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一线│移送拒执+内部交叉,成功执结腾退老案

时事   2024-11-21 14:31   北京  



编者按


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兑现,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即日起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执言执说”栏目,期待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的执行宣传氛围,为了解、理解和支持执行凝聚更多共识与力量。



“移送拒执”指的是将被执行人的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是打击被执行人拒执行为最严厉的措施,对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表明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


拒不执行犯罪行为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拒执犯罪线索,发现一起,移送一起。今年截止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4件拒执犯罪线索。近日,嘉定区法院执行局就通过内部交叉执行+移送拒执罪等多种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多年未结的腾退老案。



在申请执行人上海某粮油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搬离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但被执行人王某长期拒不履行搬离义务,并多次扬言,若法院强制执行,将作出过激行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23年7月,嘉定区法院对本案启动内部交叉程序,由新执行团队继续负责案件。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仍然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搬离义务。执行法官谢蕾与团队一起讨论分析后,认为本案若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激化矛盾,造成无法预计后果。因此,执行团队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宽严相济、恩威并施的“四步走”执行方案,逐步递增执行压力。

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实地调查,摸清底数,了解确认占用情况,现场布局、房屋构造、占用人员数量、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并在现场张贴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王某胜传唤到庭。在了解到被执行人因认为与申请执行人有其他经济纠纷未解决,要求申请执行人赔偿后方肯搬离,告知其与申请执行人的其他纠纷可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法院执行局可以尝试做申请执行人工作,但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仍需搬离现场。

在反复沟通劝说无效后,执行团队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考虑到被执行人曾经作出的过激言语和行为,执行团队计划依托嘉定区法院执行局常态化集中执行机制,通过汇聚优质执行资源,预防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本次执行由执行局副局长唐震亲自带队。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仍然拒不开门,并让屋内的七岁女儿谎称自己已经出门,唐震凭借丰富的现场执行经验,判定被执行人仍在屋内,遂决定佯装撤退,实际上唐震与一名法警仍在门口蹲点。十分钟后,王某出门探查时,被当场抓获并带回执行局。在宣布拘留后,王某具结悔过,并承诺两周内搬离房屋,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团队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措施。


然而,强制拘留两周后,被执行人王某出尔反尔,仍不搬离涉案房屋,执行团队决定启动对被执行人强制腾退程序。同样,执行团队再次向嘉定区法院执行局已有的机制优势借力,通过“强制腾退类案件专业行动组”,由执行局副科长毛华带队前往涉案房屋强制腾退。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再次消失不见,将自己的妻子和七岁女儿滞留在执行现场。强制腾退组在执行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将涉案房屋一层腾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但考虑到临近年关,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执行团队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人占用的用作生活需求的二楼部分房屋作为过渡性住房,给与被执行人一周时间寻找住处后搬离。


一周时间后,执行法官谢蕾再次上门查看,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仍未搬离,遂对其现场教育,并张贴送达《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立案侦查通知书》,发出“最后通牒”,告知拒不履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十五天后,由于被执行人仍无搬离迹象,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最终,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而对于王某的拒执罪追究,将依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


至此,一场持续3年之久的腾退老案彻底解决。案件解决后,申请执行人向嘉定区法院执行局寄送感谢信,对执行局在本案中的积极作为,避免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表达了衷心感谢。



谢蕾 /

上海嘉定法院 执行局

二级法官

史裕隆 /

上海嘉定法院 执行局

法官助理

2024年11月1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经司法拘留、强制腾退后仍拒不履行搬离的义务,属于较为典型的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执行法官通过内部交叉+传唤到庭+司法拘留+强制腾退+移送拒执,多管齐下,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的行为严厉打击。同时,在移送拒执罪之前,通过提前解除司法拘留+预留过渡性住房+预追究拒执罪告知书等方式,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到刚柔并济、恩威并施、“情”“理”“法”并重,促进案件稳妥化解,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解释》),存在以下变化:




构罪要件 



02

交叉执行

“交叉执行”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交叉执行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提级执行,也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指定执行,还包括同一法院内部更换执行团队、执行法官的内部交叉执行。无论何种交叉执行,均旨在通过“交叉执行”,激活执行潜力,创新执行方式,产生“鲶鱼效应”。


最高院在2024年7月3日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中指出“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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