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要求,现就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进一步规范社会监督员管理,促进社会监督员履职,推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作用更好发挥,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更加稳定,筑牢基金监管群众基础,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社会监督员选任条件。
(二)规范社会监督员选任程序。
(三)促进社会监督员履职尽责。
(四)健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机制。
(五)加强社会监督员工作保障。
三、工作要求
国家医保局负责统筹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组织工作调度,开展交流学习,对各地形成的典型经验和方法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出台修订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推动各统筹地区开展工作,逐步建立稳定的社会监督员库。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推进社会监督常态化。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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