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小辖说管辖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理解与适用之二:买方依据《退款协议》起诉,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吗?

学术   2024-11-13 18:0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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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原被告在签订原合同后,又签订《退款协议》,约定退还或在一定条件下退还合同款,且起诉时依据《退款协议》内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退款的,以接收退款方(原合同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确定合同履行地。


起诉人A某被起诉人B某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约定A某向B某采购30台空调,B某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A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空调。合同签订后A某向B某支付了预付款100000元,因B某未按合同约定向A某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空调,故双方经协商后签订《退款协议》,约定B某在协议签订一个月之内退还预付款100000元。后B某未按约退款,故A某诉至其住所地法院。A某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后,B某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A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A某依据《买卖合同》及《退款协议》内容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接收退款方可以认定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故A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送达后,B某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裁定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A某依据《买卖合同》《退款协议》提起诉讼,请求B某偿还货款,争议标的为退回货款的货币给付义务,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A某住所地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A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被告在签订原合同后,又签订《承诺书》《退款协议》等补充合同约定退还或在一定条件下退还合同款,且起诉时依据补充合同内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退款的,应当强调补充合同的后合同效力优先性,认定补充合同中形成了新的合同权利义务,确定新的合同接收货币一方及履行义务一方,以接收退款方(原合同支付货币一方)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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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王君红

审稿 | 石顺光

审核 | 常垚

发布 | 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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