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容
2024年6月7日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于2024年5月31日由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亮点
1.率先在全国锻造教育与就业联动的法治化环境
例证之一:在就业促进的法规里,专门设立一个职业能力建设章节,共7条,围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领域,对政府、院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分别提出要求。
例证之二:《条例》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教育、户籍、人才、住房、区域发展等具体政策时,应当落实就业优先原则和要求,实现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对就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
“决策前应当进行就业影响评估”。评估对象包含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意味着浙江率先在全国构建教育与就业联动制度。这对国家大面积推行就业导向办学应会发挥积极作用。
例证之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制定差异化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状况设置或者调整专业和课程,促进教育与就业相协调。 |
核心内容是:四个举措,一个目的。
“四个举措”:
一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三个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定期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动真格。
二是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生均经费拨款制度。毕业生就业率高、专业对口就业率高、稳定就业率高,用人单位满意度高、毕业生自己和家长满意度高的,生均经费拨款水平高,反之低。当然,这里的就业率绝对不能包括升学人数。
三是根据就业状况评估结果、生均经费拨款档次、社会和市场需求状况三个方面情况来引导学校动态调整专业;
四是根据专业调整情况动态调整课程,确保课程内容与产业企业需求对接。
上述四个高水平和创新性的举措,都指向一个目的:促进教育与就业相协调。
例证之四: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监测,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
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等四个主体都得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就业失业监测,锻造教育与就业良性联动的法治环境。
这种教育与就业联动环境的锻造,对当下我国院校忽视就业,迷醉升学的教育现象是“一盆冷水”!
这种教育与就业法制化、强制性联动环境的锻造是高水平管理社会的应然性举措,随着浙江此举的落实,必在全国形成长期性正面影响,具有重大现实价值和历史意义。
2.对技工教育特别关爱
表现之一: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工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保障技工教育所需资金、土地等资源。本省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 |
表现之二:明确规定——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应当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 |
表现之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规定学历条件的,应当在中专、大专、本科等条件后注明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视同相应学历。 |
表现之四:明确规定——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落实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相应学历毕业生同等政策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改革开放以来,所有省级以上政府关于技工教育的文件中,从没见到对技工教育支持力度如此之大的规定。
这四个规定最大的贡献在于铲除长期压在技工院校头上的“三座大山”——生源不公、资金不公、待遇不公。
生源方面,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
资金方面,明确规定“保障技工教育所需资金”。这里用词是“技工教育”,而不是仅仅只管“技师学院”!它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校、普通技工学校三个层次学校所需资金。
待遇方面,不仅从9个方面规定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而且规定了罚则——未落实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相应学历毕业生同等政策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迄今为止,这是全国唯一一次关于技工院校享受与职业院校同等待遇方面的法规性罚则,值得兄弟省市借鉴。
不仅仅是铲除“三座大山”,还对公办技工院校的教师配备标准、用地也予以明确的规定。这是切切实实地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指示的表现,难能可贵!
3.将职业教育与技工教育分列部署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技工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保障技工教育所需资金、土地等资源。 |
这是从法规角度,强调技工教育既属于职业教育,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
4.对使用财政资金用于培训补贴工作保持清醒的认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评估调整机制,规范补贴发放范围,建立差异化补贴制度,加大对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 |
这个条款的关键词,一是“评估调整”;二是“差异化补贴”。经过评估,根据急需紧缺、高精尖新、培训难度、课时长度等进行阶段性、差异化调整。不像有的省,“一刀切”发放财政补贴资金。
5.在保护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合法权益方面力度大
第六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应当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 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规定学历条件的,应当在中专、大专、本科等条件后注明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视同相应学历。 |
从没见过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三类院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如此集中、如此全面、如此到位、如此公正的政策法规供给!
二、憾点
1.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之憾。
第三十八条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共同组建产业学院联合招生、定向培养、学徒培养等方式,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
从社会阶级角度看,实用技能人才就是技术工人。熟练劳动者也是一般性员工、农民,都属社会底层,而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不是“劳动者”,而是“工作者”——白领银领金领精英。让培养白领银领金领精英的普通高校也来培养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一,它们愿意吗?第二培养得出来吗?第三,会不会出现与技工院校抢夺生源的情况?此项规定让人有点遗憾。
2.“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之憾
不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为支持人社部门统一负责组织认定就好了。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属营利性机构。运行的结果必然是:培训评价组织活动被营利性动机大面积腐蚀,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金量被大幅度稀释。营利性意识的自然膨胀必然导致技能培训和技能评价质量水分过多,证书含金量偏低。实践中,不少社会评价组织与培训机构串通,开展简化培训+简单评价的“巧妙”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不正常的培训与评价的“一条龙”服务,为参训者和被认定者“轻而易举”取得证书创造了过于宽松的环境,使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多数形同废纸。鉴于技能评价业务的特殊性和迄今为止全国技能评价工作出现的不正常状况,很有必要克服曾经“矫枉过正”的容错性改革,恢复以前的做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个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当然,这类部门的性质也须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以保证认定、评价、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遗憾的是,《条例》在这方面没能实施“第一个吃螃蟹”的改革。当然,此类改革涉及机构改编等敏感政务,难度极大。期待浙江在这一方面也走在全国前头。
3.没提““技能创富””之憾
2023年4月,浙江省政府与人社部签署了共建省域技能型社会合作协议。提出要着力构建完善技能培育体系、技能创富体系和技能生态体系,打通职工增技、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共富路径。2023年5月,浙江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把“技能创富”列入全省到2025年的主要目标。
这在全国也是首创。
“技能创富”是“技能创业”的升级要求,也是一个具有前瞻意义的提法,还是我国建设技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努力方向。
这一提法如果进入《条例》,对加快推进此项工作必会形成更好的效果。若按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也是可以入法的。可能是因为“技能创富”正在实践中,未到可上升到法规规定的程度,加上相关部门比较谨慎而没能列入。有点遗憾。