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首例”股东诉请解散公司案”
关键词:公司解散、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案件索引】
“未央法院”公众号
《<陕西日报>报道 ‖ 未央法院宣判全省适用新公司法首例案件》,2024年7月4日17:18发布。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NPztJorrE7ehntR8Da31g
【基本案情】
卫某与张某、王某于2023年11月共同设立登记A公司,三人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今年年初,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张某与王某不同意。1月后,卫某不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其认为王某擅自处理公司财物,将公司搬离经营地址,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
【裁判结果】
卫某持股33%,其请求解散A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因此,法官当庭依法宣判支持卫某解散A公司的请求。
【法官释法】
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指引与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增强市场信心、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来源:河南省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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