

发布 | 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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