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容
2024年6月6日
《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亮点
从全国技能人才发展事业角度看,该《条例》至少有以下9个亮点:
1.是全国首部关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期待其他省市区也陆续跟进,在适当时间,出台全国的技能人才发展的法律。
2.将技能人才工作与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挂钩。把党中央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精神写入技能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意义大。
3.将技能人才培养的导向将“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改为“以服务发展、稳定就业为导向”。两字之改,是实事求是路线与与时俱进精神的结合。民生意识更强,事业责任更大,工作要求更高,创新意味更足。
4.规定“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考虑技能人才要素”。重点是通过“三纳入”和“两安排”,压实各地政府促进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的责任,是大力促进一省技能人才发展的有力举措。
5.首提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产教评”的“产”,泛指战略性产业集群,实指集群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教”指院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评”,指评价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资格水平评价。产、教、评三者围绕技能形成链条形态的叫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具体运行要求是: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这是新时期产业发展形势下,广东省的创新经验。
6.“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高等职业学校包含大专高职和职业本科两个层次。技师学院也对应包含高级技工班和(预备)技师班两个层次。这一规定意味着广东省技师学院两个层次培养经费均与高等职业学校享受同样标准。这是一大突破,但愿能够切实落地。千万别将技师学院仅视为大专一个层次落实办学经费。
7.要求创新技师培养模式,扩大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规模。这条政策在广东省的其他文件中提过。这里是将政策上升为法规。“创新技师培养模式”的一项内容应是校企深度合作的学制技师和学制高级技师培养。就我所知,广东省有一批长期校企深度合作的技师学院完全有实力培养上述两类技师。
8.“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此条款主要是明确“两办”——校办培训和校办企业收入的法规规定。既具体,又给力。广东省技工院校可依法推进“两办”了。
9.打破学历“玻璃门”。措施之一: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措施之二: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二、憾点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十全十美。该《条例》也有遗憾之处。提出来,利于其他省市借鉴。
1.倾斜之憾。对技工教育缺乏应有的倾斜。广东省技工院校是全国技工教育领域长期高高飘扬的一面红旗。在长期的技能人才供给实践中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供给质量得到各界普遍好评,供给经验在全国技工院校中流传。在这样的《条例》里,理应将技工院校一批好经验上升为法规持续推进的,似乎没有;理应把技工院校作为新时期全省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重要平台予以倾斜性的法律层面足够支持的,虽也有,如技师学院的办学经费,但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呢?似乎谈不上足够支持。
2.主次之憾。在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方面,职业教育与技工教育二者,职业院校与技工院校二者,谁是主体?谁是主力?谁应排在先,谁应排在后?应该实事求是。技能人才实为技术工人。与职业院校培养技术人才不同,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的主力应是技工院校而不是职业院校。《条例》中职业教育与技工教育二者,职业院校与技工院校二者排序和其他文件的一样: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主次似乎没能分清。
3.标准之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这一规定可能有点问题。因为技师学院培养目标是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或技师,高等职业学校没有培养高级技工和技师,其培养目标是现场工程师。其软硬件设施设备标准应该与技师学院有区别。若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可能培养不出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或技师。
4.待遇之憾。《条例》规定:“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似乎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是不是意味着无论是技师,还是高级技师,都一样享受本科学历相关待遇?
第二,“相关待遇”的“相关”属模糊语言,不明确,执行中可能会因不好处理而难以落实。
第三,“待遇”只限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三个方面,明显偏窄。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是八个方面:“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可视为两个方面)。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是九个方面:“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应当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职务职级晋升可视为两个方面)。
三个省享受的待遇还有明显区别:广东是“相关待遇”,江苏是“相应待遇”。浙江是“同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