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抢夺罪|河南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24)

学术   2024-11-30 09:22   河南  

5.13 抢夺罪

5.13.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3.1.1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三次抢夺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3.1.2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抢夺罪定罪,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13.1.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二年内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3.2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3.2.1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3.2.2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2)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4)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8)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5.13.2.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3.3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3.3.1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3.3.2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有本细则5.13.2.2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3.3.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多次抢夺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13.6 需要说明的问题 

5.13.6.1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13.6.2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5.13.7 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3.7.1 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抢夺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5.13.7.2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

5.13.7.3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三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六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八万元罚金。

5.13.7.4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

5.13.8 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3.8.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13.8.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抢夺,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2)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4)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抢夺或者将抢夺的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9)抢夺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0)曾因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11)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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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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