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案”

学术   2024-12-01 01:12   河南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例“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案”


关键词:强制清算、指定、清算组

【裁判要旨】

“强制清算制度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权的介入,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展开清产核资、清偿债务等清算事务,从而避免企业僵而不死浪费社会资源,促使企业有效退出市场。”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该案的审结,是对强制清算制度核心要义的坚守,是对新《公司法》修改条文准确适用的实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案件索引】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银川中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规则案件》,2024年7月11日11:10发布。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pvY6qnTEOHm-gswZGThbA

【基本案情】

某微生物研究所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宁夏某生物工程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向银川中院提出申请。银川中院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政府主管部门已于2016年着手宁夏某生物工程公司的清算事宜,且于2017年12月13日成立了清算组,与相关单位一并开展清算工作,现尚在清算中。

【裁判结果】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该案事实是,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成立了清算组,且正在开展清算工作。在此情况下,某微生物研究所的申请不符合新《公司法》强制清算的规定,银川中院遂裁定驳回其对宁夏某生物工程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来源:河南省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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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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