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静被判处无期后,300亿元诈骗案仍余波不断!
近日,湘财证券与云南信托的官司有了新的“剧情”!
针对近期外部对湘财证券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存在过错的质疑,以及上交所紧随其后下发的工作函,湘财股份12月8日晚间,通过公告进行了回应。公司称,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与相关方签署阴阳合同、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等违规情况。
据华夏时报报道称,湘财证券前期在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在明知相关融资方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相关融资方借新还旧、资金空转提供帮助,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知情投资者向华夏时报记者提供的多份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8年底至2019年初,罗静公司资金链紧张,湘财证券方面对此知情,并为罗静借新还旧提供帮助。
其中一张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时任湘财证券金汇系列项目负责人杨光,曾与罗岚密谋冒充承兴员工帮助罗静公司接待过桥资金方。
杨光与罗岚的聊天记录还显示,湘财证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李翰园曾与罗静商定资金空转事宜,提到要将一笔9000万元资金和诺亚的2.2亿元凑齐3亿元,划给某定向专户过一遍,再划回中诚公司,然后再汇集资金归还集合计划的本息和罚息。
在双方2019年1月的聊天记录中,杨光还曾提到,湘财方面想办法找云信代销化解承兴系危机,还通过各种关系找银行提供保理融资。
这位知情投资者称,这些聊天记录来源于罗静案相关案卷资料。其认为,这些聊天记录表明,湘财证券方面明知罗静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却没有立即停止这个旁氏骗局,而是积极提供帮助,因此难辞其咎。
对此,湘财股份主要明确三点:
一是,湘财证券在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经与云南信托商定,代销费用的一部分通过财务顾问费形式收取,与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框架协议》仅是框架性约定,并未约定为涉案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具体事项、缺乏实质履行内容,湘财证券也未提供过财务顾问服务。
二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本次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公安机关在相关刑事案件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调查,未对上述“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湘财证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
三是,湘财证券也进行过多种方式的自查和核实,未发现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
湘财股份称,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前期信息披露也不存在需要补正或更正的情形。公司始终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情况,并密切关注舆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过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湘财证券将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具有不确定性,最终结果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湘财股份虽称已履行代销机构的义务,但其并没能逃脱监管的处罚。
2020年8月,湖南证监局同日披露了4份罚单,全部指向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
其中以湘财证券为处罚对象的罚单指出了其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不够审慎。湘财证券未前往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对湘财证券发行的金汇25、26、27号资管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采购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银行回单、货物签收确认单等文书的真实性履行相应的现场核实程序。
二是湘财证券代销业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湘财证券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湘财证券又通过与广东中诚实业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及支付》,额外收取一笔费用作为代销费用的一部分。
三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未充分说明金融产品风险。
四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在推介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审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
最终,湖南证监局对湘财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湘财证券时任合规总监张仁良、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王小平和湘财证券时任金汇系列项目负责人杨光(CharlesYang)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几张罚单中提到的金汇25、26、27号资管产品、云涌系列产品,即为“承兴系”诈骗案中的融资产品,而杨光即是前述华夏时报报道提到的时任负责人。
来源:上海信托圈 华夏时报/财联社/上市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