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鼎德所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建议,部分被采纳!

学术   2024-12-02 12:57   河南  


法工备函(2024)248号

对有关审查建议的复函


焦新灵:

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上发布的《河南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项有关专利权纠纷案件赔偿数额的规定的审查建议收悉。
我们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了认真审查研究,对解答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移送审查工作机制与有关方面共同督促纠正。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删除上述微信公众号上的解答。
感谢您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支持。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

2024年11月19日



河南高院|司法机关的解答摘要

9.问:关于侵害外观设计法定赔偿标准,《专利法》(2008年修正)规定的法定赔偿最低限额是一万元,《专利法》(2020年修正)将法定赔偿最低限额提高到三万元。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多处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的末端,单品售价及利润较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也有限,此时,能否突破法律规定,在法定最低限额之下判决赔偿数额?
答: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法官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数额所需的其他数据,裁量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

来源: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公众号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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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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